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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是强者我朋友的朋友写的文章 解说了目前各版本的差异 让大家更能了解 而非只是受到网路上的传言与过度懒人的懒人包造成误导 他写的很辛苦 我也半夜被叫起床 排版上色的很辛苦Orz 希望在各位前往立法院的路上 低头看手机时 能更了解今天去的目的是甚麽 虽然文章有点长 但希望各位至少顺手看完上色的字 再顺手推个文 让更多人看见 我们早上 立法院外见! 原文出处/FB好读版 https://goo.gl/YsCrkr ---------------------------------------------------------- 这是我帮秘密读者12月刊写的一篇文章,有关於现行民法是不是真的禁止同性恋结婚、 以及稍稍分析各个委员提出来的版本,在明天修法之际,PO出来让大家骂一骂XD 顺带一提,也请大家看着小弟的文章以及某位分析精准香港政治的学弟的面子上,多多 购买本期的秘密读者︿︿ 以下本文: 前言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召委尤美女将审查俗称『婚姻平权法案(或同志婚姻法案)』的 民法修正案」,这个消息一瞬间撼动了整个台湾社会。短短一个半月的时间,支持方与反 对方各自举办了两场万人集会;与此同时,海量的修法资讯不仅充斥网路社群,更随着高 价购买报纸广告以及民众自发组成的倡议团队等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广泛传递着。 从双方的文案中均大量使用「辟谣」、「真相」等文字,不难看出无论支持或反对阵营, 都认为对方刻意扭曲了草案的内容。究竟当婚姻平权法案通过後,只是单纯让同性能够结 婚并组成家庭,不会造成异性婚姻与家庭的任何改变;还是会颠覆原有家庭结构、让父母 子女等称谓均不复存在呢? 在处理双方的主张以前,本文想先请问读者能否回答:「现行民法依据什麽规定禁止同性 结婚与组成家庭」;以及「现阶段有几种修正草案?这些草案修正了哪些条文」这两个提 问。毕竟唯有在掌握确切资讯的前提上,才能避免被有心人士误导,进而盲目赞成或反对 。 因此,以下本文拟先简单介绍我国民法所规范的现有制度,并逐一说明各个草案的内容与 异同,其後,才进入对於双方主张的说明与检讨。希望透过这篇文章,让读者们能够更加 理解这次的修法,并自行做出支持或反对的选择。 民法禁止同性婚姻吗? 从民法亲属编婚姻章的规范中可以发现:第982条「婚姻」的成立要件并没有限制双方必 须是一男一女;相对於此,真正明定「男女双方」的,则是第972有关「婚约」的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这两条条文分别解释,能够得出:「民法并没有禁止同性恋结婚; 仅不允许同性恋缔结婚约」的结论! 然而,往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能只依据个别条文的文字,必须进一步观察同一章节内 ,前後相关条文的规范脉络,尽可能使自己的解释符合立法者当初的设想(也就是所谓「 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法)。如果依照这样的解释途径,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或许能说是 否定同性恋有结婚的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亲属篇婚姻章将「婚约」置放於「结婚」的前面,既然前阶段的「婚约」已经 限制男女双方才能缔结;想当然尔,立法者在制定结婚时,心中设想当无非是一男一女的 异性婚姻(这样的解释通常被称作「举轻以明重」)。再者,我们可以注意到民法对於男 女缔结婚约与结婚的法定年龄,有着相异的规范,若依照学者的见解,这是因为立法者考 量到女性较为早熟,放宽结婚年龄限制有利生育。由此看来,民法婚姻在原初的设想中, 应该被限定於能够生殖的异性婚内。 禁止同性结婚的依据─法务部的一纸函令 不知道大家怎样看待上述的民法解释?但有趣的是,法务部曾经在1994年做成一个函释, 明确表达我国民法禁止同性结婚,理由与本文在上一段所说的几乎没有太大的差异。以下 ,就让我们来看看这则函释的内容吧: (83)法律决字第 17359 号函: 「查我国民法对结婚之当事人必须为一男一女,虽无直接明文规定,惟我国学者对婚之定 义,均认为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更有明言同性之结合 ,并非我国民法所谓之婚姻者 (胡开诚着「民法亲属要义」第二十四页、史尚宽着「亲属 法论」第八十四页、胡长清着「中国民法亲属论」第四十五页、陈顾远着「民法亲属实用 」第十五页、赵凤喈着「民法亲属论」第五十一页、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合着「民法 亲属新论」五十九-六十一页、戴炎辉、戴东雄合着「中国亲属法」第四十四页参照) 。 而我国民法亲属编之诸多规定,亦系建构在此等以两性结合关系为基础之概念上。