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ique2 (ray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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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
時間Tue Oct 11 21:51:27 2016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072
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所做的回應,簡單的整理
*許宗力(並為院長)
同性婚姻也是繫屬中個案,恐需避免表示意見。
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
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
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
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
註:簡單來說,就是要看調查來決定,如果是天生的就支持,不過看到前面的論述
還是有些不舒服,雖然他在法界的評價很高
*蔡炯燉(並為副院長)
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
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
註:比較中立的看法,不過通常這種大概是反對吧XD
*許志雄
過去,婚姻以傳宗接代或養育子女為中心,僅承認異性婚,或可認定具有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目的。時至今日,這種婚姻觀念已經遭到強烈質疑,
妥適性有待商榷。婚姻制度理應與時俱進,不具有一成不變的性質。
如果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係為兩人間的永續共同生活賦予法的承認,
不再以養育子女為中心,則有何理由將婚姻限定於異性之間?
過去同性戀被視為異端、罪惡,甚至構成犯罪。時至今日,憲法學已普遍認為
同性戀行為係人格權或自主決定權的行使,屬於個人自由範疇,不應受到歧視或處罰。
同理,同性婚寧非亦應受到承認?退一步言,如果仍執持傳統婚姻觀念,否定同性婚,
則至少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
*黃瑞明
同性婚姻亦僅限於當事人雙方之情感自主,對於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
國家應尊重及個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權,給予制度性保障。
亦即同性雙方締結之婚姻與異性婚者並無任何差別,不得以性傾向為由而妨害其享受
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有關社會福利之保障。
*詹森林
婚姻自由,雖未見諸憲法明文,但應包含於憲法第22 條之概括條款中
(釋字第552 號解釋參照),故本人贊成同性婚姻。
本人並尊重任何人對其個人之性傾向認同,
並絕對維護其依憲法第23 條規定所有之權利保障。
註:明白表示支持的,至少有三個,其他應該就算沒有支持,也應該沒有絕對反對的
應該是好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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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eemocogs: 10/11 21:52
2F:推 bekuchuchu: 加油~快通過吧! 10/11 21:57
3F:推 yosikatu: 許宗力老師的意見有點小失望,感覺還是有點避重就輕 10/11 21:59
4F:→ yosikatu: 不過其他提名人都是正面態度,至少比起前幾任的好多了 10/11 22:00
5F:→ yosikatu: 比較擔心的就是如果提名通過了,頂不頂得住邪教的壓力了 10/11 22:03
6F:推 senstivewu: 除了許宗力(院長),其他人的態度希望能一直保持。 10/11 22:25
7F:推 pan0800: 有進步!不過院長候選人還要什麼調查? ... 10/11 22:52
8F:推 Architect: 借轉 lesbian 板,謝謝。 10/11 23:06
9F:推 rational: 加油! 10/11 23:09
※ Architect:轉錄至看板 lesbian 10/11 23:11
10F:推 HeyyouMrQ: 許宗力的學生說他的意思是支持(好隱晦喔) 10/11 23:37
11F:推 AgaHu: 感人 gogogo 10/11 23:37
12F:推 uuu879: 感動,至少這些修法的主要人士並不是迂腐的老頭 10/11 23:39
13F:推 krohong: 期待! 10/12 00:36
14F:噓 dghkrt3489: 腦子不要只有立場沒有論理好嗎?請搞懂平等權在憲法上 10/12 00:50
15F:→ dghkrt3489: 的解釋是如何操作的,再來評價許老師的話,否則你只是 10/12 00:50
16F:→ dghkrt3489: 在搞笑而已。 10/12 00:50
17F:噓 dghkrt3489: 某y敢稱許為老師,想必是法律系的。大一不是就要修憲 10/12 00:53
18F:→ dghkrt3489: 法嗎?為何連這都搞不懂,失望個頭。 10/12 00:53
19F:推 boo19900520: 許老師是支持的啦 只是因為有個案問題無法明講 10/12 00:56
20F:→ boo19900520: 黃昭元老師應該也是支持的 10/12 00:56
21F:→ boo19900520: 這兩位基本上都是自由派學者 10/12 00:57
22F:→ boo19900520: 黃瑞明是尤美女的先生啊當然該支持XD 10/12 00:58
23F:推 swow: 推推,希望會有好結果阿 10/12 01:09
24F:推 LoveBeam: 釋憲文看久了就知道,能當大法官的都不是小角色,尤其是 10/12 01:30
25F:→ LoveBeam: 處理多方衝突,制衡各方權力的時候。 10/12 01:30
26F:噓 nick510919: 許老師的說法看起來雖易造成一些人感受不佳,然並無不 10/12 03:04
27F:→ nick510919: 妥。我覺得並不隱諱,相當直白吧XD 10/12 03:04
28F:推 michael1989: 覺得許老師的意見無不妥,因為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是否 10/12 05:46
29F:→ michael1989: 病態需治療在醫學界已經有相當明白的共識與研究,而 10/12 05:46
30F:→ michael1989: 他只是說合不合憲需建立在事實的調查下來決定的,支 10/12 05:46
31F:→ michael1989: 持否應該滿明顯的吧(還是我自己腦補XD) 10/12 05:46
32F:推 uka123ily: 管你憲法學有意見如何操作,回到法理學一樣難以抗拒。 10/12 07:40
33F:→ uka123ily: 許宗力是因為被吵連任再任,所以不說明。 10/12 07:41
34F:推 yosikatu: 嗆什麼嗆阿,好啦,你最懂可以吧 10/12 08:14
35F:推 PpWei: 同性戀已經被DSM從精神疾病中去除,許宗力老師意思應該很 10/12 08:43
36F:→ PpWei: 明確了吧 10/12 08:43
37F:推 ILALY: 許宗力過往處理平等權案件都是這套邏輯,又是現有案件,不 10/12 09:13
38F:→ ILALY: 用先黑他啦~ 10/12 09:13
39F:推 smilefred: 那某d可以開一篇來解釋看看阿。願聞其詳 10/12 09:15
40F:推 even841130: 許老師感覺就是立場上避免先決,但在反方意見故意選一 10/12 09:15
41F:→ even841130: 個很荒謬的論點,顯然會偏向正方 10/12 09:15
42F:→ even841130: 但他對性的部分並沒有特別自由開放 10/12 09:15
43F:→ smilefred: 也不是要黑他,只是他的發言比起其他大法官相對保守許 10/12 09:16
44F:→ smilefred: 多 10/12 09:16
45F:推 smilefred: 當然可能可以解釋成他即將院長,說個反面說法給另外的 10/12 09:18
46F:→ smilefred: 人看 10/12 09:18
47F:推 homosecret: 跟 even841130大一樣,認為許是紮稻草人來打XD 10/12 10:15
48F:推 treert314: 許宗力講得哪裡保守了…… 10/12 15:12
49F:→ ksng1092: 因為他的講法裡講得好像醫界還沒有結論一樣,換句話說他 10/12 17:47
50F:→ ksng1092: 表面上看起來是在避談醫界的結論 10/12 17:47
51F:推 clearlight: 推推推,振奮人心 10/12 19:55
52F:推 JDraxler: 許宗力說得很清楚啊。不就是你拿出證據說同性戀不是天 10/12 20:03
53F:→ JDraxler: 生而是病態,否則禁止同性婚姻違反憲法的平等權要求,危 10/12 20:03
54F:→ JDraxler: 險。解釋憲法要有論證過程啊 10/12 20:03
55F:推 JDraxler: 打錯,違憲啦 10/12 20:12
56F:推 iamcosyang: 推推大法官 10/13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