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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很多人已经看了法条怎麽修,但在看了之後,依然没有概念,比如,到底 实际上如何应用?可能会发生什麽情形?还需要再进行哪些法律行为才能做到 完整的保障? 以下会简单地讨论上述的问题。首先说明目前异性婚姻的情形,然後指出同婚 和异婚本质上有差异的部分,最後适用尤美女修法的版本。尤美女版的修改的 法条以绿色显示。现行相关法条会以暗黄色附在下一行,而法条的说明会以灰 色附注,不过这部分可以略过,主要是为了让有兴趣、但看不懂法条的人能理 解民法的意思。 还有一点要特别点出来。目前这只是草案而已,如果能顺利进入立法院的程序 之中,在委员们讨论的时候肯定有所更动,也就是说,本篇的推论在修正案通 过後极有可能被全盘推翻。简单一句话,这篇只是让大家在现阶段可以想像一 下,但无法保证将来能够实现。 因为我不是法律系出身,写错的地方请各位一定要指出来啊!而且我所知极为 有限,民法的部分基本上还行,但其他相关法律一窍不通,比如:家事事件法、 人工生殖法等等。如果有人愿意补充就太好了! 另外,法律在用字上面有其特定的方式,也有很严谨的推论过程,然而在这篇 我用简单的文字描述适用法律的过程,是因为我的能力仅只於此,各种不严谨、 很外行的行文还请见谅。另外也有收到来信,提醒我父母、配偶、子女等用字 在法律上,尤其是为了把现有法条改成同婚亦可适用,进而把父母改成双亲以 及把夫妻改成配偶等等,应该更为慎重才是。 目前民法的亲属关系 目前形成亲属关系的方式有三种 1. 出生事实:形成有血缘的亲子关系。   (1) 妈妈生孩子:因为分娩而出生的事实,孩子一出生就是妈妈的婚生子女。 第 1061 条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婚生子女在字面上是结婚後生的孩子,主要是用婚姻来确定血缘关系。婚生子 女,在法律上有保障其法定继承权,而在法律上说到「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 方,也可以理解成法律保障其法定继承权。当然,实际上不单单只有法定继承 权。 生母的意思就是亲生母亲,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生父就是亲生父亲,与孩子有 血缘关系。   (2) 婚生推定:从孩子出生那天往回推算受精的时间,如果受精的时候妈          妈有婚姻关系,那麽就推论妈妈的配偶就是生父。 第 1062 条 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 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内或第三百零二 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间。 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所以,取得「生母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来自於分娩的事实,而取得「生 父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来自於婚生推定。 2. 结婚:形成配偶、姻亲。 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 旁系血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姻亲关系消灭後,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 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後,亦适用之。 983就是所谓的禁婚亲,因为伦理与优生学的理由,不准结婚。目前三个版本 的修法都没有动到这一条。另外,结婚的规定除了 983还有好几条,在此就不 列了。 3. 法定收养: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藉由法律,形成亲子关系。 只列出部分和收养有关的法条,并非全部。 第 1073 条 收养者之年龄,应长於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但夫妻共同收养时, 夫妻之一方长於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而他方仅长於被收养者十 六岁以上,亦得收养。 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应长於被收养者十六岁以上。 第 1074 条 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单 独收养: 一、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6 条 夫妻之一方被收养时,应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为意思表示 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 1076-1 条 子女被收养时,应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父母之一方或双方对子女未尽保护教养义务或有其他显然不利 子女之情事而拒绝同意。 父母之一方或双方事实上不能为意思表示。 前项同意应作成书面并经公证。但已向法院声请收养认可者, 得以言词向法院表示并记明笔录代之。 第一项之同意,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第 1076-2 条 被收养者未满七岁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并代受意思表示。