例如, 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九百八十条 男女订婚与结婚年龄之规定、第九百八十七条「女子自婚姻关系消灭後,非逾六个月不得 再行结婚」、第九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於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 请求撤销之」及民法亲属编第三章父母子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至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关於婚 生子女之意义、推定、否认;结婚之准正;非婚生子女之认领、否认及认领之请求、限制 等相关规定是。从而,我国现行民法所谓之「结婚」,必为一男一女结合关系,同性之结 合则非属之。」 相信很多读者都选择直接跳过这段艰涩的文字,所以本文简单替大家整理出法务部认为同 性恋不能结婚的两个主要理由: (1)虽然我国民法没有明文禁止,但很多学者都如此主张。 (2)从「婚约」、「结婚法定年龄」、「离婚事由」、「婚生推定」等条文,能够发现 立法者当初的想法是将婚姻限定於一男一女的结合关系。 除此之外,法务部在2012年再度以一纸函释重申相同的立场,并有效拘束全国的户政机关 。这也是近几年诸如祁家威、曾敬学等同志伴侣尝试办法结婚登记,却被户政机关拒於的 核心依据。以结论来说,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结婚,却因为法务部对於户政 机关所做成的函释,实质封闭了同志伴侣登记成为法定配偶的大门。 真正的问题点并非能否结婚,而是伴随而来的权利义务 如前所述,我国民法并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结婚;而是法务部迳自以一纸函释关闭了这扇 门。因此,最简单的婚姻平权修法,只需将婚约要件中的「男女双方」修改成「当事人双 方」(目前所有的修法版本也都有进行这样的修改),并命法务部废止该函释即可达成。 但真正的问题点,则是同性伴侣结婚後能否获得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能否合 法养育子女。 具体来说,我国民法亲属编之规定大量使用「夫妻」及「父母」等,同时指涉一男一女的 文字;若仅让同性伴侣能够结婚,而没有说明该如何适用法律的话,难保不会再次出现法 务部禁止同性结婚的类似见解。例如,依照民法收养的规定,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 之(第1074条);如果今天是同性配偶打算收养时,有心人士仍可以将法律解读成只有「 夫妻」才符合收养的资格。 是以,修改其他条文让同性婚姻也能取得相同的权利义务,恐怕才是这次修法最核心的目 标。接下来,就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不同的修法版本吧! 现今有哪些修法版本? 首先,如大家所熟知,十二月廿六日司法法制委员会预定审查的共有三种不同版本 (1)尤美女等六人提案,共新增一条、修正四条(下称尤美女版本) (2)许毓仁提案,共修正七十九条(下称许毓仁版本) (3)时代力量党团提案,共修正八○条(下称时代力量版本) 近日内更传出蔡易余委员正积极寻求连署,试图赶在提案程序压线以前,提出新增共计三 条条文的「同性婚姻章」(下称蔡易余版本)。因此,若蔡易余委员来得及提案,廿六日 当天将会有四个不同版本一起进入实质讨论,并成为未来可能施行的同性婚姻法。 为了方便接下来的讨论,本文简单整理了这四个版本的主要内容於下表(由於脸书没办法 附表格,因此请见图一与图二) http://i.imgur.com/wRXOz6l.jpg http://i.imgur.com/lW7Etxp.jpg 两种修法途径 由上表可以发现,尤美女版本与蔡易余版本采用的修法途径较为类似,均制定新的条文, 规范同性婚姻「平等适用」或「准用」既有民法规定,使其获得法律上权利义务及合法组 成家庭。相较於此,时代力量版本与许毓仁版本则采用了另一种修法途径,将原有规定中 带有异性婚姻及家庭色彩的称谓,全面改成中性的用语,让同性配偶能够直接使用既有条 文。 尽管从权利义务的观点来看,这四种版本对於同性婚姻的保障可说是完全相同的;但在修 法意义的层面上,却存在着迥然不同的效果。首先,蔡易余版本彷佛是将同性婚姻视为既 有异性婚姻外的另一种婚姻制度,选择另辟章节加以规范。也因此,被批评是裹着民法外 衣的专法,仍然是歧视的产物。 尤美女的版本仍然维持异性婚姻与家庭的基本架构,例如夫妻、父母等文字均未修正;但 其明确宣示同性与异性不应差别待遇,必须平等适用权利义务的规范。至於法条用语上差 异所造成的龃龉,则有待法官或行政机关自行透过解释消弭。 至於时代力量与许毓仁的版本,则试图抹去现行民法中以异性恋为主的立法精神,当民法 的用语均为中性时,同性结婚或组成家庭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差别待遇;更进一步 限缩了司法或行政恣意解释的空间,能够有效避免如法务部禁止同性结婚一般的函释再次 出现。 