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kulza (小鬆餅)
看板gay
標題Re: 宣道牧函34期:怎樣看同性戀者爭取權益
時間Wed Dec 31 23:56:49 2003
(第一次編輯說明:加上此教會的英文全稱)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 宣道牧函 二○○三年十月(第三十四期)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Church of Hong Kong
主題:怎樣看同性戀者爭取權益(續)
作者: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法律及聖經回應:同志群體、同志支持者及其他性癖好人士向來辯稱,他們的訴求
只是爭取基本人權,保障弱勢人士。他們常引用一些人權宣言,爭取將就業、住屋
、教育、婚姻等人權給予不論膚色、性別、年齡、國籍、「性傾向」等人士。事實
上,很多國際性及西方國家的人權宣言和憲法至今都沒有加上「性傾向」在受保護
的人權名單中,只是推動者造成既定事實,混淆公眾視聽,並為「集體同居同婚、
成人孩童結婚、人獸交合等」(因這些也有被解釋為性傾向)鋪路。
另一錯謬則是將「性傾向」讀進「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並不
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同志稱可擴展名單至或男同志
、或女同志);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3:26-28)然而,這
樣毫無準則地包括任何人士,是明顯違背新舊約聖經要求──神的選民與兒女要從
外邦的淫風敗俗中分別出來的教導(「你們要聖潔,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你們要分別為聖」等句語遍佈聖經)。保羅甚至指出「淫亂的、作孌童的、
親男色的」等性行為與其他罪行如自欺、貪婪、醉酒等並列,都是「不能承受神的
國」(林前6:9-10)。
2. 性傾向的解讀:
「宗教、家庭」是「政府、法律」不容隨便改動的體制,因為宗教與家庭比後兩者
更早紮根在人類社會,地位當受尊重。根據各主流宗教的傳統,皆主張「一男一女
婚姻」才可組成延續人類本能的家庭,且這類婚姻有利父母悉心培養社會下一代;
在人類歷史中,亦可印證此類型婚姻下的家庭帶來社會最大裨益。因此,我們拒絕
以「性傾向」為理由就可改變婚姻的定義,亦不同意「反對同性可組織家庭」的言
論構成歧視,理由是:
a. 同性戀並非正常:坊間常引用的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1973年取消同性戀及其行
為是病態(mental disorders)的講法,是不明底蘊的;因為在當年該會大約
25000會員中,約有10000人投票,其中雖有六成認為同性戀屬正常,但佔少數
、專研同性戀問題的會員,大部份仍認為屬病態,只是票數不及並非深究這方
面的大多數會員;而在該會1977年的再次調查中,仍有七成會員視之為病態,
一成多表示不肯定。不少學者,包括該會在1973年的董事局成員Dr. Charles
Socarides,認為那次是倉卒的投票,是支持同志的組織(National Gay Task
Force)在會內、會外大量游說的結果,是政治性多於醫學(科學)性。自此同
志、親同志人士得傳媒之助,將同志是「正常」的觀念說成事實,向公眾、政
府、官員繼續游說,爭取正常人的基本權益,而將不認同他們的人士的意見(
其實大多是溫和合理的,只有少數的言行是激烈的),一概冠上歧視的罪名以
抬高自己「正常化」的地位。
b. 性傾向可以改變:近年坊間流行稱「性傾向」為天生不能改變,且分其為三類
:異性戀、同性戀和雙性戀。事實上,今天不少治療同性戀的個案,已證實同
性戀是可以「醫好」的,且成功率達30-50%,比某些心理精神病的治癒率更
高。2001年5月9日,有公信力的CNN、New York Times 及Washington Post大
事報導於上述1973年領導精神病學協會的專家小組,廢除「同性戀是病態」的
主腦Dr. Robert L. Spitzer的更正看法,他經長期研究發現,66%的男同志與
44%的女同志在尋求治療後,取得良好的異性戀表現(good heterosexual
functioning)。Spitzer將此研究於當日該會年會發表,並要求會方不應繼續
壓制一些同業施行「轉變性傾向的治療」(reparative therapies),將「同
性戀冇得醫」的論調更正。支持「同性戀可以改變」的專家臨床經驗還有很多
(詳參www.newdirection.ca/research/index.html,包括Spitzer的報告)。
我們認為,輕率斷定同性戀為不會改變的傾向,且將之與真正天生不能改變的
種族、膚色、性別等看齊,是偽科學的說法。
c. 同性性交應勸止:既然同性戀屬於先天或後天、本能或習染,在醫學上、科學
上一直未有定論,所以藉「性傾向」為由的立法理據並不充份。況且,有大量
研究顯示同志成因多源自問題家庭、與父母疏離或挫折的求偶經歷,正與現代
社會病態吻合,立法容讓他們亂闖同性戀慾之路反是更害了他們。再者,有資
格評價同性戀的不單是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等的專利,各大宗教亦有權就同
性戀及其行為作出教義上的評價。基督教及其他宗教提出的「同性戀性行為有
違生理自然」也是合事實和合情理的,其教導公眾拒絕這類性行為(因易導致
交配的器官損傷從而感染疾病,美國八成嚴重性病涉及這類性交),也是合乎
科學衛生和大眾利益的。
d. 同性戀不宜宣揚:同志訴求基本上是性操守的問題,現行法例只將成人私下進
行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所以其在性方面的法律權利僅屬負面的容許,而
非正面的保障(如夫婦的房事)。因此同性戀及引申而來的性行為不宜擴大至
公眾領域中予以正面肯定,如要求學校性教育科正面教導同性戀慾,要政府資
助城市辦同志節慶讓他們性感地遊行,要商場刊登宣示同性性愛的海報等,這
都是過份要求,美化了一項「未算犯法」的不當行為。然而,除性愛活動外,
我們重申同性戀者在生活各方面應擁有一般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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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說: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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