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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前面的結論: 1.我認為目前「沉默的大多數」其實還是反同者(當中又以40歲以上男性為主) (風傳媒http://www.storm.mg/article/194927 民調雖然顯示支持/反對比例差不多,但最近支持同婚有點被塑造成"政治正確"的立場 我相信反而使許多反同者不敢表達反對聲音) 2.反婚姻平權有很多層次,還是有能溝通、有理智的人,我們該把握和他們 解釋的機會 3.與其和無理智的人對罵、或是在FB諷刺反同者無腦,不如花時間理解他們的憂慮何在 並盡自己所能給予正確資訊(我覺得一直諷刺「和摩天輪結婚」只是在互相取暖…) 4.請溫柔而堅定地走出同溫層,理性,才能獲得更多中立者的支持 ------------------------------------------------------------------------------ 最近,和一位異男朋友聊到婚姻平權的議題, 他對同志相當友善,立場也是支持婚姻平權, 但他認為「立專法」好像比「修民法」更能保障同志啊,為何我們不要? 於是,我花了點時間跟他解釋兩者的差別。 我想,也許部分的同志朋友, 光聽到異性戀者表面聲稱對同志友善、實際卻支持立專法, 大概就要急得跳腳;不理性者,甚至群起撻伐、謾罵。 其實我覺得這對他們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只是不懂。 試想,平常並無特別關心同志議題的人,哪看得出專法的隔離意味? 他們的想法多半是: 「原住民專法、兒少專法,嗯,再加上同志伴侶專法,很合理呀?同志們到底在氣什麼? 憑什麼我支持立專法,就該被大家攻擊?現在到底是誰在霸凌別人?」 (正確觀念請見「為什麼同志不能接受專法」的5張系列圖) (以上出自劉志偉Chih-Wei Liu的FB) 因此遇到反對者,不要急著認定對方歧視(我寧願稱對方「有不一樣想法」) 我認為,反對婚姻平權者是有程度區別的,茲分成下列幾種: 1.贊成同志不該有婚姻,甲甲最好都去死一死 --> 不必為其多費唇舌,放生他 2.贊成立專法,認為修民法危害到他們的權益 --> 詢問他認為哪部份權益受侵害 (1)政府沒必要立法「鼓勵」同志行為 首先,要跟他澄清,而澄清的方式也該隨對象不同而有差別 a.盲從相信者:告訴他「同性戀不是選擇來的,修法後異性戀不會選擇 選擇變成同性戀,除非他本來就是同性戀」 (可以套用呂欣潔的話:「你擔心你小孩變同志,對不起,他就是同志; 你擔心你先生變同志,對不起,你就是煙霧彈。」) b.會查資料者:目前同志是先天、後天都尚未有強而有力的證據, 護家盟聲稱「眾多論文」指出「同志是後天因素造成」, 請對方拿出證據,不要人云亦云。 (而他就算拿出論文,也通常是不具公信力的個別研究) (若要請醫界人士評斷,看了昨日公聽會某醫師的發言後,建議先 確認他知道同志並非疾病,再相信他對此論文評斷的專業度…) P.S.如果對方以為同志是疾病、同志需要「治療」,那就真的大錯特錯, 早在1973年DSM就已修正,否認同志為疾病, 醫界的共識也是同志無需矯正。 (20161128新聞挖挖哇影片53:00-59:40鄧惠文醫師的解釋蠻清楚的) 再來,可以反問他,目前民法也有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那是否民法「鼓勵」婚 外情?(正確觀念是民法認知到事實上有私生子的權益該保障,同志權益也是) (2)稱謂問題:我不要我的孩子叫我雙親1 a.給他看尤美女版本的民法修改,沒有更動稱謂(因此亦無修改其他356條法之疑慮) b.給他看身分證背面,反問他有沒有稱呼自己的先生/太太為「配偶」? (法律用語生活中不太會用到) 3.贊成立專法,認為專法也可以保障同志權益 --> 請他看「為什麼同志不能接受專法」 (出自劉志偉Chih-Wei Liu的FB,內容簡單易懂) 其實,以上只是舉例, 我覺得婚姻平權牽涉的領域和相關議題太多了, 人類學、哲學、社會學、法學、生物學、醫學……, 但如果大家能在此議題上多一份關注、卻同時對不同聲音多一份包容, (這不正是我們所希望的?) 適時在謠言流傳於周遭朋友、長輩之間時,破除之, 那麼婚姻平權的路雖然還遠,卻因此持續往前邁進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2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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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ogon1111: 推 11/29 23:34
2F:推 yavin1001: 很棒、推 11/29 23:37
3F:推 jccihmui: 推這篇,急著謾罵真的不是好事 11/29 23:54
4F:推 albert7988: 推 11/30 00:02
5F:推 wowowg: 推你理性 11/30 00:06
6F:推 littlefuture: 推 11/30 00:10