纵使不可讳言,本文认为时代力量版本与许毓仁版本的立法模式,最能够符合「平等」的 核心价值。但另一方面,若考量社会上仍有许多人怀抱着保守的价值观且不愿改变现况, 如此一来,时代力量与许毓仁的版本变动幅度之大,很容易让这些人起身反对。例如先前 反对方提出颠覆原有家庭结构、以及消除父母子女称谓等论点,均属针对这两个版本所进 行的批判(当然,这个批判有没有道理是另一回事)。相对地,尤美女与蔡易余的版本则 较能够避免反对方的攻击,并以变动较小的理由尝试说服。 因此,本文必须强调的是,虽然赞成修法派不断重申「平等不能妥协」,但修改任何法律 的过程,无非都是各方价值的冲突与协调。若选择最符合平等色彩的时代力量与许毓仁版 本,则势必要说服更多的保守势力;蔡易余版本尽管无法脱离专法的批判,但也因为这个 版本的变革较少,更容易成为修法的共识。最终,该怎麽修法较为妥适,则需回归每个人 心中的价值判断。 版本可以讨论,但错误资讯应被谴责 经过上述略嫌冗长的讨论,希望读者们都能够掌握现行民法对於同性婚姻的立场、以及四 种修法版本的内容。毕竟有效的讨论必须建立在事实的根基上,无论支持或反对婚姻平权 ,都应该熟悉修法的内容,且避免使用错误的资讯攻击对方立场。 举例言之,在这四个版本中,只有时代力量与许毓仁的修法是透过修改夫妻、父母等文字 来达到平权的效果,因此并非所有主张婚姻平权的论者,都要求改变民法中的称谓。另一 方面,就算修改民法中的称谓,是否就会破坏家庭制度或造成日常生活中无法使用夫妻、 父母等用语,其中的因果关系则尚待更为详细的论述。以本文的立场来看,这些都是必须 极力避免的错误资讯。 最终,无论十二月廿六号当天通过的会是哪一个版本,都是我国性别平权的重要时刻;然 而,本文更想强调的是:婚姻平权法案的通过只会是争取平权的开端,有形或无形的歧视 都仍充斥在日常生活中,等待我们去加以改善。笔者希望社会能够透过这次修法的讨论, 更认识多元性别,也更能包容与自己不同性倾向的各种族群。 -------------------------- 如果你认真看到这里,非常谢谢你 我们立法院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15.231.16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ay/M.1482690996.A.8D9.html ※ 编辑: tttmm (59.115.231.160), 12/26/2016 03:00:55
1F:推 toxicangle: 推专业分析! 12/26 03:19
2F:推 zhizhi0106: 很棒的整理。之前高中同学有向我提过「婚姻已经平权」 12/26 04:47
3F:→ zhizhi0106: 这回事,也曾问我:「我支持尤美女版本,所以你妥协了 12/26 04:47
4F:→ zhizhi0106: ,是吗?」我瞬间困惑了,觉得自己似乎好像真的让步了 12/26 04:47
5F:→ zhizhi0106: 就是因为现在连尤版本都被这样乱造谣,我也就下意识 12/26 04:47
6F:→ zhizhi0106: 觉得暂且「姑息」一半的平等的感觉。不管如何,立院的 12/26 04:47
7F:→ zhizhi0106: 大家加油,我们会等到好消息的! 12/26 04:47
8F:推 shengchiu303: 推 12/26 06:04
9F:→ philbirdfly: 推作者,最近才开始追踪他 12/26 06:13
10F:推 weikeychang: 来支援惹 12/26 07:26
11F:推 IceFake: 尤版很有贪图方便的意味 其实不知道在支持什麽的 12/26 08:18
12F:推 wcl4: 但美女版本最简单明了,而且又能把同性异性恋维持在对等的水 12/26 09:10
13F:→ wcl4: 平上~~ 12/26 09:10
14F:→ wcl4: 撇除蔡版(我认为蔡版是把话语权锁定在仅修民法的烟雾弹), 12/26 09:12
15F:→ wcl4: 先别论三个版本哪个好,这些都是让我们有更多谈判空间的方式 12/26 09:12
16F:推 gsoy11: 推~ 12/26 09:39
17F:推 kevinhongr: 推表格 12/26 10:07
18F:推 pensees: 尤版最聪明最巧门。蔡版最妥协。时代力量跟许毓仁最理想 12/26 10:22
19F:→ pensees: 化 12/26 10:22
20F:推 pensees: 看完後真的太佩服尤美女了。怎麽可以想到这麽聪明的方法 12/26 10:24
21F:推 akrsw: 12/26 11:37
22F:推 allgod: 其实蔡版我也支持 不过能够达到尤版许版最好 12/26 11:55
23F:推 kaet: 没有很仔细看 感觉写得很好 12/26 12:04
24F:推 tukry: 用心推 12/26 13:15
25F:推 senstivewu: 推整理~~~清楚很多 12/26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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