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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很多人已經看了法條怎麼修,但在看了之後,依然沒有概念,比如,到底 實際上如何應用?可能會發生什麼情形?還需要再進行哪些法律行為才能做到 完整的保障? 以下會簡單地討論上述的問題。首先說明目前異性婚姻的情形,然後指出同婚 和異婚本質上有差異的部分,最後適用尤美女修法的版本。尤美女版的修改的 法條以綠色顯示。現行相關法條會以暗黃色附在下一行,而法條的說明會以灰 色附註,不過這部分可以略過,主要是為了讓有興趣、但看不懂法條的人能理 解民法的意思。 還有一點要特別點出來。目前這只是草案而已,如果能順利進入立法院的程序 之中,在委員們討論的時候肯定有所更動,也就是說,本篇的推論在修正案通 過後極有可能被全盤推翻。簡單一句話,這篇只是讓大家在現階段可以想像一 下,但無法保證將來能夠實現。 因為我不是法律系出身,寫錯的地方請各位一定要指出來啊!而且我所知極為 有限,民法的部分基本上還行,但其他相關法律一竅不通,比如:家事事件法、 人工生殖法等等。如果有人願意補充就太好了! 另外,法律在用字上面有其特定的方式,也有很嚴謹的推論過程,然而在這篇 我用簡單的文字描述適用法律的過程,是因為我的能力僅只於此,各種不嚴謹、 很外行的行文還請見諒。另外也有收到來信,提醒我父母、配偶、子女等用字 在法律上,尤其是為了把現有法條改成同婚亦可適用,進而把父母改成雙親以 及把夫妻改成配偶等等,應該更為慎重才是。 目前民法的親屬關係 目前形成親屬關係的方式有三種 1. 出生事實:形成有血緣的親子關係。   (1) 媽媽生孩子:因為分娩而出生的事實,孩子一出生就是媽媽的婚生子女。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婚生子女在字面上是結婚後生的孩子,主要是用婚姻來確定血緣關係。婚生子 女,在法律上有保障其法定繼承權,而在法律上說到「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 方,也可以理解成法律保障其法定繼承權。當然,實際上不單單只有法定繼承 權。 生母的意思就是親生母親,與孩子有血緣關係。生父就是親生父親,與孩子有 血緣關係。   (2) 婚生推定:從孩子出生那天往回推算受精的時間,如果受精的時候媽          媽有婚姻關係,那麼就推論媽媽的配偶就是生父。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 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 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所以,取得「生母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來自於分娩的事實,而取得「生 父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來自於婚生推定。 2. 結婚:形成配偶、姻親。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 旁系血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 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983就是所謂的禁婚親,因為倫理與優生學的理由,不准結婚。目前三個版本 的修法都沒有動到這一條。另外,結婚的規定除了 983還有好幾條,在此就不 列了。 3. 法定收養: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藉由法律,形成親子關係。 只列出部分和收養有關的法條,並非全部。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 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 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 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 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 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 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 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 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 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 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 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079-1 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目前民法的異性婚姻 最常見的例子:A男和B女結婚,婚後做愛生了孩子C。因為分娩事實,C為 B的婚生子女;由婚生推定C為A的婚生子女。如果,之後A和B離婚,C依 然是A和B的婚生子女。 第二個例子是未婚生子,後來才結婚。A男和B女在B生了孩子C後,才去辦 理結婚登記。依照 1064 條,C準正為A和B的婚生子女。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三個例子也是未婚生子,後來沒有結婚。A男和B女在B生了孩子C後沒有 結婚。因為分娩事實,B為C的生母。如果A有照顧撫育C的事實,或是A去 認領C,那麼C就是A的婚生子女。當然,A和B始終沒結婚,但C還是A和 B的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       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的動作只有生父可以做。在生母方面,因為分娩的事實,孩子已經是婚生 子女。 尤美女的版本 尤美女版本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了 971-1 條 第 971-1 條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 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971-1的第一項是婚姻平權。第二項則是不適用婚生推定。 首先一定要承認的是,同婚和異婚並非完全相同。愛是平等的,但在平等之中 仍存在生理性別的差異。在法律上,如果要保障同婚和異婚有相等的權利的話, 勢必在某些法條上會不一樣,而最主要的不同點在於婚生推定。 以男男配偶來說,兩個男的都不會分娩(廢話XD),兩隻精子碰在一起也不會 有結果(廢話+1),無法推定。以女女配偶來說,兩個女的都可能懷孕,但兩 顆卵子碰在一起不會有結果(廢話+2),但是可以藉由他人的精子來懷孕,比 如人工受孕,但是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沒有婚姻關係,而且,孩子和一個媽媽有 血緣關係,但是和另一個媽媽沒有血緣關係。