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bftmb (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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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婚姻平权蔡英文倾向修民法
时间Fri Dec 16 01:01:27 2016
代PO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本新闻个人看法重点如下
(1) 本篇为蔡英文丢出的风向球,测试双方态度
(2) 此报导内容非常政治手法,但强调的部份对平权有利
(3) 倘若依此修法,我非常同意
原因如下
记得双方诉求吗?
挺派:修民法、拒立专法
萌萌:不修民法、拒绝改变婚姻结构、反对专法存在
报导关监争议一
蔡易余日前接受《上报》专访指出,将在审查《民法》时提出修正动议,不更动《民法》第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条文,也就是不侵犯传统婚姻,不删除既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在972条增订「同性婚姻,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条文,与异性婚姻并列,让同性婚姻尽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972条增订「同性婚姻,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条文
●这是条文
与异性婚姻并列,让同性婚姻尽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这是立委提供的解释跟说明
大家很在乎 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这一点
但是,这并非想修正的 [条文] ,而是 公务体系一般存在的 後路 说词
我们都清楚明白,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部份法律实质上本身就无法共享(例如-人生生殖法….部份等,或是血缘上定义要订为生父/生母/养父/养母)
所以特定的部份规定,仍须待其它的相关机关设立後续办法
要记得 [条文是条文][解释说明归解释说明]
报导关监争议二
据了解,蔡英文告诉法务部,要朝修《民法》方向走,比较支持蔡易余的方案,反对尤美女所增订的「平等适用」条款,认为改革必须循序渐进,不能一步到位,否则只会撕裂社会。
我的看法是-
当选择蔡易余的972修改方式时,「平等适用」条款本身就不须存在
因为在法律条文上 972 已并列 异/同 婚姻均可
现行民972(婚约篇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现行民975(婚约篇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现行民982(结婚篇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
关为结婚之登记。
我国目前采为「登记婚」,并非「仪式婚」
所以,婚约即使不存在,结婚依然有效‧是以结婚为主
而就民政局户政科表示
民法并未规定结婚必须为「一男一女」,而户政事务所拒绝登记理由,是凭法务部一纸函释,函释内容称民法对婚姻的定义,是采「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724001687-260102
修972的目的只是去改变函示的行政命令
而即使小英下达准许通过的行政命令,换总统後一样有可能被打掉
所以,行政命令不是解决的根本办法
修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大家的争议点 「平等适用」
我的感觉是,如果民法972直接并列,就是实质上的平等
如果需要再特别提[一定要平等适用],反而变成某种意识上的差异
蔡的版本只是把[双方]定义的更明确而已~我的看法是这样 (奔~~~
最後要说的事情是
尤美女版很简洁有力
蔡易余将定位定的更明确
但蔡的[条文内容]实际上是有利的
怎麽说呢?
别忘了,法律是逐条审议,不是草案全过
假设 971-1 没过时 , 972一样是尤版的情况下
行政命令依然可以说一男一女
但972如果在此时是蔡版的情况下
命令将自动无效
假设971-1有过时,972不论是蔡版、尤版
都可以结婚
所以,我觉得在尤的提案进行审议时
纳入这一点做为安全牌,避免971-1出问题
也是个不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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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aytsis: 所以是"由主管机关以办法定之"这个不会写在法条里吗? 12/16 01:08
2F:→ stockeye: 重点在测风向,因为萌萌今日要开会 12/16 01:09
3F:→ stockeye: 故意这时候发言,看萌萌的力道,如果萌萌力道够强大, 12/16 01:11
4F:→ stockeye: 蔡应该会立刻龟缩保住总统职位第一考量 12/16 01:11
