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kulza (小松饼)
看板gay
标题Re: 宣道牧函34期:怎样看同性恋者争取权益
时间Wed Dec 31 23:56:49 2003
(第一次编辑说明:加上此教会的英文全称)
基督教宣道会香港区联会 宣道牧函 二○○三年十月(第三十四期)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Church of Hong Kong
主题:怎样看同性恋者争取权益(续)
作者:神学及时事立场委员会
法律及圣经回应:同志群体、同志支持者及其他性癖好人士向来辩称,他们的诉求
只是争取基本人权,保障弱势人士。他们常引用一些人权宣言,争取将就业、住屋
、教育、婚姻等人权给予不论肤色、性别、年龄、国籍、「性倾向」等人士。事实
上,很多国际性及西方国家的人权宣言和宪法至今都没有加上「性倾向」在受保护
的人权名单中,只是推动者造成既定事实,混淆公众视听,并为「集体同居同婚、
成人孩童结婚、人兽交合等」(因这些也有被解释为性倾向)铺路。
另一错谬则是将「性倾向」读进「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并不
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同志称可扩展名单至或男同志
、或女同志);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3:26-28)然而,这
样毫无准则地包括任何人士,是明显违背新旧约圣经要求──神的选民与儿女要从
外邦的淫风败俗中分别出来的教导(「你们要圣洁,因为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
」;「你们要分别为圣」等句语遍布圣经)。保罗甚至指出「淫乱的、作娈童的、
亲男色的」等性行为与其他罪行如自欺、贪婪、醉酒等并列,都是「不能承受神的
国」(林前6:9-10)。
2. 性倾向的解读:
「宗教、家庭」是「政府、法律」不容随便改动的体制,因为宗教与家庭比後两者
更早紮根在人类社会,地位当受尊重。根据各主流宗教的传统,皆主张「一男一女
婚姻」才可组成延续人类本能的家庭,且这类婚姻有利父母悉心培养社会下一代;
在人类历史中,亦可印证此类型婚姻下的家庭带来社会最大裨益。因此,我们拒绝
以「性倾向」为理由就可改变婚姻的定义,亦不同意「反对同性可组织家庭」的言
论构成歧视,理由是:
a. 同性恋并非正常:坊间常引用的美国精神病学协会於1973年取消同性恋及其行
为是病态(mental disorders)的讲法,是不明底蕴的;因为在当年该会大约
25000会员中,约有10000人投票,其中虽有六成认为同性恋属正常,但占少数
、专研同性恋问题的会员,大部份仍认为属病态,只是票数不及并非深究这方
面的大多数会员;而在该会1977年的再次调查中,仍有七成会员视之为病态,
一成多表示不肯定。不少学者,包括该会在1973年的董事局成员Dr. Charles
Socarides,认为那次是仓卒的投票,是支持同志的组织(National Gay Task
Force)在会内、会外大量游说的结果,是政治性多於医学(科学)性。自此同
志、亲同志人士得传媒之助,将同志是「正常」的观念说成事实,向公众、政
府、官员继续游说,争取正常人的基本权益,而将不认同他们的人士的意见(
其实大多是温和合理的,只有少数的言行是激烈的),一概冠上歧视的罪名以
抬高自己「正常化」的地位。
b. 性倾向可以改变:近年坊间流行称「性倾向」为天生不能改变,且分其为三类
:异性恋、同性恋和双性恋。事实上,今天不少治疗同性恋的个案,已证实同
性恋是可以「医好」的,且成功率达30-50%,比某些心理精神病的治癒率更
高。2001年5月9日,有公信力的CNN、New York Times 及Washington Post大
事报导於上述1973年领导精神病学协会的专家小组,废除「同性恋是病态」的
主脑Dr. Robert L. Spitzer的更正看法,他经长期研究发现,66%的男同志与
44%的女同志在寻求治疗後,取得良好的异性恋表现(good heterosexual
functioning)。Spitzer将此研究於当日该会年会发表,并要求会方不应继续
压制一些同业施行「转变性倾向的治疗」(reparative therapies),将「同
性恋冇得医」的论调更正。支持「同性恋可以改变」的专家临床经验还有很多
(详参www.newdirection.ca/research/index.html,包括Spitzer的报告)。
我们认为,轻率断定同性恋为不会改变的倾向,且将之与真正天生不能改变的
种族、肤色、性别等看齐,是伪科学的说法。
c. 同性性交应劝止:既然同性恋属於先天或後天、本能或习染,在医学上、科学
上一直未有定论,所以藉「性倾向」为由的立法理据并不充份。况且,有大量
研究显示同志成因多源自问题家庭、与父母疏离或挫折的求偶经历,正与现代
社会病态吻合,立法容让他们乱闯同性恋慾之路反是更害了他们。再者,有资
格评价同性恋的不单是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等的专利,各大宗教亦有权就同
性恋及其行为作出教义上的评价。基督教及其他宗教提出的「同性恋性行为有
违生理自然」也是合事实和合情理的,其教导公众拒绝这类性行为(因易导致
交配的器官损伤从而感染疾病,美国八成严重性病涉及这类性交),也是合乎
科学卫生和大众利益的。
d. 同性恋不宜宣扬:同志诉求基本上是性操守的问题,现行法例只将成人私下进
行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所以其在性方面的法律权利仅属负面的容许,而
非正面的保障(如夫妇的房事)。因此同性恋及引申而来的性行为不宜扩大至
公众领域中予以正面肯定,如要求学校性教育科正面教导同性恋慾,要政府资
助城市办同志节庆让他们性感地游行,要商场刊登宣示同性性爱的海报等,这
都是过份要求,美化了一项「未算犯法」的不当行为。然而,除性爱活动外,
我们重申同性恋者在生活各方面应拥有一般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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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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