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coch (清醒的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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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幼教代课...
时间Sat Jul 9 20:47:33 2005
高雄县旗山区甲仙等9所国民小学附设幼稚园代理教师甄试简章 甄试日期
民国94年 07月 25日 编制单位
甲仙国小 编制者
廖家兴 联络人
萧兴宗 联络电话
07-6761065
http://edata.ks.edu.tw/edata/agent_show_ele.jsp?edu_no=124725&agent_no=6
※高雄县旗山区甲仙等9所国民小学94学年度附设幼稚园代理教师联合甄试简章
壹、依据:
一、教育部订颁「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二、幼稚教育法
贰、甄试科别、名额及聘任期间:
一、联合甄试学校及代理教师名额:吉东国小1名、木栅国小1名、内门国小1名、杉林国小1名、新庄
国小1名、三民国中小1名、民生国小1名、甲仙国小2名、小林国小2名,共计11名。
二、聘任期间:自94年8月30日起至95年7月1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时,代理教师应即无条件解职。
参、甄试资格:
一、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订颁「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规定之资格且无「教育人员
任用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条之情事者。
二、应试资格:依下列顺序依序录取聘用。
第一顺位:具有幼稚园合格教师证书或资格者。
第二顺位:1、师资培育法中华民国92年8月1日修正生效後,於师资培育之大学开始修习并修毕师资职
前教育课程 (含半年实习) ,取得修毕证明书者。
2、师资培育法中华民国92年8月1日修正生效以前,已於师资培育之大学修毕师资职前教育
课程,或已於师资培育之大学开始修习师资职前教育课程(不含一年实习),并具有修毕
之足资证明文件者。
第三顺位:1.大学以上毕业,且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前曾任代课代理教师连续达三个月以上或累积
达一年以上并取得证明者。
2.专科学校毕业,且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任代课满二年,并在师资培育机构修习师资职
前教育课程者。
第四顺位:1.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且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曾任代课代理教师连续达三个月以上或累
积达一年以上并取得证明者。
2.高中职毕业,且於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曾任代课代理教师连续达三个月以上或累积达
一年以上并取得证明者。
第五顺位:大学以上毕业者。
肆、简章下载发售与报名时间:
一、简章下载使用及发售:
(一)请自高雄县内门乡木栅国小、内门国小,以及甲仙乡甲仙国小、小林国小4所学校网页下载使用,请
用A4纸张列印。
(二)报名现场亦有甄试报名表(含简章),每份工本费20元。
二、报名时间:94年7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
94年7月16日(星期六)上午9时至12时。
伍、报名地点:高雄县甲仙乡甲仙国民小学(校址:甲仙乡文化路45号;电话:07-6751025)。
陆、报名方式:亲自或委托他人现场报名(通讯报名不予受理)。
柒、报名手续及须检附证件:
一、填写报名表一份
二、缴验证件:
(一)国民身分证(1.未携带国民身分证;2.学经历证件与国民身分证所载姓名、年龄不一致者,
均不得报考)。
(二)学经历证件正本(与报名资格相关之证件)。
(三)服务加分证明文件正本。
三、最近3个月内2寸半身脱帽正面照片2张(自行分别黏贴於报名表及准考证上)。
四、报名费新台币8佰元整;并书妥考生姓名、住址、邮递区号并贴足邮资32元之限时挂号标准信封2
个。
五、领取准考证。
捌、甄试成绩计算:
一、幼稚教育实务(含行政、课程、教材教法)(40%)、国语文(20%)、
幼稚教育理论(含幼儿发展与保育、幼儿教育概论)(40%)。
二、服务加分:最高7分。
三、设籍加分:最高10分。
玖、甄试日期:94年7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时10分开始。
拾、甄试地点:高雄县甲仙乡甲仙国民小学(校址:甲仙乡文化路45号;电话:07-6751025)。
拾壹、成绩寄发:94年7月26日(星期二)。
拾贰、成绩复查:
复查成绩者,应於94年8月1日(星期一)上午9时至11时亲自(或委托)至甲仙国小办理复查手
续,并缴交书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限时挂号信封一个、成绩通知单影本,以及复查费新台币2佰元
整。
拾参、查榜及排序通知:
一、查榜:94年8月1日(星期一)下午5时,请考生自行上网(高雄县政府教育局首页右下方『代理代
课教师』专区;或内门乡木栅国小、内门国小,以及甲仙乡甲仙国小、小林国小4所学校网页)查
阅成绩及顺位名次。
二、排序通知:94年8月2日(星期二)寄发顺位及排序通知单。
拾肆、介聘及候用:
一、介聘日期:94年8月5日(星期五),请於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办理报到。10时30分起开始公
