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bftmb (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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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婚姻平權蔡英文傾向修民法
時間Fri Dec 16 01:01:27 2016
代PO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本新聞個人看法重點如下
(1) 本篇為蔡英文丟出的風向球,測試雙方態度
(2) 此報導內容非常政治手法,但強調的部份對平權有利
(3) 倘若依此修法,我非常同意
原因如下
記得雙方訴求嗎?
挺派:修民法、拒立專法
萌萌:不修民法、拒絕改變婚姻結構、反對專法存在
報導關鑑爭議一
蔡易餘日前接受《上報》專訪指出,將在審查《民法》時提出修正動議,不更動《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條文,也就是不侵犯傳統婚姻,不刪除既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在972條增訂「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與異性婚姻並列,讓同性婚姻儘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972條增訂「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
●這是條文
與異性婚姻並列,讓同性婚姻儘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這是立委提供的解釋跟說明
大家很在乎 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這一點
但是,這並非想修正的 [條文] ,而是 公務體系一般存在的 後路 說詞
我們都清楚明白,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在部份法律實質上本身就無法共享(例如-人生生殖法….部份等,或是血緣上定義要訂為生父/生母/養父/養母)
所以特定的部份規定,仍須待其它的相關機關設立後續辦法
要記得 [條文是條文][解釋說明歸解釋說明]
報導關鑑爭議二
據了解,蔡英文告訴法務部,要朝修《民法》方向走,比較支持蔡易餘的方案,反對尤美女所增訂的「平等適用」條款,認為改革必須循序漸進,不能一步到位,否則只會撕裂社會。
我的看法是-
當選擇蔡易餘的972修改方式時,「平等適用」條款本身就不須存在
因為在法律條文上 972 已並列 異/同 婚姻均可
現行民972(婚約篇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現行民975(婚約篇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現行民982(結婚篇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我國目前採為「登記婚」,並非「儀式婚」
所以,婚約即使不存在,結婚依然有效‧是以結婚為主
而就民政局戶政科表示
民法並未規定結婚必須為「一男一女」,而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理由,是憑法務部一紙函釋,函釋內容稱民法對婚姻的定義,是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724001687-260102
修972的目的只是去改變函示的行政命令
而即使小英下達准許通過的行政命令,換總統後一樣有可能被打掉
所以,行政命令不是解決的根本辦法
修法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大家的爭議點 「平等適用」
我的感覺是,如果民法972直接並列,就是實質上的平等
如果需要再特別提[一定要平等適用],反而變成某種意識上的差異
蔡的版本只是把[雙方]定義的更明確而已~我的看法是這樣 (奔~~~
最後要說的事情是
尤美女版很簡潔有力
蔡易餘將定位定的更明確
但蔡的[條文內容]實際上是有利的
怎麼說呢?
