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看板gallantry
標題[閒聊] 閱微草堂筆記 兩難案
時間Sun Jan 16 17:34:05 2022
一定無法判斷的案子,不一定不合常理,有時越合於常理,卻越不能明辨。
學生吳冠賢任(甘肅)安定縣縣令時,我從新疆被召回京,途中暫住在他衙門,
聽他說有約十六七歲的少年少女,一起攔他轎子喊冤,
少年說「她是我家的童養媳,因我父母雙亡就打算拋棄我另去嫁別人。」
少女說「我是他親妹妹,他看父母都死了,就不懷好意、想把我當成妻子。」
問他們姓什麼,兩人都能答;
問原籍在哪,則父母都是流亡乞丐、每天都換地方,早就不記得自己是哪裏人了;
問同夥的乞丐則說「他們到這沒幾天,父母就一起死了,不知道事情詳細,
有聽他們互稱兄妹,但民間童養媳也常這樣叫,所以不知真相。」
有老衙吏建議說「這案子有如捕風捉影,什麼實證都找不到、年紀還小也不能刑求,
判兩人合或離都難保無誤;
但判離就算實際上錯了,也只是不小心破壞一樁婚姻,過失較小,
判合如果錯了,則是不慎幫助亂人倫,過失就大了,還是判離吧!」
吳冠賢一再推理,還真的不知該怎麼判,最後只好按他建議做。
想到先父在刑部任職時的案子:
蘇州織造海保被抄家後,三個兵留下看守他家宅院,海保家宅院有上百間房屋,
某天深夜時吹起風雪,三個人就把大門上閂,待在最裏面的內宅取暖,
還點燈一起喝酒聊天,三人都喝到大醉後,不知是誰把燈熄滅了,
三個人在黑暗中不小心互相碰撞,結果竟變成扭打互毆事件,
一直打到夜半,大家都又累又痛才倒地昏睡,
到天亮時,其中一個人死掉了,另外兩人也受到重傷但僥倖沒死。
審訊時,兩個都說是一起圍毆致死,如果被判死刑抵命也無話可說,
當時夜深、屋裡昏暗,感覺被人抓就抓回去、感覺被打就打回去,
不知道是誰抓我、誰打我,也不知道我抓的是誰、打到的是誰,
下手輕重、或哪個傷口是誰打的,不但活著的兩個人不知道,
就算能把死者復活來問,他鐵定也不知道;
既然死一個人不用兩個人來償命,辦案官員可以隨便指定一個人死、不會有問題,
如果一定真要查出到底是誰,就算嚴刑逼供,問得的也是誣認而已,
還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就這樣僵持了一個多月,其中一個傷勢惡化而死,於是趁此機會以他為主犯來結案。
先父說「這案子把先挑起糾紛的人判為主犯就可以定案,
但從他們供詞來看,真的無法知道是誰,
與其刑求逼供,還不如隨便指定一個;
我到現在反覆回想無數次,還是不知道該怎麼正確推斷,
可見刑官真的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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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不能斷之獄,不必在情理外也;愈在情理中,乃愈不能明。門人吳生冠賢為安定令時,
余自西域從軍還,宿其署中。聞有幼男幼女皆十六七歲,並呼冤於輿前。幼男曰:「此我
童養之婦,父母亡,欲棄我別嫁。」幼女曰:「我故其胞妹,父母亡,欲佔我為妻。」問
其姓,猶能記;問其鄉里,則父母皆流丐,朝朝轉徙,已不記為何處人也。問同丐者,則
曰:「是到此甫數日,即父母並亡,未知其始末。但聞其以兄妹稱。然小家童養媳,與夫
亦例稱兄妹,無以別也。」有老吏請曰:「是事如捉影捕風,杳無實證,又不可以刑求。
斷合斷離,皆難保不誤。然斷離而誤,不過誤破婚姻,其失小;斷合而誤,則誤亂人倫,
其失大矣。盍斷離乎!」推研再四,無可處分,竟從老吏之言。因憶姚安公官刑部時,織
造海保方籍沒,官以三步軍守其宅。宅凡數百間,夜深風雪,三人堅扃外戶,同就暖於邃
密寢室中,篝燈共飲。沉醉以後,偶剔燈滅,三人闇中相觸擊,因而互毆。毆至半夜,各
困踣臥。至曙,則一人死焉。其二人一曰戴符,一曰七十五,傷亦深重,幸不死耳。鞫訊
時,並云共毆致死,論抵無怨。至是夜昏黑之中,覺有扭者即相扭,覺有毆者即還毆,不
知誰扭我、誰毆我,亦不知我所扭為誰、所毆為誰;其傷之重輕,與某傷為某毆,非惟二
人不能知,即起死者問之,亦斷不能知也。既一命不必二抵,任官隨意指一人,無不可者
。如必研訊為某人,即三木嚴求,亦不過妄供耳。竟無如之何。相持月餘,會戴符病死,
藉以結案。姚安公嘗曰:「此事坐罪起釁者,亦可以成獄。然核其情詞,起釁者實不知誰
。鍛鍊而求,更不如隨意指也。迄今反覆追思,究不得一推鞫法。刑官豈易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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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rely,
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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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cean11: 現在都是罪疑惟輕 無罪 然後就被人罵恐龍法官了 01/16 17:36
2F:推 ssarc: 用剪刀石頭布就好啦 01/16 17:41
3F:推 SunnyBrian: 第二例如果是以「偶發事件」引起的互毆,不排除正當防 01/16 17:42
4F:→ SunnyBrian: 衛的成立,一死兩重傷,顯見俱有傷害之犯意 01/16 17:42