婚生推定的目的之一,是要確認 親子的血緣關係,但是因為同婚在生理方面和生育方面與異婚不同,所以不用 婚生推定。下面則推論,如果想要有孩子的話,要如何處理。 尤美女版的男男婚姻 男A和男B為配偶關係,想要孩子的話,可以按照民法中收養的規定。尤美女 版本在原本民法的收養規定上增加了非歧視條款: 第 1079-1 條(第二項)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       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性別 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在收養之後,孩子變成A和B的養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權利義務,也就 是說有繼承權和扶養義務等等關係。 如果男男想要有自己的孩子,blue010679 提到以下條件及注意事項: 1. 要有錢 2. 要找到卵子捐贈者 3. 要理孕母 4. 切結書要有法律效力,而且捐贈者和孕母真的能遵守契約。 尤美女版的女女婚姻 女A和女B為配偶關係,想要有孩子的話,可以考慮人工受孕,但是現在人工 生殖法整個看起來是以異婚的角度來寫的,舉例如下: 第 23 條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      女,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      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      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因此,若能以修法的方式,在人工生殖法中新增以下內容: 本法所稱配偶、夫、妻、父、母於同婚條件時係指相關當事人。 那麼,在女女婚姻關係下所人工受孕孩子,就可以適用人工生殖法第 23 條, 視為A與B的婚生子女。 另一個例子:A女和B女現在是配偶關係,而B女在前段婚姻和C男生有孩子 D。 因為分娩的事實,D為B的婚生子女。由婚生推定,D為C的婚生子女。 A如果沒有收養D,那麼A與D的親屬關係是直系姻親,D可以繼承C的遺產 但無法繼承A的遺產。 如果A想收養D,依照收養的規定,A在BC的同意和D的合意之後,D成為 A的養子女並且失去C的婚生子女的資格,也就是說,D可以繼承A的遺產, 但不能繼承C的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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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ay/M.1481472555.A.F45.html
1F:推 boo19900520: 好像在看解題書XD12/12 00:16
2F:→ boo19900520: 認真推12/12 00:16
3F:→ totaketotake: 我是當作在寫申論題XDDDD12/12 00:22
4F:推 ru899: 好精彩!感謝你的分享 有實例真的便於瞭解很多12/12 00:42
5F:推 karalove: 推12/12 00:57
6F:推 chihchuan: 推12/12 01:01
7F:推 zenx: 推12/12 01:31
8F:推 xurum: 請問男男如果想要有自己的親生小孩的話,尤版的法案過後台 12/12 01:32
9F:→ xurum: 灣可以辦得到嗎?12/12 01:32
樓下 blue010679 已有解答!沒有寫的原因是,我不知道有這個方法,真是抱歉XD
10F:推 shengchiu303: 推推 12/12 06:44
11F:推 blue010679: 男男自己小孩喔 1要有錢 2要找到卵子捐贈者3.要找到代12/12 08:02
12F:→ blue010679: 理孕母4 切結書要有法律效力 且捐贈者和孕母真的能遵12/12 08:02
13F:→ blue010679: 守契約 12/12 08:02
感謝!我會把 blue010679 大所寫的補在本篇當中!
14F:推 Mancer: 請問繼親關係是依照哪一條?感覺比較像這個12/12 08:21
依照目前民法收養的規定即可。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 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       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我會修正文章,把收養相關的法條列在上面。
15F:推 anguse: 超認真推!12/12 13:39
16F:推 white9cat: 人工生殖法 第11條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12/12 18:38
17F:→ white9cat: 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 12/12 18:38
18F:→ white9cat: 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12/12 18:38
19F:→ white9cat: 人工生殖法女女適用性,應該不是改文字就可以的。12/12 18:39
20F:→ annjill: 你提出的問題是?12/12 18:52
@white9cat 我不太確定你的意思。首先是,假設女女兩位生育功能都正常, 也沒有重大遺傳疾病,也沒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那麼 11 條就用不到。 再來,感謝推文讓我發現一個自己的一個大盲點。尤板完全沒有改稱謂,但是 我卻把人工生殖法中的稱謂改了。white9cat 是指這個問題嗎? 所以現在問題變成: 971-1 所說的「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適 用範圍到底為何?是否及於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我不知道答案。 12/14更正: 我瞭解了。要符合 11 條所列三個要件才能適用人工生殖法的所有規定,因此女女婚姻未 必可以適用。那麼得想看看其他辦法。 第 11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 ,經由自然生 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實施人工生殖 。 不知道第二款的例外規定,以女女婚姻在醫學上無法生育為正當理由,是否可以成立?
21F:推 jaseyuyu: 厲害!!!12/13 09:47
※ 編輯: totaketotake (39.8.2.31), 12/14/2016 11:10:44
22F:推 hedgehong: 有點複雜 12/1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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