別忘了,法律是逐條審議,不是草案全過
假設 971-1 沒過時 , 972一樣是尤版的情況下
行政命令依然可以說一男一女
但972如果在此時是蔡版的情況下
命令將自動無效
假設971-1有過時,972不論是蔡版、尤版
都可以結婚
所以,我覺得在尤的提案進行審議時
納入這一點做為安全牌,避免971-1出問題
也是個不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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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aytsis: 所以是"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這個不會寫在法條裡嗎? 12/16 01:08
2F:→ stockeye: 重點在測風向,因為萌萌今日要開會 12/16 01:09
3F:→ stockeye: 故意這時候發言,看萌萌的力道,如果萌萌力道夠強大, 12/16 01:11
4F:→ stockeye: 蔡應該會立刻龜縮保住總統職位第一考量 12/16 01:11
5F:噓 bookticket: 我反對你說的! 尤美女支持的是增訂972-1 直接讓同性適 12/16 01:13
6F:→ bookticket: 用民法婚姻, 但尤美女並沒有要讓如這篇一樣 空白授權 12/16 01:13
7F:→ bookticket: 權責機關 自己去另訂一套同性婚姻施行辦法細責, 因為 12/16 01:13
8F:→ bookticket: 這樣只是讓 同性婚姻被合法隔離而已 根本不知道這套另 12/16 01:13
9F:→ bookticket: 訂的辦法 能平等保障到什麼程度!! 12/16 01:13
10F:推 hotmimi: 樓上根本沒看文啊... 尤美女沒有972-1 是971-1... 12/16 01:15
11F:→ hotmimi: 然後..條文本身沒有的話.. 就不會有所謂的另訂問題呀@@ 12/16 01:17
12F:→ hotmimi: 法條歸法條 如果要寫[主管機關] 還需再定義主管機關是誰 12/16 01:18
13F:推 bookticket: 我只是一下子條文數字打錯 但推文其他要表達的沒錯 12/16 01:22
14F:→ hotmimi: 如果971-1沒過 單純過972 法案有可能白改的 = = 12/16 01:22
16F:推 sanshia2008: 有一個疑問,尤美女的971-1不是已經有排除異性婚中同 12/16 01:36
17F:→ sanshia2008: 性不適用的部分? 那這樣的話辦法是要訂什麼? 12/16 01:36
18F:→ bookticket: hotmimi 新聞就有寫這句了好嗎 "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 12/16 01:38
19F:→ bookticket: 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12/16 01:38
20F:→ bookticket: 我才想問你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文章啊 12/16 01:39
21F:噓 HeyyouMrQ: 無法接受 必須一次到位 12/16 01:39
22F:→ hotmimi: 新聞寫到那句 那那一句的前面是什麼? 12/16 01:40
23F:→ hotmimi: 修正動議條文 [沒有列] 的東西 就是不在法條裡 12/16 01:40
24F:推 bookticket: 你說的沒有列的東西又是指什麼 12/16 01:42
25F:→ hotmimi: 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 這句 12/16 01:45
26F:→ hotmimi: ↑ 這句不在條文裡... 12/16 01:45
27F:→ hotmimi: 條文是 「 」 裡的內容 , 「」後是閒聊而已 12/16 01:46
28F:→ hotmimi: 麻煩請你 點一下我給你的圖片 ok?.... 12/16 01:47
29F:→ hotmimi: 那是原本 上報 這篇報導的圖片 ~ 而現在這則新聞 12/16 01:47
30F:→ hotmimi: 是引述當初上報的內容~然後額外加上閒聊 12/16 01:47
31F:推 hotmimi: 尤美女受訪持正面態度,若有立委提出修正動議,她同意不 12/16 01:51
