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kulza (小鬆餅)
看板gay
標題Re: 宣道牧函34期:怎樣看同性戀者爭取權益
時間Thu Jan 1 00:21:35 2004
(第一次編輯說明:加上此教會的英文全稱)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 宣道牧函 二○○三年十月(第三十四期)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Church of Hong Kong
主題:怎樣看同性戀者爭取權益(續)
作者: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4. 更多人比同志更有理:
或許有人說同志爭取的只是公共資源、政府政策、法例準則等方面能與公眾同獲「
平等」機會。然而,比同志人口更多的其他各類「天然身份」人士更有理由要求已
失去的「平等」權益?如大體形者通常不獲飛機、巴士為其設特大座位,矮個子不
獲紀律部隊降低入職高度取錄他們,其貌不揚者常非因能力被拒受僱等,這些才真
是歧視,且一直被忽略。再者,若同志享有減稅、住屋、遺產等權益,那麼相依為
命的單身親人、共居摯友更應有此等權益了。如何才構成法律上的不平等是複雜且
牽連甚廣的課題,亦並不一定同志的處境比其他人士更堪憐。「有求必應」的立法
態度亦容易為社會上製造很多濫用法律呵護的階層,實屬不智。
5. 同志多屬性放任:
若從理論爭拗進到現實數據看,則更可信的是:不少同志是「性放任」多於「性傾
向」。從多年來各地各類的調查中,均發現同志群體的性伴侶數目(尤其是男同志
)遠高於一般人士,這是不爭的事實。早於七十年代末在三藩市調查並受重視的
Bell & Weinberg Study已稱,男同志中28%一生有1000位以上性伴侶,43%有500位
以上,75%有100位以上,八成稱其一半的性交對象是不認識的;僅少於10%男同志
有較持久委身的關係。雖然本港少有這方面的研究,但只須稍加觀察,男同志間的
接觸以「性行先、愛行後」是極其普遍,而一位本地爭取同志權益的男同志就曾公
開聲稱自己八年來的同性戀生活已有200位性伴侶。本港邁向西方式國際都會,隨
之而來的性開放似乎是趨勢,但不等於對我們社會有益。
6. 性放任宜受約束:
自由的社會容忍而不譴責性放縱、性活躍人士,但若進一步修改法例保障各類「性
放任」人士享受其生活方式,可以任意結婚離婚、領養子女(包括異性戀者),是
否與「夫妻之道所要求的終身相許」、「孤兒在被安排甚麼父母領養方面應有嚴格
準則」的社會共識背道而馳呢?本港同性戀運動一直離不開西方同志先行者的議程
,而1972年(此運動的早期)的芝加哥同志大會訂下運動的長遠目標,包括「多人
同居合法化」及「成人與兒童性行為合法化」,此等逐步出現的「另類婚姻」訴求
實在值得本港關注。我們及不少人士對婚姻定義的修改及領養兒童資格的放寬存在
憂慮,絕非杞人憂天。
聖經回應:同志社群辯稱他們所爭取的可退讓至不會剝奪、侵犯別人的權利,例如
:結婚,為伴侶簽紙做手術,繼承伴侶的遺產等,都是雙方和「私人範圍」內的事
情。然而,婚姻不是由人私下定義的,乃是由神設立的,其意義正在神為亞當做一
位異性(生理結構相異但吻合)成為其配偶,且確立為「一男一女結合並孕育敬虔
的後裔」(創2:18-24,瑪2:15)。因此,當今西方巧立名目的「同性配偶」提案
,就如盛行的男女同居法例所製造的特殊身份,皆是沖擊、拆毀神所設立的婚姻制
度,損害下一代的成長。至於簽紙做手術與繼承遺產問題,則涉及抵觸對方的父母
、兄弟姊妹的權利,這也是與聖經強調家庭成員間擁有更大權益相配合(民27:8-
11)。權利理應與恰當的身份配合,二人既可自命為「同志夫婦」,但無須賦予一
種法定的名份,因為名不符實。
總結回應:當香港社會一直緊隨西方的自由主義打造我們的城市氣質時,信徒在此
刻須明辨是非,勿人紜亦紜,隨輿論之見或放任的神學,棄聖經真理或客觀事實。
現時同性戀者及為其爭取權益者著緊於法律方面充權,而教會人士將此否定為濫權
的同時,實在需要為不滿的同志群體注入愛心與關懷,協助他們尋覓法律以外的出
路,就是在教會內經歷牧者及信徒的支持與保護,生命得以在主內更新。教會雖然
在此方面經驗有限,但形勢已不容再拖下去,必須先行教導信徒辨識當今同性戀運
動及聖經原則,作好準備應付牧養。教會只要不懼困難,誠心幫助有此方面掙扎的
生命,一定可以摸索出有果效的同性戀治療事工。
撰文:徐濟時牧師
督印: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曾立華牧師、胡志偉牧師、李耀全牧師、譚廣海牧
師、許朝英社長、郭鴻標博士、姚添壽牧師、郭瑞榮牧師、徐濟時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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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說: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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