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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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文章] 廢除刑法227條爭論中的同志觀點
時間Sat Nov 14 04:57:4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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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報 廢除刑法227條爭論中的同志觀點 文/宋竑廣
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團(貧同團),在同志遊行主張廢除(攸關兒少合法性交年齡的)刑
法227條,經反同人士惡意散播,引發軒然大波,儘管社會疑慮,兒少保護將因此消失,但
經法學教授等投書之後,已逐漸獲得澄清。
而對於這項主張的明確意見,向來被認為立場保守的勵馨基金會,基於長年的兒少服務經驗
,也發出聲明,支持部分廢除。簡言之,不管就法學論述或實務經驗,有識之士與知名團體
,都已出面接受社會的質疑。
在反同人士的推波助瀾下,貧同團所帶來的議題,似乎顯得突然,但
關於兒少合法性交年齡
,早已不是新聞。早在2010年妨礙兒童性自主主題的白玫瑰運動之後,婦女團體、教師團體
與法律學者就已召開座談,並論及明確的主張(合法性交年齡降低至12歲)。在當時,勵馨
基金會副執行長便同意,由於法條判準模糊,判定時有荒謬,法官也感到左右為難。
值得同志特別注意的是,
第1,由於同性戀較不為社會所接受,家長堅持提告的機率很可能
高於異性戀,例如過往社會新聞裡「(一方為未成年的)兩女再次苦苦哀求,不要提告,並
有地方人士出面協調,但父母堅提告訴。」顯得更加弱勢而不被理解。
第2,同性戀比異性戀更需要性探索。缺乏性探索而不確定自己是同性戀的青少年,很可能
以社會預設的異性戀模式長大成人甚至成婚,人生多繞冤枉路;而因為社會對兒少性自主的
缺乏理解,同性戀也容易在成長過程中,性傾向遭到否定。
據瑞典性教育專家說明,
「大部分的孩子會去尋求性教育諮詢服務,特別是他們有性行為之
後」,「如果一個17歲的女孩和13歲的男孩發生性行為,雙方家長都不得以性同意的法定年
齡來告對方。在13到17歲的範圍間,瑞典社會容許青少年男女在這段期間進行性的探索。」
此外,
「瑞典孩子大部分在3至5歲的時候開始知道自己的性傾向。」
第3,兒少合法性交年齡,是性自主的重要命題之一,舉個性自主實例,家長提告是因為「
難以接受自己兒女有情慾自主的事實,甚至是在雙方都勇敢承認是兩廂情願的情況下,仍然
堅信是『對方帶壞自己的小孩』。」而
相關的性自主問題,例如性傾向跟性別認同到幾歲可
以被尊重或接受,和同志族群關係尤深。
對同性戀來說,晚一點探索跟確認性傾向,或許只有人生多繞路的問題。但對於,想要在生
理上變成另一個性別的跨性別兒童來說,卻有一去不返的風險──一旦錯過青少年時期,變
性難度便會提高許多。
網路上時常轉載一些跨性別兒童的故事,例如小男童在
經過長年的性別評估後,在
青春期之
前接受變性手術,還變成美女,而引發網友矚目。但大家可能只看到美麗的外貌而津津樂道
,卻沒有想到,
台灣缺乏這樣的性別友善環境,也因為這樣,某些跨性別朋友在隨時間累加
的現實門檻下,放棄跨性別身份。
一個青少年如果連他的主流情慾(如異性戀、男生想跟女生做愛)都不被接受,非主流性傾
向與性別認同要被接受,更是難上加難。跨性別難處之一,在於跟情慾有關的男女之防(如
男生進女廁便可能妨礙女生性自主之預設),若連兒少情慾都不存在,沒有彈性自理的可能
,要論及跨性,談何容易?