32F:→ hotmimi: 再堅持刪改《民法》第972條中的「男女」字眼。 12/16 01:51
33F:→ hotmimi: 尤美女也這樣說 結果大家在打出來幫忙的自己人? 12/16 01:52
34F:推 gaytsis: 同志被傷害太多次對政治人物不信任可以理解 但還是要冷靜 12/16 01:55
35F:→ gaytsis: 不然隨便一個便當文就可以讓小蜜蜂們的努力付諸流水 12/16 01:56
36F:→ hotmimi: 信不信任我想與我無關了 棒打自家人 頗呵 12/16 01:57
37F:→ hotmimi: 尤美女辛苦挺到現在 其它委員來救援 救援者卻被誤解 12/16 01:58
38F:→ hotmimi: 隨便啦! 心情不美麗 ~ 還是去打電動好 12/16 01:58
39F:推 sanshia2008: 大家不要激動~~~要怪就怪記者啦!寫什麼同性婚姻相 12/16 02:00
40F:→ sanshia2008: 關規定這種不清不楚的字眼害大家在這裡超吵成一團 12/16 02:00
41F:→ sanshia2008: 這種報導給他8.7分就好 12/16 02:01
42F:推 gaytsis: 像便當文一樣製造敵人又給反同婉君抓著窮追猛打有比較好? 12/16 02:02
43F:→ gaytsis: 呂欣潔說她早上會解釋 大家先睡吧 晚安 12/16 02:03
44F:→ bookticket: @hotmimi, 謝謝你的說明, 但老實講 從那篇新聞我看不 12/16 02:09
45F:→ bookticket: 出蔡委員究竟要把那幾句放在他的修法版本裡. 12/16 02:09
46F:→ hotmimi: 我一直貼圖片給你 新聞也有把條文加框框 不是嗎? 12/16 02:13
47F:→ hotmimi: 因為從頭到尾就沒有要加主管機關在法條裡 12/16 02:14
48F:→ hotmimi: 全都被主管機關四個字牽著走 12/16 02:14
49F:→ hotmimi: 我去洗洗睡~反正剩十天~我也不用浪費時間幫蔡易餘說話 12/16 02:15
50F:→ hotmimi: 一篇報導那幾個字就抹掉蔡易餘的努力~ 衰爆 12/16 02:16
51F:推 bookticket: 你的確是有貼圖片給我, 新聞也的確是有加框框; 但圖片 12/16 02:25
52F:→ bookticket: 裡的跟框框裡的 看不出來就是蔡要提的修改的全部啊; 12/16 02:25
53F:→ bookticket: 更退一步來說 如果蔡沒有要把這放進他的修改裡面 他為 12/16 02:25
54F:→ bookticket: 何又要向記者提起呢: 12/16 02:25
55F:→ bookticket: "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12/16 02:26
56F:推 chihchuan: 記者寫什麼你就照單全收喔== 12/16 02:29
57F:推 pokota: 還拔草測風向勒~ 12/16 02:30
58F:→ hotmimi: 最後回你 尤美女版的修正關係文書裡 971-1的說明第六條 12/16 02:34
59F:→ hotmimi: 也是提到婚生推定跟人工生殖法尚需另外訂定 12/16 02:34
60F:→ hotmimi: 蔡講的相關規定 原則上就在講這部份 12/16 02:35
61F:推 silverwolf13: 如果"同性婚約"="婚約"就可以接受。 12/16 02:36
62F:→ silverwolf13: 但若不等於,豈不就有訂跟沒訂一樣?有人能解釋嗎? 12/16 02:38
63F:→ kt102441: 如果是蔡易餘的版本,跨性別不就排除在外了嗎? 12/16 02:41
64F:→ hotmimi: 男/女 男/男 女/女 同時並存時 跨性別被排除在哪邊0 0"? 12/16 02:46
65F:推 hotmimi: 民法972 那屬於 婚約 , 民法982 才是結婚 12/16 02:49
66F:→ hotmimi: 現行的結婚書約 本身就沒填寫到性別 12/16 02:49
67F:→ hotmimi: 972現在會影響到982 是因為一道行政命令的問題 12/16 02:50
68F:→ hotmimi: 不然原本就可以結的.... 12/16 02:50
69F:推 traintterfly: 修三小 到底有沒有民意基礎 12/16 03:22
70F:噓 ysu2003: 原來我12月10日冒雨在凱道向總統府大喊「同志要平權,專 12/16 03:23
71F:→ ysu2003: 法就是歧視」,卻迎來了ㄧ部看似有修民法然而還是將我隔 12/16 03:23
72F:→ ysu2003: 離的「專例」;縱然「它」通過了三讀,我們還是不同於常 12/16 03:23
