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art (超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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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评:【观点】男厕贴裸照 露点就猥亵?
时间Thu Jun 17 03:19:02 2004
【联晚】男厕贴裸照 露点就猥亵?
记者吴志云/台北报导【2004/06/12 联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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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同志社团上午召开记者会,并将把裸体照片张贴在厕所一事,是否涉及刑
法第235条妨害风化罪,对此,台北地检署上午表示,将视个案具体状况而论,
如涉有违法部分,也将视警方蒐证内容後,再由检察官依个案情节判断。
台北地检署发言人、主任检察官陈宏达上午表示,目前判断图画、印刷品是否
构成猥亵物品,并非单纯仅以是否「露点」,或是露几点为依据,必须依每件个
案不同的情形,依法认定,有时,即时全裸图片,也不一定构成猥亵,因此,光
凭描述,不易判断个案是否已达到妨害风化,是否构成违法。
记者吴志云/特稿
校园同志社团上午召开记者会反对「刑法第235条妨害风化罪」。刑法第235条
主要是对散布、传播、贩卖或制造、持有猥亵物品者加以处罚,其中,如何猥亵
物品认定,则是争议焦点,例如,时下网路流传许多在公共场所的自拍裸照,司
法实务界大多认定属猥亵物品,但部分人士则认为,自拍属於表现自由,算是言
论自由的范畴。
针对如何认定猥亵物品,其实大法官释字第407号解释中曾有相对具体的定义
,就是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
的道德感情,有碍於社会风化;并依当时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认定是否为猥亵。
其中,大法官在解释中提到时空因素相当重要,因为是否构成猥亵仍必须依当
时社会一般观念而定,例如,在民国初年,也许穿较暴露三点式的游装即有构成
亵猥之虞,但从现在的观点来看,则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刑法妨害风化罪的立法,也许可能限缩了部分民众的表现自由,但基於保护儿
童、青少年的权益及妇女的法益,属重属轻,应该相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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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 DD 点击次数: 0
对於这个活动所要抗争的废除或修改刑法235条的用意,以及拥护自拍的自由,
我个人表示赞同
但是将投稿者的自拍照贴在每个人都接触的到公厕上的作法,我觉得有待商榷,
如果说生殖器、阴毛跟手脚、眼睛一样都是人身上的器官,不该受到差别待遇,
都应该随时可以示人,那麽就太将整个性的规训历史架空,变成一种为个人裸露
而裸露的抗争行动,而忽略了这样空开展示的图片对其它人可能造成的不舒服。
何春蕤在答辩人兽交网页时,用的说词时是这些网站连结不是那麽容易取得的,
而是得经过一层层的连结,才看得到,因此她反对那些宗教团体认为这个网页是
任何人捶手可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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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 brianchang 点击次数: 0
不舒服是因为不习惯罢了.
我赞成天天放,放到大家都习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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