綜合以上,在這波關於刑法227條的爭論中,無疑地,也是拓寬同志族群人生道路的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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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欣賞創作型歌手的人,或是一個苦思中的創作者而言,相信她的作品一定能夠擴展你的
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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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kwun:轉錄至看板 transgender 11/14 04:58
※ honkwun:轉錄至看板 lesbian 11/14 04:58
1F:推 teamax: 等等繼續有人提戀童怎麼辦 11/14 05:52
2F:→ honkwun: 那部份連保守的勵馨都有提到相關案例@@ 11/14 06:04
3F:推 edwardcullen: 這麼早就有性行為真的好嗎?我到現在都還在後悔初夜 11/14 07:23
4F:推 padparadscha: 樓上 要不要那麽早應該是我們個人自己選擇 11/14 08:02
5F:推 Toanyone: 認同,應該是教育性的內容,而不是用法律約束。 11/14 08:23
6F:推 FERRE: 關於戀童,我想早期同志也不見容於社會, 11/14 08:29
7F:→ FERRE: 可能要進行很多的討論才能明白這種戀是否可行吧 11/14 08:30
8F:噓 wowowg: 這一篇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聊天性質的座談會 結論沒有意義 11/14 08:31
9F:推 uka123ily: 等樓上出一篇吧 11/14 08:54
10F:推 Lottolin: 其實修訂227-1加增訂刑事訴訟法「十八歲以下犯前條罪者 11/14 09:03
11F:→ Lottolin: 不罰/不起訴」或「兩造相差五歲內不罰/不起訴」就好, 11/14 09:03
12F:→ Lottolin: 何需一定要大張旗鼓的廢除227 11/14 09:03
13F:→ jengjye: 因為別有目的吧....@@ 11/14 09:46
14F:推 Sam0907: 讓社會接受一個男生喜歡男生,這件事絕對比做愛罰不罰還 11/14 09:57
15F:→ Sam0907: 要重要。不被接受然後偷偷跑去做愛在扯要不要罰這很奇怪 11/14 09:57
16F:→ Sam0907: 。 11/14 09:57
17F:推 shiz: 推樓上。 11/14 10:38
18F:推 uka123ily: 上面談的一直都不是廢除的重點吧 11/14 10:47
19F:推 saul17: 只能說標語太過簡化 容易被誤會 11/14 10:49
20F:推 zxcvbbb: 中肯 以後10歲可以肛五歲 差五歲爽方同意就好 11/14 11:42
21F:→ Lottolin: 舔舔怎麼不把227體系查清楚 這是你的專業耶 11/14 11:49
22F:推 JECDong: 有反指標給推耶 呵呵 11/14 11:51
23F:→ Lottolin: 而且十四以下本來就不負刑事責任 是在想啥zzz 11/14 11:53
24F:推 zxcvbbb: 支持同大遊行訴求 廢除刑法227 11/14 12:01
25F:→ zxcvbbb: 支持你們拉 希望早日廢除 11/14 12:01
26F:推 boo19900520: 雖然14歲以下沒有刑責 7歲以上還是要受少事法拘束喔 11/14 12:30
27F:→ boo19900520: 只是不能施以"刑罰" 但還是可以判保護處分 11/14 12:30
28F:→ Lottolin: 認同樓上,其實讓接觸到這類事件的未成年人都不要進入 11/14 12:51
29F:→ Lottolin: 到司法系統最好但該做的是司法改革,而不是僅廢除227這 11/14 12:51
30F:→ Lottolin: 麼簡單 11/14 12:51
31F:推 teamax: 等等bbb被盜帳號 ???? 11/14 14:15
32F:推 bbadia: 舔女童應該樂觀其成吧 11/14 14:23
33F:→ john211060: 呃…雖然我是gay 可是我真的不太認同廢除 有那麼缺嗎 11/14 14:39
34F:→ john211060: … 11/14 14:39
35F:→ kalestorm: 提的這些點都不可能透過廢除227達到。 11/14 18:24
36F:→ kalestorm: 廢227比較像是引起話題而不可能達成的政治手段 11/14 18:26
37F:→ kalestorm: 文中舉了瑞典,瑞典可是有年齡限制喔,15歲。 11/14 18:34
38F:→ kalestorm: 17歲和13歲,是因為年齡接近而得以豁免吧? 11/14 18:40
39F:推 feresa: 14歲以上算戀"童"嗎?別忘了刑法222還在啊 11/14 21:18
40F:→ feresa: 講那麼缺的大大,我不相信你有研究過... 11/14 21:20
41F:推 putumaxally: bbb本來就恐同,只是廢除227剛好他也可以爽到 11/15 01:40
42F:推 roy1123: 認同性自主 但是性向的探索是靠性嗎 11/15 01:51
43F:推 crediam1990: 推一下 11/15 15:33
44F:推 MunezSu: 222是強制,7-14歲不用考慮誘導?我12歲談戀愛以為另一半 12/04 05:54
45F:→ MunezSu: 是全世界耶 12/04 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