73F:→ ysu2003: 人的同性戀! 12/16 03:23
74F:推 lessatin: 其實未必,我花了很長時間看這兩篇文,有其奧妙之處 12/16 03:29
75F:→ lessatin: 可以的話很推薦各位仔細看看,如果有專業論點確認更好 12/16 03:34
78F:→ hotmimi: 971-1 是權利義務平等 .. 蔡易餘提出並列972制 12/16 03:37
79F:→ hotmimi: 避免971-1沒過造成的後果是972白修.. 12/16 03:38
80F:推 shopping0: 我其實有點覺得,某B該不會是萌萌派來反串的吧?過度擴 12/16 04:04
81F:推 shopping0: 張解讀、斷章取義的想像、無限跳針,跟萌萌的反修民法 12/16 04:04
82F:推 shopping0: 手斷很像,只差萌萌會做很聳動的長輩圖 12/16 04:04
83F:推 bookticket: 你才萌萌派來反串的 萌萌誰會深夜要跟你辯論這些東西 12/16 04:53
84F:→ bookticket: 他們愛自己都來不及 還會大半夜犧牲自己睡眠跟你辯論 12/16 04:53
85F:→ bookticket: 這個? 12/16 04:53
86F:推 andi0524: 好了.... 不要內鬨了....相信呂欣潔和尤委員一定都有在 12/16 05:29
87F:→ andi0524: 掌握任何狀況,小心不要打到支持我們的委員了.... 12/16 05:29
88F:推 ph777: 跨性別,生理上還是男或女。所以還是適用男女,或同性 12/16 06:43
89F:→ ph777: 因為目前法律上沒有第三性的性別 12/16 06:43
90F:推 kojiba: 某b擴大誤會根本來亂的 12/16 10:22
91F:推 boo19900520: 某b就斷章取義啊= = 12/16 10:37
92F:推 innuendo3324: 支持這樣的折衷,至少放在民法內,權益沒有任何損失 12/16 11:01
93F:推 pensees: 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很多實際層面就不一樣。就算不寫,很 12/16 11:04
94F:→ pensees: 多細節也是交由主管機關再另訂之,光婚生子女的推定就不 12/16 11:04
95F:→ pensees: 一樣了。只要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被放在同一個位階下,就 12/16 11:04
96F:→ pensees: 夠了 12/16 11:04
97F:→ pensees: 目前台灣法律只要男性女性並沒有第三性別,你一定要選一 12/16 11:05
98F:→ pensees: 個 12/16 11:05
99F:推 bookticket: 樓上你在胡扯什麼 尤美女版的修訂就是除了子女的婚生 12/16 11:11
100F:→ bookticket: 推定以外 同性異性婚之間沒有其他需要另外再另訂規則 12/16 11:11
101F:→ bookticket: 去區分好嗎 12/16 11:12
102F:→ bookticket: 哪來的同性婚跟異性婚很多實際層面不一樣 別鬧了 12/16 11:12
103F:→ brokeback: 說同婚跟異婚有很多不一樣的人可不可以條列出來給大家 12/16 11:47
104F:→ brokeback: 聞香一下?跟法規範無關的就不用了。 12/16 11:47
105F:推 WhoLoveMe: 請問男男、女女做愛生得出小孩來嗎? 12/16 11:49
106F:→ WhoLoveMe: 同婚中想用自己的精子、卵子生小孩,依民法可行嗎? 12/16 11:50
107F:推 stockeye: w大,你可以先去了解人工授孕條件後在問 12/16 11:54
108F:→ stockeye: 要是不懂,你可以去掛號婦產科問醫生人工受孕方式跟表 12/16 11:55
109F:→ stockeye: 格在哪領取 12/16 11:55
110F:推 WhoLoveMe: S大,請先了解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優先民法適用 12/16 11:55
111F:推 WhoLoveMe: 然後真的不是去掛個號醫生就會幫你做人工受孕的好嘛... 12/16 11:57
112F:→ brokeback: 樓上的舉例都是已經有特別法規定了,就該部分是否還有 12/16 12:28
113F:→ brokeback: 另定辦法之必要? 12/16 12:28