5F:嘘 bookticket: 我反对你说的! 尤美女支持的是增订972-1 直接让同性适 12/16 01:13
6F:→ bookticket: 用民法婚姻, 但尤美女并没有要让如这篇一样 空白授权 12/16 01:13
7F:→ bookticket: 权责机关 自己去另订一套同性婚姻施行办法细责, 因为 12/16 01:13
8F:→ bookticket: 这样只是让 同性婚姻被合法隔离而已 根本不知道这套另 12/16 01:13
9F:→ bookticket: 订的办法 能平等保障到什麽程度!! 12/16 01:13
10F:推 hotmimi: 楼上根本没看文啊... 尤美女没有972-1 是971-1... 12/16 01:15
11F:→ hotmimi: 然後..条文本身没有的话.. 就不会有所谓的另订问题呀@@ 12/16 01:17
12F:→ hotmimi: 法条归法条 如果要写[主管机关] 还需再定义主管机关是谁 12/16 01:18
13F:推 bookticket: 我只是一下子条文数字打错 但推文其他要表达的没错 12/16 01:22
14F:→ hotmimi: 如果971-1没过 单纯过972 法案有可能白改的 = = 12/16 01:22
16F:推 sanshia2008: 有一个疑问,尤美女的971-1不是已经有排除异性婚中同 12/16 01:36
17F:→ sanshia2008: 性不适用的部分? 那这样的话办法是要订什麽? 12/16 01:36
18F:→ bookticket: hotmimi 新闻就有写这句了好吗 "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 12/16 01:38
19F:→ bookticket: 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12/16 01:38
20F:→ bookticket: 我才想问你 你到底有没有在看文章啊 12/16 01:39
21F:嘘 HeyyouMrQ: 无法接受 必须一次到位 12/16 01:39
22F:→ hotmimi: 新闻写到那句 那那一句的前面是什麽? 12/16 01:40
23F:→ hotmimi: 修正动议条文 [没有列] 的东西 就是不在法条里 12/16 01:40
24F:推 bookticket: 你说的没有列的东西又是指什麽 12/16 01:42
25F:→ hotmimi: 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 这句 12/16 01:45
26F:→ hotmimi: ↑ 这句不在条文里... 12/16 01:45
27F:→ hotmimi: 条文是 「 」 里的内容 , 「」後是闲聊而已 12/16 01:46
28F:→ hotmimi: 麻烦请你 点一下我给你的图片 ok?.... 12/16 01:47
29F:→ hotmimi: 那是原本 上报 这篇报导的图片 ~ 而现在这则新闻 12/16 01:47
30F:→ hotmimi: 是引述当初上报的内容~然後额外加上闲聊 12/16 01:47
31F:推 hotmimi: 尤美女受访持正面态度,若有立委提出修正动议,她同意不 12/16 01:51
32F:→ hotmimi: 再坚持删改《民法》第972条中的「男女」字眼。 12/16 01:51
33F:→ hotmimi: 尤美女也这样说 结果大家在打出来帮忙的自己人? 12/16 01:52
34F:推 gaytsis: 同志被伤害太多次对政治人物不信任可以理解 但还是要冷静 12/16 01:55
35F:→ gaytsis: 不然随便一个便当文就可以让小蜜蜂们的努力付诸流水 12/16 01:56
36F:→ hotmimi: 信不信任我想与我无关了 棒打自家人 颇呵 12/16 01:57
37F:→ hotmimi: 尤美女辛苦挺到现在 其它委员来救援 救援者却被误解 12/16 01:58
38F:→ hotmimi: 随便啦! 心情不美丽 ~ 还是去打电动好 12/16 01:58
39F:推 sanshia2008: 大家不要激动~~~要怪就怪记者啦!写什麽同性婚姻相 12/16 02:00
40F:→ sanshia2008: 关规定这种不清不楚的字眼害大家在这里超吵成一团 12/16 02:00
41F:→ sanshia2008: 这种报导给他8.7分就好 12/16 02:01
42F:推 gaytsis: 像便当文一样制造敌人又给反同婉君抓着穷追猛打有比较好? 12/16 02:02
43F:→ gaytsis: 吕欣洁说她早上会解释 大家先睡吧 晚安 12/16 02:03
44F:→ bookticket: @hotmimi, 谢谢你的说明, 但老实讲 从那篇新闻我看不 12/16 02:09
45F:→ bookticket: 出蔡委员究竟要把那几句放在他的修法版本里. 12/16 02:09
46F:→ hotmimi: 我一直贴图片给你 新闻也有把条文加框框 不是吗? 12/16 02:13
47F:→ hotmimi: 因为从头到尾就没有要加主管机关在法条里 12/16 02:14
48F:→ hotmimi: 全都被主管机关四个字牵着走 12/16 02:14
49F:→ hotmimi: 我去洗洗睡~反正剩十天~我也不用浪费时间帮蔡易余说话 12/16 02:15
50F:→ hotmimi: 一篇报导那几个字就抹掉蔡易余的努力~ 衰爆 12/16 02:16
51F:推 bookticket: 你的确是有贴图片给我, 新闻也的确是有加框框; 但图片 12/16 02:25
52F:→ bookticket: 里的跟框框里的 看不出来就是蔡要提的修改的全部啊; 12/16 02:25
