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art (超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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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評:【觀點】男廁貼裸照 露點就猥褻?
時間Thu Jun 17 03:19:02 2004
【聯晚】男廁貼裸照 露點就猥褻?
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2004/06/12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校園同志社團上午召開記者會,並將把裸體照片張貼在廁所一事,是否涉及刑
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對此,台北地檢署上午表示,將視個案具體狀況而論,
如涉有違法部分,也將視警方蒐證內容後,再由檢察官依個案情節判斷。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上午表示,目前判斷圖畫、印刷品是否
構成猥褻物品,並非單純僅以是否「露點」,或是露幾點為依據,必須依每件個
案不同的情形,依法認定,有時,即時全裸圖片,也不一定構成猥褻,因此,光
憑描述,不易判斷個案是否已達到妨害風化,是否構成違法。
記者吳志雲/特稿
校園同志社團上午召開記者會反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刑法第235條
主要是對散布、傳播、販賣或製造、持有猥褻物品者加以處罰,其中,如何猥褻
物品認定,則是爭議焦點,例如,時下網路流傳許多在公共場所的自拍裸照,司
法實務界大多認定屬猥褻物品,但部分人士則認為,自拍屬於表現自由,算是言
論自由的範疇。
針對如何認定猥褻物品,其實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中曾有相對具體的定義
,就是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
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並依當時社會的一般觀念來認定是否為猥褻。
其中,大法官在解釋中提到時空因素相當重要,因為是否構成猥褻仍必須依當
時社會一般觀念而定,例如,在民國初年,也許穿較暴露三點式的游裝即有構成
褻猥之虞,但從現在的觀點來看,則完全不可同日而語。
刑法妨害風化罪的立法,也許可能限縮了部分民眾的表現自由,但基於保護兒
童、青少年的權益及婦女的法益,屬重屬輕,應該相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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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人: DD 點擊次數: 0
對於這個活動所要抗爭的廢除或修改刑法235條的用意,以及擁護自拍的自由,
我個人表示贊同
但是將投稿者的自拍照貼在每個人都接觸的到公廁上的作法,我覺得有待商榷,
如果說生殖器、陰毛跟手腳、眼睛一樣都是人身上的器官,不該受到差別待遇,
都應該隨時可以示人,那麼就太將整個性的規訓歷史架空,變成一種為個人裸露
而裸露的抗爭行動,而忽略了這樣空開展示的圖片對其它人可能造成的不舒服。
何春蕤在答辯人獸交網頁時,用的說詞時是這些網站連結不是那麼容易取得的,
而是得經過一層層的連結,才看得到,因此她反對那些宗教團體認為這個網頁是
任何人捶手可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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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人: brianchang 點擊次數: 0
不舒服是因為不習慣罷了.
我贊成天天放,放到大家都習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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