7F:推 alphonse928: 推 11/30 00:17
8F:推 ajiunn: 推 11/30 00:20
9F:推 pppeeeppp: 推 11/30 00:31
10F:推 louis2483165: 推!我們都應該更冷靜的去傾聽了解而不是直接批評! 11/30 00:55
11F:推 psykadise: 說的好 11/30 00:55
12F:推 dummykarlush: 為他破除 11/30 01:00
13F:推 chujoseph: 推 11/30 01:03
14F:推 jkai888: 推 11/30 01:19
15F:推 viadolorosa7: 推人類學 11/30 01:22
16F:推 op511: 推 11/30 01:41
17F:推 SUJO: 推 11/30 01:46
18F:推 LionHeart819: 推 你們的氣度很了不起 11/30 02:04
19F:推 MisterMr: 推 11/30 02:59
20F:推 tqq130: 推推 11/30 03:53
21F:推 taging: 推,停止謾罵,這樣沒有比較帥 11/30 07:31
22F:推 nocturnetear: 推這篇 但真的很難做到 11/30 08:19
23F:推 huskyhsnu: 推 11/30 08:29
24F:推 kasperhuhu: 推 11/30 08:58
25F:推 noiseOFF: 推 11/30 09:15
26F:推 nediare: 推, 不要一直待在自己的圈子內 11/30 09:15
27F:推 a81100456: 推,但是我目前為止遇到不支持的都是第一種需要放生的 11/30 09:35
28F:→ a81100456: 人 11/30 09:35
是的,無論是正反方,都會有不理性的人。但是別放棄和理性的人溝通。 我想舉一個實際看到的正方不理性實例: 我有一位信奉基督教的朋友,最近高度關注這個議題, 關於為何社會上在爭論修民法/立專法的來龍去脈知道得一清二楚, (我相信甚至比我們當中許多人還了解) 他的立場是支持專法,但他的論點並非毫無根據,也不是隨護家盟起舞, 他認真去查了「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釋憲時的不同意見書、世界人權宣言...等 來為他的言論背書, 當然,在網路上引起熱烈討論,當中卻有不理性的支持方對他公然侮辱 先不論他是否在不知不覺中,歧視/矮化了同志基本人權, 至少,光他願意考證各種文獻的精神,就令人佩服, 而他也不是法學專業領域的學者, 就因為對此議題有關注,他願意花數小時認真研究, 請問,攸關我們權益的議題,自己人有多少比例能做得到這樣? ※ 編輯: reedlived (61.216.1.85), 11/30/2016 09:59:19
29F:推 redzon: 推 但是覺得大多反對者是本來就無法接受同性戀 至於名目是 11/30 10:00
30F:→ redzon: 哪一種根本不重要 這很難被改變 講到最後你證明他就是不 11/30 10:00
31F:→ redzon: 喜歡同性戀 他又會說討厭又不等於歧視 11/30 10:01
如果,他們相信「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話, 那請跟他說: 與其聽到『我愛同志,但我不認為他們可以跟我一樣結婚成家』, 我們寧願聽到『我不喜歡同志,但我認為他們應該和我一樣享有可以結婚成家的權利』 以上出自張喬婷律師 發言稿 2016/11/27 那些說不是歧視的人,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正在歧視, (陳思豪牧師在公聽會也說"歧視"可以有各樣理由、各樣理據) 但我覺得沒必要硬是"戳破"他們正在歧視, 而是讓他們"感受"他們正在歧視別人。 (因為很多人會覺得被貼"歧視"的標籤,藉此反控訴同志圈霸凌) ※ 編輯: reedlived (61.216.1.85), 11/30/2016 10:14:07 ※ 編輯: reedlived (61.216.1.85), 11/30/2016 10:18:07 ※ 編輯: reedlived (61.216.1.85), 11/30/2016 10:25:32 ※ 編輯: reedlived (61.216.1.85), 11/30/2016 10:28:47 ※ 編輯: reedlived (61.216.1.85), 11/30/2016 10:29:36 ※ 編輯: reedlived (61.216.1.85), 11/30/2016 10:34:45
32F:推 ArSwell: 這篇是否能放到fb讓大家點讚或分享或儲存呢?真正的溝通 11/30 10:43
33F:→ ArSwell: 真的很重要! 11/30 10:43
34F:推 tc800627: 推 11/30 11:14
35F:推 Milletbear: 推推 11/30 14:13
36F:推 allmensex: 這個排版太美了,不得不推 11/3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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