5F:→ SunnyBrian: 由於重傷的戴符、七十五,於互毆際並未逃離鬥毆現場或 01/16 17:47
6F:→ SunnyBrian: 於是時出聲解紛,毆後又未確認現場情形,應可判過當防 01/16 17:47
7F:→ SunnyBrian: 衛或並為過失殺人正犯 01/16 17:47
「殺人」一定是故意、不會有『過失』,本案不是過失致死,就是故意傷害致死。
8F:→ chordate: 第一案現在可以驗DNA啊 01/16 17:54
9F:推 zeumax: 現在的打架鬥毆一般是拘留或是罰款,在台灣事件不大可能拘 01/16 18:02
10F:→ zeumax: 留不滿一天就出去了,在大陸其實也差不多,可能拘留到15天 01/16 18:02
11F:→ zeumax: 這種鬥毆事件本來就不好處理,難釐清糾紛事由下,各關幾天 01/16 18:03
12F:→ zeumax: 雙方冷靜其他糾紛才有法院審理最好 01/16 18:03
13F:推 hedgehogs: 跟妹妹結婚沒毛病啊 01/16 18:05
14F:推 Yenfu35: 回hedgehogs,兩人有血緣關係的話就亂倫啦,怎會沒毛病? 01/16 18:19
他應該只是在玩梗啦~ XD
15F:→ Yenfu35: 另請參閱司法院大法官第12及32號解釋。 01/16 18:28
16F:推 ckshchen: 以現在觀點來說不難判,女的不論是不是親妹都不想嫁 01/16 18:29
17F:→ saltlake: 童養媳本身就不符合 現代 觀點了 01/16 19:03
18F:推 kingstongyu: 有一種台灣早年辦案的既視感 01/16 19:25
19F:→ kingstongyu: 童養媳算是販賣人口,鑑於古代條件女性能從事的工作也 01/16 19:27
20F:→ kingstongyu: 不多 01/16 19:27
※ 編輯: mstar (219.85.182.241 臺灣), 01/16/2022 21:15:28
21F:→ SunnyBrian: mstar糾正的對,殺人無故意,我應該是想說過失致死罪 01/16 22:00
22F:→ hedgehogs: 我在玩哏沒錯 01/16 22:10
23F:推 applewarm: 真的難 01/16 22:19
24F:推 ben75280: 還好第一案沒玩什麼滴血認親 01/16 23:42
25F:推 vajra0001: 讀了一下資料 第一案真的難斷 01/17 02:30
26F:→ vajra0001: 大致上我覺得斷的方向是對的 01/17 02:31
27F:→ vajra0001: 爭議點應該在於是婚約還是被強賣 差異在女子的意願 01/17 02:32
28F:→ vajra0001: 假如女子供自己童養媳是被強賣 整個婚約無效 01/17 02:33
29F:→ vajra0001: 假如女子供當時不知道婚約詳情 這個婚約多半有效 01/17 02:34
30F:→ vajra0001: 也就是女子意願在同意 兩可都會有效 反對會無效 01/17 02:34
31F:→ vajra0001: 但是神的是這個少女供的是完全另一套事實 01/17 02:35
32F:→ vajra0001: 讓官方對於婚約或親屬關係這兩套事實都無法查證 01/17 02:36
33F:→ vajra0001: 我覺得可以步用判離或判和 只要判無親屬主婚 無法結婚 01/17 02:37
34F:→ vajra0001: 就好 這樣判決正確又擱置爭議 又尊重了意願 01/17 02:38
35F:→ vajra0001: 也避免了親屬相婚 或是強賣卑幼要把惡名加給女方父母 01/17 02:39
36F:→ vajra0001: 整個回應完 突然覺得我說不定有當師爺的天分 01/17 02:40
37F:→ Kukuxumusu: 第二則會不會可能是悶在一起生火取暖 造成氧氣不足或 01/17 06:38
38F:→ Kukuxumusu: 一氧化碳濃度變高 雖不致死但都可能讓人記憶出現問題 01/17 06:38
39F:→ saltlake: 差異在女子的意願 <- 別把現代觀念應套到古代 01/17 07:16
40F:→ saltlake: 那年頭哪來的婚姻自主? 女人的意願? 男人想取自己愛的 01/17 07:16
41F:→ saltlake: 不合父母意願能行嗎? 紅樓夢參照一下。 01/17 07:17
42F:→ saltlake: 歐美古時候的男女婚配也是父母定的。自由戀愛這種時髦 01/17 07:18
43F:→ saltlake: 的現代玩意,不要隨便套到古代 01/17 07:18
44F:推 vajra0001: 大清戶律讀完再回我 都沒讀資料就開砲喔? 01/17 12:18
45F:→ vajra0001: 根本沒人在論現代古代好嗎 01/17 12:19
46F:推 bestteam: 乞丐都能有老婆... 01/17 14:10
47F:推 vajra0001: 今天又讀完了第一案相關資料 01/18 01:29
48F:推 vajra0001: 亂毆比照首從 從者減一等 所以是杖一百 外加 01/18 01:34
49F:→ vajra0001: 流放三千里 但是旗人免流放 改枷號 01/18 01:35
50F:推 vajra0001: 所以這位七十五先生的結局 是杖一百+枷號55日 01/18 01:37
51F:推 time3Q: 有點類似少年PI的兩個故事 與其選吃人故事 不如信老虎吧 01/18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