开介聘。经通知未到场或弃权,以及介聘後未报到或离职者不再分发。
二、介聘地点:高雄县甲仙乡甲仙国民小学。
三、总成绩达60分以上者,依顺位、成绩依序录取11名聘任,其余人员依顺位、成绩列册33名候用。
四、经介聘之代理教师,应缴交公立医院之体格检查表(含X光透视证明),如发现身心不健全(肢
体残障除外)或肺部疾病者,撤销其资格。
拾伍、报到日期:94年8月8日(星期一)上午11:30前,未报到者以弃权论,由9校联合甄委会,依序通
知候用人员递补。
拾陆、附则:
一、座号及试场於考前一日在甲仙国小公布。
二、报名後未参加甄试或甄试科目有一科为零分者,不予录取或候用。
三、成绩排序以顺位在前者优先,相同顺位以总分在前者优先;总分再相同,依幼稚教育实务、幼稚教
育理论、国语文顺序成绩高低排列,为录取或候用次序;若又相同时,以抽签决定先後次序。
四、94年8月1日至95年7月31日应入伍服役人员,请勿报考。
五、代理教师生效日期:开学前进用以94学年度开学日(94年8月30日)起薪;开学日後进用以实际报
到日起薪。
六、高雄县代理教师一律以学历支薪,不采计职前年资。
七、完成报名手续者,概不退费。
八、所有证明文件资料,皆须为正本,验後退还。
九、本简章经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并由9校联合介聘委员会报府核准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高雄县旗山区甲仙等9所国民小学94学年度附设幼稚园代理教师联合甄试报名表
第( )顺位
编号 (请勿填写) 姓名 身分证字号 二寸照片
性别 籍贯 省 县市 市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住址 电话
学历 毕业年月 年 月 证书字号 字第 号
兵役审查 教师登记证字号 字第 号 报名费收讫 核发准考证
服务加分 设籍加分
本县国小(含附设幼稚园)代理(课)每满一个月加0.1分(持服务证明审分) 在本县国小(含附设幼稚园)代理(课)获奖状以上奖励,奖状一张加0.1分、嘉奖一次加0.2分、记功一次加0.5分、记大功一次加1分(限最近五年内) 设籍本县一年以上未曾中断现仍在籍者(请提供报名前3个月内的户籍誊本正本),每满一年加2分
满个月 分 奖状 张嘉奖 次记功 次记大功 次 分 满年
(上列二项得分合计最高7分为限) (最高10分)
甄试成绩 科目 幼稚教育实务 幼稚教育理论 国语文 服务加分 设籍加分
原始分数
得分 (40%) (40%) (20%)
总分 甄试结果
高雄县旗山区甲仙等9所国民小学94学年度附设幼稚园代理教师联合甄试准考证
二寸照片 姓名: 时间 科目 监考人员签章
9:00?9:10 预备
9:10?10:00 幼稚教育实务
编号: 10:10?11:00 幼稚教育理论
11:10?12:00 国 语 文
甄试日期:94年7月25日(星期一)
甄试地点:高雄县甲仙乡甲仙国民小学
※高雄县旗山区甲仙等9所国民小学94学年度附设幼稚园代理教师联合甄选试场规则
一、考场设在甲仙国小,试场座位表於考试前一天於本校川堂公布。
二、考试时间起讫均以铃(钟)声为号,考生请依考试时间进场应试。
三、应试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试场,迟到逾十五分钟者不准入场。已进入试场应试者,在三十分钟内不
得出场,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四、应试人员入场後应将准考证及国民身份证或其他足资证明身分证件置於桌面左上角,并详细检查桌
面、答案卷、准考证三者之号码是否一致。如发现不同,应即告知监场人员查对,用错答案卷,不
予计分。准考证遗失者,请於考试前携带与报名表相同的照片至试务中心申请补发,以一次为限。
五、应试人员之书籍文件,应放置於试场前方或指定场所,不得置於抽屉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随身携
带。
六、考试应用黑色或蓝色原子笔作答,请依规定作答清晰。
七、应试人员不得污损答案卷,或在答案卷上做任何记号,违者视情节轻重酌予扣分。
八、考试时间终了,铃(钟)声响完,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留坐原位,俟监试人员收卷後,始得离座出
场。
九、应试人员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应考资格不得继续应考,其该科不予计分且已考之各科成
绩无效:
(一)冒名顶替者。
(二)持用伪造或变造之应考证件者。
(三)互换座位或试卷者。
(四)传递文稿、参考资料、书写有关文字之物件或有关信号者。
(五)夹带书籍文件者。
(六)在桌椅、文具、肢体或其他处所,书写有关文字者。
(七)随身携带呼叫器或行动电话等干扰试场秩序之电子器材应试者。
(八)未遵守本试场规则之规定,不接受监场人员劝导,或缴卷会後仍逗留试场门(窗)口附近,扰乱试
场秩序者。
(九)应试人员有前项各款之情事者,如系公立机关学校现职人员,本会将通知其服务单位。
十、应试者不得交谈、偷看、抄袭,违者该科答案卷不予计分。
十一、应考人不得携带试卷出场,试题随卷缴交,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二、各科笔试必须在答案卷上作答,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三、应考人不得在答案卷书写自己姓名或与试题无关之任何文字或符号,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四、应考人应试时不得自诵答案或以暗号表示答案或使试卷便利他人窥阅答案,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五、应考人如有其他一般性违规情事,按其情节轻重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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