53F:→ bookticket: 更退一步来说 如果蔡没有要把这放进他的修改里面 他为 12/16 02:25
54F:→ bookticket: 何又要向记者提起呢: 12/16 02:25
55F:→ bookticket: "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12/16 02:26
56F:推 chihchuan: 记者写什麽你就照单全收喔== 12/16 02:29
57F:推 pokota: 还拔草测风向勒~ 12/16 02:30
58F:→ hotmimi: 最後回你 尤美女版的修正关系文书里 971-1的说明第六条 12/16 02:34
59F:→ hotmimi: 也是提到婚生推定跟人工生殖法尚需另外订定 12/16 02:34
60F:→ hotmimi: 蔡讲的相关规定 原则上就在讲这部份 12/16 02:35
61F:推 silverwolf13: 如果"同性婚约"="婚约"就可以接受。 12/16 02:36
62F:→ silverwolf13: 但若不等於,岂不就有订跟没订一样?有人能解释吗? 12/16 02:38
63F:→ kt102441: 如果是蔡易余的版本,跨性别不就排除在外了吗? 12/16 02:41
64F:→ hotmimi: 男/女 男/男 女/女 同时并存时 跨性别被排除在哪边0 0"? 12/16 02:46
65F:推 hotmimi: 民法972 那属於 婚约 , 民法982 才是结婚 12/16 02:49
66F:→ hotmimi: 现行的结婚书约 本身就没填写到性别 12/16 02:49
67F:→ hotmimi: 972现在会影响到982 是因为一道行政命令的问题 12/16 02:50
68F:→ hotmimi: 不然原本就可以结的.... 12/16 02:50
69F:推 traintterfly: 修三小 到底有没有民意基础 12/16 03:22
70F:嘘 ysu2003: 原来我12月10日冒雨在凯道向总统府大喊「同志要平权,专 12/16 03:23
71F:→ ysu2003: 法就是歧视」,却迎来了ㄧ部看似有修民法然而还是将我隔 12/16 03:23
72F:→ ysu2003: 离的「专例」;纵然「它」通过了三读,我们还是不同於常 12/16 03:23
73F:→ ysu2003: 人的同性恋! 12/16 03:23
74F:推 lessatin: 其实未必,我花了很长时间看这两篇文,有其奥妙之处 12/16 03:29
75F:→ lessatin: 可以的话很推荐各位仔细看看,如果有专业论点确认更好 12/16 03:34
78F:→ hotmimi: 971-1 是权利义务平等 .. 蔡易余提出并列972制 12/16 03:37
79F:→ hotmimi: 避免971-1没过造成的後果是972白修.. 12/16 03:38
80F:推 shopping0: 我其实有点觉得,某B该不会是萌萌派来反串的吧?过度扩 12/16 04:04
81F:推 shopping0: 张解读、断章取义的想像、无限跳针,跟萌萌的反修民法 12/16 04:04
82F:推 shopping0: 手断很像,只差萌萌会做很耸动的长辈图 12/16 04:04
83F:推 bookticket: 你才萌萌派来反串的 萌萌谁会深夜要跟你辩论这些东西 12/16 04:53
84F:→ bookticket: 他们爱自己都来不及 还会大半夜牺牲自己睡眠跟你辩论 12/16 04:53
85F:→ bookticket: 这个? 12/16 04:53
86F:推 andi0524: 好了.... 不要内哄了....相信吕欣洁和尤委员一定都有在 12/16 05:29
87F:→ andi0524: 掌握任何状况,小心不要打到支持我们的委员了.... 12/16 05:29
88F:推 ph777: 跨性别,生理上还是男或女。所以还是适用男女,或同性 12/16 06:43
89F:→ ph777: 因为目前法律上没有第三性的性别 12/16 06:43
90F:推 kojiba: 某b扩大误会根本来乱的 12/16 10:22
91F:推 boo19900520: 某b就断章取义啊= = 12/16 10:37
92F:推 innuendo3324: 支持这样的折衷,至少放在民法内,权益没有任何损失 12/16 11:01
93F:推 pensees: 同性婚姻跟异性婚姻很多实际层面就不一样。就算不写,很 12/16 11:04
94F:→ pensees: 多细节也是交由主管机关再另订之,光婚生子女的推定就不 12/16 11:04
95F:→ pensees: 一样了。只要同性婚姻跟异性婚姻被放在同一个位阶下,就 12/16 11:04
96F:→ pensees: 够了 12/16 11:04
97F:→ pensees: 目前台湾法律只要男性女性并没有第三性别,你一定要选一 12/16 11:05
98F:→ pensees: 个 12/16 11:05
99F:推 bookticket: 楼上你在胡扯什麽 尤美女版的修订就是除了子女的婚生 12/16 11:11
100F:→ bookticket: 推定以外 同性异性婚之间没有其他需要另外再另订规则 12/16 11:11
101F:→ bookticket: 去区分好吗 12/16 11:12
102F:→ bookticket: 哪来的同性婚跟异性婚很多实际层面不一样 别闹了 12/16 11:12
103F:→ brokeback: 说同婚跟异婚有很多不一样的人可不可以条列出来给大家 12/16 11:47
104F:→ brokeback: 闻香一下?跟法规范无关的就不用了。 12/16 11:47
