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ice (天兵)
看板gardener
標題[問題] 幼兒園合約問題
時間Sat Sep 15 22:04:13 2012
第一次在這版PO文 請大家見諒
以下是我的問題
我想請問 我目前在一間幼兒園上班
當初上班時有跟園所簽約 簽的是''助理教師任用規章暨簽約書''
問題來了
1 當助理老師沒過多久 大概過了2個禮拜 就告知我8月份要升我為帶班導師
請問合約要重新簽屬嗎?!
當初園所告知我是8月份要接班 實際上是8月的最後一個禮拜才正式接班(之前的?導師也
還在班上 所以8月份剛開始班上有兩位導師我+?導師) 等到8月份薪水下來才發現 8月份
的薪水跟7月份還在當助理老師時的一樣 並無加薪 但當時我已經開始參與導師會議沒有
在做助理老師的工作了
2 合約上有註明試用期3個月 是從契約生效日算起?! 還是受聘日算起? 還有聘用人名稱
是老闆
受聘人是我 見證人是園長 但當時與我簽約的人是園長 聘用人並無簽章 這樣合約還有效
力存在嗎?
如果想要離職還須負擔違約金嗎?
請各位給我意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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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248.141
1F:推 teri0719:第二點就明顯違法!!!這合約牴觸勞工基準法..試用期 09/15 22:21
可以請問一下是哪一條嗎? 看來看去還是不知道是哪條@@ 謝謝
※ 編輯: godice 來自: 118.170.248.141 (09/15 22:33)
2F:推 evalalala:沒有試用期這回事吧....一樓說的應該是這個 09/15 23:33
3F:推 ilikethee:真的奉勸大家不要簽約,沒給簽約金為啥走要付違約金? 09/16 01:36
4F:→ lilianchan:其實簽約還要給老師簽約金呢 09/16 08:04
5F:→ kitty26:前園所沒簽約 但要賠全薪3個月~~某大學附幼 09/16 19:14
6F:→ am711206:所謂試用期 其實是誤解勞基法規定之結果 因為勞基法只規 09/16 21:49
7F:→ am711206:定就職滿3個月以上勞工 顧主有義務提前通知解職 而被顧主 09/16 21:50
8F:→ am711206:主誤認 未滿三個月之期間為試用期 可以隨時解職 薪水也 09/16 21:51
9F:→ am711206:可以少付 但這已被勞委會函釋 違反勞基法 正確為顧主對 09/16 21:52
10F:→ am711206:未滿3個月之新進員工 所給付薪水不得以試用為由 任意減薪 09/16 21:52
11F:→ am711206:甚至不支薪 這是違法的 但顧主可以對未滿3個月之員工 隨 09/16 21:53
12F:→ am711206:時以未符需求而解職 但薪水不得少付 相反的員工當然也可 09/16 21:54
13F:→ am711206:以在這三個月內 隨時提出離職要求 顧主不可以要求員工付 09/16 21:55
14F:→ am711206:違約金 09/16 21:55
謝謝a大解釋 那我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如果我在未滿三個月內要求離職 可是雇主卻要求
要付違約金 那我是否要把當時情況錄音下來呢? 謝謝
※ 編輯: godice 來自: 218.187.253.47 (09/16 22:17)
15F:→ am711206:能錄音最好 不然就算報到勞委會 因為沒證據也很難處理 09/20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