114F:推 WhoLoveMe: 要不要看一下特別法,特別法是規定一夫一妻才能人工 12/16 12:29
115F:→ WhoLoveMe: 然後修普通法效力會及於特別法嗎? 12/16 12:30
116F:推 brokeback: 另如果"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這 12/16 12:33
117F:→ brokeback: 句不入法,只是拿來騙萌萌用的,或許是可以當成欺敵策 12/16 12:33
118F:→ brokeback: 略的一種。但如果入法,且用命令規定相關權利義務,恐 12/16 12:33
119F:→ brokeback: 有牴觸中標法的問題。 12/16 12:33
120F:推 WhoLoveMe: 再來,同婚家庭之子女身分證上之父母欄怎麼處理? 12/16 12:35
121F:推 brokeback: 如果要修也是修特別法,用另訂的辦法來規定是否妥適? 12/16 12:37
122F:推 WhoLoveMe: 修特別法當然是正途,在修之前主管機關也要準則來處理 12/16 12:41
123F:推 WhoLoveMe: 這難道不用訂立法規命令來規定機關適用準則嗎? 12/16 12:43
124F:推 bookticket: 誰要當父誰要當母根本不是婚約以外的外人需要操心的好 12/16 13:11
125F:→ bookticket: 嗎; 退一步而言, 如果你真的很擔心稱謂的問題 還有許 12/16 13:11
126F:→ bookticket: 毓仁版 時代力量版的直接在民法裡 將稱謂修改成中性用 12/16 13:11
127F:→ bookticket: 語(如父母改成雙親)的版本可以選 12/16 13:11
128F:推 WhoLoveMe: 最簡單的誰登記為父,誰登記為母,1號當父,0號當母? 12/16 13:14
129F:→ WhoLoveMe: 沒修正戶籍法就有這個問題,那你要叫行政機關怎麼執行 12/16 13:15
130F:→ WhoLoveMe: 改成中性語不就正好落入萌萌圈套.............. 12/16 13:17
131F:→ ksng1092: 終究還是得改...是說身分證上面未來不會放父母欄吧? 12/16 13:22
132F:推 WhoLoveMe: 那也要有個命令來叫行政機關不要放父母欄啊... 12/16 13:24
133F:→ ksng1092: 那是跟同婚入民法無關的事情啊 12/16 13:26
134F:→ ksng1092: 是本來就計畫要拿掉 12/16 13:26
135F:推 WhoLoveMe: 就算沒有父母欄,以後尊親的登記稱謂是啥?父?爸比? 12/16 13:29
136F:→ lessatin: W大的意思應該是指修民法本來就要用到辦法來解套 12/16 13:34
137F:→ ksng1092: 所以我覺得那些是屬於終究都得改的... 12/16 13:35
138F:→ ksng1092: 不然登記要區分異婚家庭請填A表,同婚家庭請填B表這樣? 12/16 13:36
139F:推 WhoLoveMe: 民法修正在即,機關不訂辦法那要怎麼去調和制度? 12/16 13:39
140F:→ ksng1092: 哪有在即...又不是過了立時條文會迸出來生效XD 12/16 13:40
141F:→ wcl4: 其實1117那天,美女有質詢過相關行政機關這些問題唷!!!就算 12/16 13:43
142F:→ wcl4: 法務部擺爛也不行因為我們法源~民法~有修改了,他們一定得要 12/16 13:43
143F:→ wcl4: 做命令修正 12/16 13:43
144F:→ wcl4: 1117那天美女質詢大部份的行政機關都同意可以做修正,只有邱 12/16 13:45
145F:→ wcl4: 太三一直跳針。相信1226美女應該還會在質詢一次 12/16 13:45
146F:→ peiring: 身分證上寫什麼已經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 12/16 20:30
147F:→ peiring: 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只要修這個辦法即可,跟本不用另 12/16 20:31
148F:→ peiring: 訂,而且民法規定的是婚姻權利義務,這種重要的東西居然有 12/16 20:32
149F:→ peiring: 辦法訂,不適用民法,這跟另訂專法有什麼不一樣 12/16 20:32
150F:推 gaytsis: 好像有人澄清說沒有說要不適用民法了 12/16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