105F:推 WhoLoveMe: 请问男男、女女做爱生得出小孩来吗? 12/16 11:49
106F:→ WhoLoveMe: 同婚中想用自己的精子、卵子生小孩,依民法可行吗? 12/16 11:50
107F:推 stockeye: w大,你可以先去了解人工授孕条件後在问 12/16 11:54
108F:→ stockeye: 要是不懂,你可以去挂号妇产科问医生人工受孕方式跟表 12/16 11:55
109F:→ stockeye: 格在哪领取 12/16 11:55
110F:推 WhoLoveMe: S大,请先了解人工生殖法是特别法优先民法适用 12/16 11:55
111F:推 WhoLoveMe: 然後真的不是去挂个号医生就会帮你做人工受孕的好嘛... 12/16 11:57
112F:→ brokeback: 楼上的举例都是已经有特别法规定了,就该部分是否还有 12/16 12:28
113F:→ brokeback: 另定办法之必要? 12/16 12:28
114F:推 WhoLoveMe: 要不要看一下特别法,特别法是规定一夫一妻才能人工 12/16 12:29
115F:→ WhoLoveMe: 然後修普通法效力会及於特别法吗? 12/16 12:30
116F:推 brokeback: 另如果"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这 12/16 12:33
117F:→ brokeback: 句不入法,只是拿来骗萌萌用的,或许是可以当成欺敌策 12/16 12:33
118F:→ brokeback: 略的一种。但如果入法,且用命令规定相关权利义务,恐 12/16 12:33
119F:→ brokeback: 有抵触中标法的问题。 12/16 12:33
120F:推 WhoLoveMe: 再来,同婚家庭之子女身分证上之父母栏怎麽处理? 12/16 12:35
121F:推 brokeback: 如果要修也是修特别法,用另订的办法来规定是否妥适? 12/16 12:37
122F:推 WhoLoveMe: 修特别法当然是正途,在修之前主管机关也要准则来处理 12/16 12:41
123F:推 WhoLoveMe: 这难道不用订立法规命令来规定机关适用准则吗? 12/16 12:43
124F:推 bookticket: 谁要当父谁要当母根本不是婚约以外的外人需要操心的好 12/16 13:11
125F:→ bookticket: 吗; 退一步而言, 如果你真的很担心称谓的问题 还有许 12/16 13:11
126F:→ bookticket: 毓仁版 时代力量版的直接在民法里 将称谓修改成中性用 12/16 13:11
127F:→ bookticket: 语(如父母改成双亲)的版本可以选 12/16 13:11
128F:推 WhoLoveMe: 最简单的谁登记为父,谁登记为母,1号当父,0号当母? 12/16 13:14
129F:→ WhoLoveMe: 没修正户籍法就有这个问题,那你要叫行政机关怎麽执行 12/16 13:15
130F:→ WhoLoveMe: 改成中性语不就正好落入萌萌圈套.............. 12/16 13:17
131F:→ ksng1092: 终究还是得改...是说身分证上面未来不会放父母栏吧? 12/16 13:22
132F:推 WhoLoveMe: 那也要有个命令来叫行政机关不要放父母栏啊... 12/16 13:24
133F:→ ksng1092: 那是跟同婚入民法无关的事情啊 12/16 13:26
134F:→ ksng1092: 是本来就计画要拿掉 12/16 13:26
135F:推 WhoLoveMe: 就算没有父母栏,以後尊亲的登记称谓是啥?父?爸比? 12/16 13:29
136F:→ lessatin: W大的意思应该是指修民法本来就要用到办法来解套 12/16 13:34
137F:→ ksng1092: 所以我觉得那些是属於终究都得改的... 12/16 13:35
138F:→ ksng1092: 不然登记要区分异婚家庭请填A表,同婚家庭请填B表这样? 12/16 13:36
139F:推 WhoLoveMe: 民法修正在即,机关不订办法那要怎麽去调和制度? 12/16 13:39
140F:→ ksng1092: 哪有在即...又不是过了立时条文会迸出来生效XD 12/16 13:40
141F:→ wcl4: 其实1117那天,美女有质询过相关行政机关这些问题唷!!!就算 12/16 13:43
142F:→ wcl4: 法务部摆烂也不行因为我们法源~民法~有修改了,他们一定得要 12/16 13:43
143F:→ wcl4: 做命令修正 12/16 13:43
144F:→ wcl4: 1117那天美女质询大部份的行政机关都同意可以做修正,只有邱 12/16 13:45
145F:→ wcl4: 太三一直跳针。相信1226美女应该还会在质询一次 12/16 13:45
146F:→ peiring: 身分证上写什麽已经有「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制发相片影 12/16 20:30
147F:→ peiring: 像档建置管理办法」规定,只要修这个办法即可,跟本不用另 12/16 20:31
148F:→ peiring: 订,而且民法规定的是婚姻权利义务,这种重要的东西居然有 12/16 20:32
149F:→ peiring: 办法订,不适用民法,这跟另订专法有什麽不一样 12/16 20:32
150F:推 gaytsis: 好像有人澄清说没有说要不适用民法了 12/16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