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养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养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项规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为并代 受意思表示或为同意时,得免依前条规定为同意。 第 1077 条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 子女同。 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於收养关系存续中停 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 务,不因收养而受影响。 收养者收养子女後,与养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结婚时,养子女回复 与本生父或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权利, 不受影响。养子女於收养认可时已有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收养之 效力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结婚之直系血亲卑亲属。但收养认可前, 其已成年或已结婚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准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一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 第 1079-1 条 法院为未成年人被收养之认可时,应依养子女最佳利益为之。 目前民法的异性婚姻 最常见的例子:A男和B女结婚,婚後做爱生了孩子C。因为分娩事实,C为 B的婚生子女;由婚生推定C为A的婚生子女。如果,之後A和B离婚,C依 然是A和B的婚生子女。 第二个例子是未婚生子,後来才结婚。A男和B女在B生了孩子C後,才去办 理结婚登记。依照 1064 条,C准正为A和B的婚生子女。 第 1064 条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 第三个例子也是未婚生子,後来没有结婚。A男和B女在B生了孩子C後没有 结婚。因为分娩事实,B为C的生母。如果A有照顾抚育C的事实,或是A去 认领C,那麽C就是A的婚生子女。当然,A和B始终没结婚,但C还是A和 B的婚生子女。 第 1065 条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       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认领的动作只有生父可以做。在生母方面,因为分娩的事实,孩子已经是婚生 子女。 尤美女的版本 尤美女版本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了 971-1 条 第 971-1 条 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 同性或异性配偶与其子女之关系,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之 规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异性配偶为限。 971-1的第一项是婚姻平权。第二项则是不适用婚生推定。 首先一定要承认的是,同婚和异婚并非完全相同。爱是平等的,但在平等之中 仍存在生理性别的差异。在法律上,如果要保障同婚和异婚有相等的权利的话, 势必在某些法条上会不一样,而最主要的不同点在於婚生推定。 以男男配偶来说,两个男的都不会分娩(废话XD),两只精子碰在一起也不会 有结果(废话+1),无法推定。以女女配偶来说,两个女的都可能怀孕,但两 颗卵子碰在一起不会有结果(废话+2),但是可以藉由他人的精子来怀孕,比 如人工受孕,但是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没有婚姻关系,而且,孩子和一个妈妈有 血缘关系,但是和另一个妈妈没有血缘关系。婚生推定的目的之一,是要确认 亲子的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同婚在生理方面和生育方面与异婚不同,所以不用 婚生推定。下面则推论,如果想要有孩子的话,要如何处理。 尤美女版的男男婚姻 男A和男B为配偶关系,想要孩子的话,可以按照民法中收养的规定。尤美女 版本在原本民法的收养规定上增加了非歧视条款: 第 1079-1 条(第二项)法院为前项之认可,及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为收出养评       估报告时,不得以收养者之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 、性别 特质等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在收养之後,孩子变成A和B的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也就 是说有继承权和扶养义务等等关系。 如果男男想要有自己的孩子,blue010679 提到以下条件及注意事项: 1. 要有钱 2. 要找到卵子捐赠者 3. 要理孕母 4. 切结书要有法律效力,而且捐赠者和孕母真的能遵守契约。 尤美女版的女女婚姻 女A和女B为配偶关系,想要有孩子的话,可以考虑人工受孕,但是现在人工 生殖法整个看起来是以异婚的角度来写的,举例如下: 第 23 条 妻於婚姻关系存续中,经夫同意後,与他人捐赠之精子受胎所生子      女,视为婚生子女。      前项情形,夫能证明其同意系受诈欺或胁迫者,得於发见被诈欺或      被胁迫终止後六个月内提起否认之诉。