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coch (清醒的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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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幼教代課...
時間Sat Jul 9 20:47:33 2005
高雄縣旗山區甲仙等9所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代理教師甄試簡章 甄試日期
民國94年 07月 25日 編製單位
甲仙國小 編製者
廖家興 聯絡人
蕭興宗 聯絡電話
07-6761065
http://edata.ks.edu.tw/edata/agent_show_ele.jsp?edu_no=124725&agent_no=6
※高雄縣旗山區甲仙等9所國民小學94學年度附設幼稚園代理教師聯合甄試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幼稚教育法
貳、甄試科別、名額及聘任期間:
一、聯合甄試學校及代理教師名額:吉東國小1名、木柵國小1名、內門國小1名、杉林國小1名、新庄
國小1名、三民國中小1名、民生國小1名、甲仙國小2名、小林國小2名,共計11名。
二、聘任期間:自94年8月30日起至95年7月1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時,代理教師應即無條件解職。
參、甄試資格:
一、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之資格且無「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條之情事者。
二、應試資格:依下列順序依序錄取聘用。
第一順位:具有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第二順位:1、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 (含半年實習)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2、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生效以前,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或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含一年實習),並具有修畢
之足資證明文件者。
第三順位:1.大學以上畢業,且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前曾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
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
2.專科學校畢業,且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任代課滿二年,並在師資培育機構修習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者。
第四順位: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曾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
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
2.高中職畢業,且於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曾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
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
第五順位:大學以上畢業者。
肆、簡章下載發售與報名時間:
一、簡章下載使用及發售:
(一)請自高雄縣內門鄉木柵國小、內門國小,以及甲仙鄉甲仙國小、小林國小4所學校網頁下載使用,請
用A4紙張列印。
(二)報名現場亦有甄試報名表(含簡章),每份工本費20元。
二、報名時間:94年7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
94年7月16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
伍、報名地點:高雄縣甲仙鄉甲仙國民小學(校址:甲仙鄉文化路45號;電話:07-6751025)。
陸、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現場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柒、報名手續及須檢附證件:
一、填寫報名表一份
二、繳驗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1.未攜帶國民身分證;2.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所載姓名、年齡不一致者,
均不得報考)。
(二)學經歷證件正本(與報名資格相關之證件)。
(三)服務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三、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2張(自行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四、報名費新台幣8佰元整;並書妥考生姓名、住址、郵遞區號並貼足郵資32元之限時掛號標準信封2
個。
五、領取准考證。
捌、甄試成績計算:
一、幼稚教育實務(含行政、課程、教材教法)(40%)、國語文(20%)、
幼稚教育理論(含幼兒發展與保育、幼兒教育概論)(40%)。
二、服務加分:最高7分。
三、設籍加分:最高10分。
玖、甄試日期:94年7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10分開始。
拾、甄試地點:高雄縣甲仙鄉甲仙國民小學(校址:甲仙鄉文化路45號;電話:07-6751025)。
拾壹、成績寄發:94年7月26日(星期二)。
拾貳、成績複查:
複查成績者,應於94年8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親自(或委託)至甲仙國小辦理複查手
續,並繳交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限時掛號信封一個、成績通知單影本,以及複查費新台幣2佰元
整。
拾參、查榜及排序通知:
一、查榜:94年8月1日(星期一)下午5時,請考生自行上網(高雄縣政府教育局首頁右下方『代理代
課教師』專區;或內門鄉木柵國小、內門國小,以及甲仙鄉甲仙國小、小林國小4所學校網頁)查
閱成績及順位名次。
二、排序通知:94年8月2日(星期二)寄發順位及排序通知單。
拾肆、介聘及候用:
一、介聘日期:94年8月5日(星期五),請於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辦理報到。10時30分起開始公
開介聘。經通知未到場或棄權,以及介聘後未報到或離職者不再分發。
二、介聘地點:高雄縣甲仙鄉甲仙國民小學。
三、總成績達60分以上者,依順位、成績依序錄取11名聘任,其餘人員依順位、成績列冊33名候用。
四、經介聘之代理教師,應繳交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如發現身心不健全(肢
體殘障除外)或肺部疾病者,撤銷其資格。
拾伍、報到日期:94年8月8日(星期一)上午11:30前,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9校聯合甄委會,依序通
知候用人員遞補。
拾陸、附則:
一、座號及試場於考前一日在甲仙國小公佈。
二、報名後未參加甄試或甄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候用。
三、成績排序以順位在前者優先,相同順位以總分在前者優先;總分再相同,依幼稚教育實務、幼稚教
育理論、國語文順序成績高低排列,為錄取或候用次序;若又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先後次序。
四、94年8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應入伍服役人員,請勿報考。
五、代理教師生效日期:開學前進用以94學年度開學日(94年8月30日)起薪;開學日後進用以實際報
到日起薪。
六、高雄縣代理教師一律以學歷支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七、完成報名手續者,概不退費。
八、所有證明文件資料,皆須為正本,驗後退還。
九、本簡章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由9校聯合介聘委員會報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縣旗山區甲仙等9所國民小學94學年度附設幼稚園代理教師聯合甄試報名表
第( )順位
編號 (請勿填寫) 姓名 身分證字號 二吋照片
性別 籍貫 省 縣市 市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住址 電話
學歷 畢業年月 年 月 證書字號 字第 號
兵役審查 教師登記證字號 字第 號 報名費收訖 核發准考證
服務加分 設籍加分
本縣國小(含附設幼稚園)代理(課)每滿一個月加0.1分(持服務證明審分) 在本縣國小(含附設幼稚園)代理(課)獲獎狀以上獎勵,獎狀一張加0.1分、嘉獎一次加0.2分、記功一次加0.5分、記大功一次加1分(限最近五年內) 設籍本縣一年以上未曾中斷現仍在籍者(請提供報名前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正本),每滿一年加2分
滿個月 分 獎狀 張嘉獎 次記功 次記大功 次 分 滿年
(上列二項得分合計最高7分為限) (最高10分)
甄試成績 科目 幼稚教育實務 幼稚教育理論 國語文 服務加分 設籍加分
原始分數
得分 (40%) (40%) (20%)
總分 甄試結果
高雄縣旗山區甲仙等9所國民小學94學年度附設幼稚園代理教師聯合甄試准考證
二吋照片 姓名: 時間 科目 監考人員簽章
9:00?9:10 預備
9:10?10:00 幼稚教育實務
編號: 10:10?11:00 幼稚教育理論
11:10?12:00 國 語 文
甄試日期:94年7月25日(星期一)
甄試地點:高雄縣甲仙鄉甲仙國民小學
※高雄縣旗山區甲仙等9所國民小學94學年度附設幼稚園代理教師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一、考場設在甲仙國小,試場座位表於考試前一天於本校川堂公佈。
二、考試時間起訖均以鈴(鐘)聲為號,考生請依考試時間進場應試。
三、應試者須按規定時間到達試場,遲到逾十五分鐘者不准入場。已進入試場應試者,在三十分鐘內不
得出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四、應試人員入場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上角,並詳細檢查桌
面、答案卷、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一致。如發現不同,應即告知監場人員查對,用錯答案卷,不
予計分。准考證遺失者,請於考試前攜帶與報名表相同的照片至試務中心申請補發,以一次為限。
五、應試人員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
帶。
六、考試應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作答,請依規定作答清晰。
七、應試人員不得污損答案卷,或在答案卷上做任何記號,違者視情節輕重酌予扣分。
八、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完,考生應立即停止作答,留坐原位,俟監試人員收卷後,始得離座出
場。
九、應試人員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應考資格不得繼續應考,其該科不予計分且已考之各科成
績無效:
(一)冒名頂替者。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者。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五)夾帶書籍文件者。
(六)在桌椅、文具、肢體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
(七)隨身攜帶呼叫器或行動電話等干擾試場秩序之電子器材應試者。
(八)未遵守本試場規則之規定,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卷會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
場秩序者。
(九)應試人員有前項各款之情事者,如係公立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本會將通知其服務單位。
十、應試者不得交談、偷看、抄襲,違者該科答案卷不予計分。
十一、應考人不得攜帶試卷出場,試題隨卷繳交,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各科筆試必須在答案卷上作答,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書寫自己姓名或與試題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應考人應試時不得自誦答案或以暗號表示答案或使試卷便利他人窺閱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應考人如有其他一般性違規情事,按其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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