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D0U (Kudou)
看板gay
标题Re: 同志上海游小叮咛...
时间Mon Aug 20 15:00:18 2007
之前曾经因为公事在上海待过一阵子。
由於公务上的关系,
颇常出入声色场所。
除了上述MB外,MG更常见(不是钢弹那种MG喔...)
不过不管如何,
都是「看钱不看人的」
而且行情更是在亚洲地区中
比泰国还要低很多
(难怪都要跑到台湾、香港挣钱)
有一回,
上海某高干在闸北区某夜总会作东
连我们这些跑出张的都被抓去
先是一大篇冗长的客套话
然後几杯下肚
小姐们就开始进场
这时候, 更瞎的出现了
GOGOBOY
对... 就是GOGOBOY
(後来我才发现,原来是某公安部层指定的)
从十点多一直耗到近一点
在包厢中的人似乎越来越少
根据老駂的说法
喜欢的话都带离场了
後来,询问了上海当地的同事
离场价格从3百人民币起跳
男妓的价钱大概是女妓的1点5倍
从夜总会带出场的好处是
被带出场的不会主动跟你再要钱
因为都是跟夜总会拆帐
而夜总会背後一定有「背景」撑腰
何说是无後故之忧。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的「介绍他人卖淫」,
并未表述「嫖娼」二字
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的媒淫行为。
客观表现为替卖淫人员寻找、招徕、引见、介绍嫖客,
在卖淫者与买淫者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
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
所以,基本上,
以此可保留己身的权利
(但由於是在大陆...法制体系大家请三思)
但是,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及67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罚则其实非常的轻
所以这些事情在大陆依然继续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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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early:好工作哦,常常需要出席声色场所XDDD 08/20 15:03
2F:→ bearly:什么叫gogoboy? 还是公安机关指定的.... 08/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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