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udiahua (下殺 科科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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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幼兒就讀全美或雙語幼兒園之我見
時間Tue Mar 29 22:50:5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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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傳給你身邊的人看
不知道影響力能夠有多少
因為有時候能被說服的大概也是幼教圈子的人吧
甚至有些幼教工作者根本就不覺得這是個好看法
今天聽到教授說一些事情
感覺教育改革真的是一條很不好走的路
尤其是當你的政策是擋人財路時.......
(一個上全美語的幼兒一學期學費推估30萬 30個小朋友多少錢)
有關於禁止全美語教學引起了許多補教業者的抗議聲浪
甚至是南北補教業者大串聯到教育部抗議
是什麼力量讓他們那麼強大 甚至可以蓋過真正專業的學界呢
應該還是家長的支持吧
如果說家長也認同這種全美語的教法
不管你教育學者 教育單位再怎麼鼓吹 想要改革
這種教學法一定就是還是會有業者去施行
所以家長也是需要被教育的~~~~~~~
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說帖
緣起
近來社會大眾對於幼兒是否該學英語?學甚麼?怎麼學?學到甚麼程度?等議題討論
十分熱切,為了澄清社會大眾的疑慮,本部在蒐集相關研究文獻,並多方諮詢家長、幼教
工作者及語言學、幼兒教育、英語教育等方面的學者專家意見後,配合目前國內法令、師
資、課程的配套條件,審慎研擬出以下「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立場和主張,希望能有助
於大家的了解與支持。
我們強調
「一個前提、兩個堅持、三種主張、四項作法」
一個前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
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
當之協助與保護。」及幼稚教育法第一條:「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本部即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利益」為前提,基於依法行政、尊重專業
及衡量與本政策攸關的重要關係人之利益下,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兩個堅持
除了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利益考量為前提外,我們堅持必須遵照法令規
章之合法性與尊重學理研究之專業性,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堅持依法行政—推動幼稚園正常化教學
就法令規章而言,
依據幼稚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
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密切配合,達成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充實兒童生活經驗、增進兒童倫理觀念、培養兒童合群習性等目標。課程安排則依照「
幼稚園課程標準」分為六大領域(健康、語文、常識、遊戲、工作、音樂六類),採統整
式教學,以生活化、遊戲化之方式實施教學活動。
堅持尊重專業—以學術研究為後盾
就學理研究而論,依據大腦神經科學、語言學、英語教育的相關研究發現,第二語言
或外語學習的關鍵期假說並不成立,而在英語是外語的環境下,幼兒學得快、忘得也快,
愈早學習並不保證英語能力就一定好,反而是認知發展較成熟的青少年學習外語會比幼兒
有效率得多,先掌握本國語文的讀寫能力和語言規則對於學習外語會有所幫助;另依據幼
兒教育的相關研究發現,在「全英語」、「No Chinese」的環境下,由於語言的隔閡,幼
兒不僅易產生偏食學習、學習內容的深度與廣度會受限,還可能出現一些溝通障礙、情緒
困擾、價值觀扭曲、與文化認同的問題,甚至影響中文能力的發展。
三種主張
在一個前提兩個堅持之下,我們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有以下三項主張:
一、語言學習順序應為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
既然研究發現本國語言是學習外語的基礎,經考慮幼兒身心發展之特性與目前本國環
境之配套條件,語言學習順序應為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所以目前教育部的規劃是學
齡前幼兒及國小一、二年級兒童的語言學習重點在於母語及國語能力的培養,當本國語文
的基礎穩固後,再開始正式學習外語,而從九十四學年度起,英語課程將正式從國小三年
級開始實施。
二、幼兒接觸英語應以「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而非「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為目標
:
既然依據現行幼稚園課程標準,「培養流利的外語能力」並非課程目標之一,專業的
研究證據也不支持「英文愈早學才能學好」,而幼兒學習英語又並非優質、正常化幼兒教
育的絕對必要條件,亦不符合教育部預定從國小三年級正式開始實施英語教學的政策;所
以學齡前幼兒的英語教育政策將採「選修」而非「必修」的立場,我們反對幼稚園實施「
全英語」、「No Chinese」的教學,或安排幼兒整個早上或從早到晚學英語;但在不影響
正常教學的情況下,採「融入式」教學、以「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為目標者,或在
課後安排英語才藝課程,以聆聽歌謠、說故事、玩遊戲等適合幼兒學習的方式,讓幼兒有
機會接觸英語者,則不在禁止之列。
三、幼稚園不可聘任外籍老師教授英語教學活動:
學齡前幼兒需要在與他關係親密、讓他有安全感的大人照顧下學習與發展,而這絕非
大多數未受幼教專業訓練、無合格幼教師證照、流動率高、將自己定位為「教英語」的外
籍老師所能適任的;何況外籍老師在幼稚園任教,完全不符合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6條之相
關規定。如果幼稚園要提供幼兒接觸或學習英語的機會,應由持有合格幼稚園教師證照的
本國籍老師擔任較為適切。
四項作法
一、加強宣導:
以文宣刊物、電視廣告、平面媒體、電子媒體等方式,提供家長及社會大眾有關幼兒
期所需注意的身心發展狀況、學習任務及本部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正確資訊,大力宣導所
謂優質、正常化幼兒教育的內涵及哪些教學活動方式不宜。
二、依法取締:
依據「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及「幼稚園課程標準」等相關法令,
對於幼稚園之名稱、師資與課程安排均有明文規定。幼稚園或補習班若違反相關法令,採
「全英語」、「No Chinese」教學,在招牌、網站、宣傳單上以「雙語」幼稚園、「幼兒
美語學校」、「國際美語幼兒學校」等違法立案名稱為號召,或聘任外籍老師任教,則依
照其違法事實,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或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分。
三、修訂幼稚園課程標準:
目前的幼稚園課程標準,完全未針對外語在幼兒教育中的定位、如何適切地提供幼兒
接觸外語的活動及方式作說明。將來修定時,我們會在「社會」領域的「促進文化學習與
國際了解」目標中,強調幼稚園可藉由提供幼兒接觸外語的機會,達成「了解多元文化」
的目標,並提供讓幼兒接觸英語之合宜、不合宜的教學活動方式與實例;也會在「語文」
領域的目標中,加強陳述幼兒的語文學習是以「培養母語及國語能力而非流利的外語能力
」為目標,當幼兒本國語文的基礎穩固後,進入小學三年級再開始正式教授外語。
四、進行長期相關研究,作為調整我國(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方針:
政策研擬需以專業的學理研究為後盾,由於目前有關在英語是外語的情況下,我國兒
童如何學習外語的國內外研究非常稀少,所以需進行長期相關研究,以作為未來調整我國
(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方針。目前已委託專業學術機構,針對「提早於幼兒階段學習英
語與後續英語、國語能力之相關研究」進行專案研究,預計將於九十三年年底發表研究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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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laudiahua 來自: 61.228.86.155 (03/29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