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D0U (Kudou)
看板gay
標題Re: 同志上海遊小叮嚀...
時間Mon Aug 20 15:00:18 2007
之前曾經因為公事在上海待過一陣子。
由於公務上的關係,
頗常出入聲色場所。
除了上述MB外,MG更常見(不是鋼彈那種MG喔...)
不過不管如何,
都是「看錢不看人的」
而且行情更是在亞洲地區中
比泰國還要低很多
(難怪都要跑到台灣、香港掙錢)
有一回,
上海某高幹在閘北區某夜總會作東
連我們這些跑出張的都被抓去
先是一大篇冗長的客套話
然後幾杯下肚
小姐們就開始進場
這時候, 更瞎的出現了
GOGOBOY
對... 就是GOGOBOY
(後來我才發現,原來是某公安部層指定的)
從十點多一直耗到近一點
在包廂中的人似乎越來越少
根據老駂的說法
喜歡的話都帶離場了
後來,詢問了上海當地的同事
離場價格從3百人民幣起跳
男妓的價錢大概是女妓的1點5倍
從夜總會帶出場的好處是
被帶出場的不會主動跟你再要錢
因為都是跟夜總會拆帳
而夜總會背後一定有「背景」撐腰
何說是無後故之憂。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9條規定的「介紹他人賣淫」,
並未表述「嫖娼」二字
介紹賣淫罪是指為賣淫人員介紹嫖客的媒淫行為。
客觀表現為替賣淫人員尋找、招徠、引見、介紹嫖客,
在賣淫者與買淫者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
促成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定」
所以,基本上,
以此可保留己身的權利
(但由於是在大陸...法制體系大家請三思)
但是,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及67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罰則其實非常的輕
所以這些事情在大陸依然繼續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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