但受诈欺者,自子女出生之      日起满三年,不得为之。 因此,若能以修法的方式,在人工生殖法中新增以下内容: 本法所称配偶、夫、妻、父、母於同婚条件时系指相关当事人。 那麽,在女女婚姻关系下所人工受孕孩子,就可以适用人工生殖法第 23 条, 视为A与B的婚生子女。 另一个例子:A女和B女现在是配偶关系,而B女在前段婚姻和C男生有孩子 D。 因为分娩的事实,D为B的婚生子女。由婚生推定,D为C的婚生子女。 A如果没有收养D,那麽A与D的亲属关系是直系姻亲,D可以继承C的遗产 但无法继承A的遗产。 如果A想收养D,依照收养的规定,A在BC的同意和D的合意之後,D成为 A的养子女并且失去C的婚生子女的资格,也就是说,D可以继承A的遗产, 但不能继承C的遗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9.10.109.17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ay/M.1481472555.A.F45.html
1F:推 boo19900520: 好像在看解题书XD12/12 00:16
2F:→ boo19900520: 认真推12/12 00:16
3F:→ totaketotake: 我是当作在写申论题XDDDD12/12 00:22
4F:推 ru899: 好精彩!感谢你的分享 有实例真的便於了解很多12/12 00:42
5F:推 karalove: 推12/12 00:57
6F:推 chihchuan: 推12/12 01:01
7F:推 zenx: 推12/12 01:31
8F:推 xurum: 请问男男如果想要有自己的亲生小孩的话,尤版的法案过後台 12/12 01:32
9F:→ xurum: 湾可以办得到吗?12/12 01:32
楼下 blue010679 已有解答!没有写的原因是,我不知道有这个方法,真是抱歉XD
10F:推 shengchiu303: 推推 12/12 06:44
11F:推 blue010679: 男男自己小孩喔 1要有钱 2要找到卵子捐赠者3.要找到代12/12 08:02
12F:→ blue010679: 理孕母4 切结书要有法律效力 且捐赠者和孕母真的能遵12/12 08:02
13F:→ blue010679: 守契约 12/12 08:02
感谢!我会把 blue010679 大所写的补在本篇当中!
14F:推 Mancer: 请问继亲关系是依照哪一条?感觉比较像这个12/12 08:21
依照目前民法收养的规定即可。 第 1073 条 收养者之年龄,应长於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但夫妻共同收养时,      夫妻之一方长於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而他方仅长於被收养者十六 岁以上,亦得收养。       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应长於被收养者十六岁以上。 第 1074 条 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单       独收养: 一、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我会修正文章,把收养相关的法条列在上面。
15F:推 anguse: 超认真推!12/12 13:39
16F:推 white9cat: 人工生殖法 第11条 「二、夫妻一方经诊断罹患不孕症,12/12 18:38
17F:→ white9cat: 或罹患主管机关公告之重大遗传性疾病,经由自然生育显 12/12 18:38
18F:→ white9cat: 有生育异常子女之虞。」12/12 18:38
19F:→ white9cat: 人工生殖法女女适用性,应该不是改文字就可以的。12/12 18:39
20F:→ annjill: 你提出的问题是?12/12 18:52
@white9cat 我不太确定你的意思。首先是,假设女女两位生育功能都正常, 也没有重大遗传疾病,也没有生育异常子女之虞,那麽 11 条就用不到。 再来,感谢推文让我发现一个自己的一个大盲点。尤板完全没有改称谓,但是 我却把人工生殖法中的称谓改了。white9cat 是指这个问题吗? 所以现在问题变成: 971-1 所说的「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适 用范围到底为何?是否及於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我不知道答案。 12/14更正: 我了解了。要符合 11 条所列三个要件才能适用人工生殖法的所有规定,因此女女婚姻未 必可以适用。那麽得想看看其他办法。 第 11 条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医疗机构始得为其实施人工生殖: 一、经依第七条规定实施检查及评估结果,适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经诊断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机关公告之重大遗传性疾病 ,经由自然生 育显有生育异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细胞,无须接受他人捐赠精子或卵子。 夫妻无前项第二款情形,而有医学正当理由者,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後, 实施人工生殖 。 不知道第二款的例外规定,以女女婚姻在医学上无法生育为正当理由,是否可以成立?
21F:推 jaseyuyu: 厉害!!!12/13 09:47
※ 编辑: totaketotake (39.8.2.31), 12/14/2016 11:10:44
22F:推 hedgehong: 有点复杂 12/1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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