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mentia (filia christi)
看板gallantry
標題Re: [請益] 關於古代的社福制度
時間Mon Mar 22 10:32:59 2010
以立法或政府直接介入的社會福利、救濟是從大約文藝復興左右開始
但這並不表示在這之前類似的機制不存在
比較貼切的說法是,文藝復興之前的社會福利、救濟機制主要是
透過宗教組織和民間團體來進行
“組織”性的救濟在某種程度上幾乎都是宗教組織
中古早期的修道院自然不用說
十二、十三世紀左右開始,城市裡開始有宗教組織建立的慈善機構
除了直接施捨金或食物以外
醫院收容各種需要救濟的人,包括病人、窮人、孤兒、甚至妓女等等
重要的朝聖地點常是乞丐的聚集地,朝聖者為了討好聖人常會對乞丐特別大方
貧窮的肢體殘障者聚集在朝聖中心,不只為了乞討,也為了等待聖人的神蹟醫治他們
各個行業同業公會內部有成員之間彼此幫助的機制(這也算宗教組織)
非宗教性的互助機制也存在於同業公會以外
例如城市裡的單身女性之間彼此經常互相扶持
女性在體制外的互助機制比較多,部份原因是女性常被排除在同業公會以外
同業公會會員死後,他們的寡婦有時能保留他們的會籍或是接受照顧
單身女性就沒有這個福利
不過,教會辦的慈善事業比較傾向救助女性,對男性的救濟常常限於孤兒
成年男性如果要求救濟,常會被批評是偷懶不工作
甚至男性殘疾者有時也會被懷疑是假裝殘障(當然也是因為真的有人作假)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中古時代的窮人多不長壽
在討論救助對象的時候,幾乎沒有看到對於老年人的救濟
即使是討論對女性的照顧,也都是針對小女孩和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近代社會福利機構的根源大致可上溯至十二世紀晚期或十三世紀初期
(在此之前的修道院慈善和近代慈善機構在制度和運作方式上較無關連)
雖然西歐不同的地區會有些差異,但整體而言
十三世紀算是早期institutional charity 的關鍵期
這和城市的興起有很大的關係
城市經濟在十世紀晚期左右開始復甦
到十二世紀開始出現許多相關的社會問題,而產生對城市裡慈善機構的需求
此外,城市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問題也使金錢和貧窮成為當時宗教文化關注的中心
例如,中古早期的人認為驕傲是最嚴重的罪,十二世紀的人卻認為貪婪是最重的罪
越來越多人選擇以物質上的貧窮來換取靈魂上的富裕
這在基督教文化並不算創新,但早期對貧窮的追求主要局限於修道院環境內
十二、十三世紀以降
不僅有道明會、方濟會這兩個活躍於城市內、以貧窮為職志的mendicant orders
還有越來越多俗人分享了這種宗教熱忱
poverty 常常成為追求purity 方式
結果是有大量的宗教文獻在討論貧窮的問題,而且有相當多理論性的論述
包括自願貧窮和非自願貧窮的比較、
如何激發人們的善心、不同種類的窮人該如何被照顧等等
有趣的是,被教廷認可的方濟會和被打為異端的Cathars 有很多相似之處
而且,聖方濟死後被教廷禁止的Spiritual Franciscans 為了堅持對貧窮的追求
和教廷展開長期的抗爭,甚至在中古晚期提出Conciliarism ,在法理上挑戰教宗權威
中古和文藝復興時代慈善或福利事業主要的差別有兩方面
第一是institutionalization 和專業化
這是慈善事業發展了幾個世紀之後的自然結果
例如十三世紀的醫院幾乎什麼人都收
十六世紀已有初步的專業分工,醫院逐漸成為專門收容病人、醫治疾病的地方
(當然不是所有的地方在十六世紀就這樣,但至少在義大利這個趨勢很明顯)
除了醫院之外開始有孤兒院等其他機構,各有各的功能
另外一個重要的發展則是政府的介入以及社福機構成為城市內的must have
中古時代的慈善事業主要由宗教機構主導
統治者的參與方式主要是透過“贊助”的方式而非直接的主導者
到了early modern 時期,世俗政府逐漸成為慈善機構的主要控制者
而且慈善不再只是出於宗教理由的善念,而是城市裡必須具有的機構
這樣的發展有幾個原因
一個是城市的發展和中古晚期的諸多問題(戰爭、黑死病、飢荒等等)
使得貧窮、疾病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大
從統治者或者社會安定的出發點來看,城市若沒有慈善機構就會造成很大的社會問題
若有好的慈善機構,不只能解決社會問題,也能提高政府的威望
這是為什麼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城市會聘請最頂尖的藝術家來設計、裝修醫院建築
另一個原因是中古晚期的教會越來越窮,沒有足夠力量支持慈善事業的需求
(基本上只要教會有錢就會做慈善,耶穌會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不過以“貧窮”為職志的道明會和方濟會在中古時代倒是沒做什麼關懷窮人的事)
還有一個原因是,當教會都被政府控制的時候
(日耳曼地區有些城市裡的神職人員在宗教改革之前就已經是由市政府支付薪水)
過去由教會主導的慈善事業當然也變成由政府控制
與此相關的重要發展其實還有一個
中古的“慈善”,雖然和城市發展產生的社會問題密切相關
但是從捐助者的角度來看,出發點主要是基督教的慈善概念
也許是覺得被捐助、照顧者很可憐,也許是想要“做功德”
基本上捐助者的出發點是“善意”或者“自利”
到了文藝復興時代,已經不在是為了“慈善”而慈善
慈善機構主要的目的是統治者為了解決問題、維持安定
(當然這也和慈善機構的主要負責者從民間和宗教團體變為世俗政府有關)
因此對於被照顧的對象有比較強的控制
而且是比較強勢的“我認為你應該怎樣”,而比較少站在被照顧者的立場思考
當然,宗教文化的轉變也有關係
雖然資本主義並不是宗教改革以後新教徒獨有
而且也有人認為聖方濟對貧窮的追求一點也沒有為真正的窮人帶來好處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十三世紀的文化裡
“物質的貧窮帶來心靈的富裕”、“基督也是窮人”、
“照顧窮人等於照顧基督”的概念很流行,讓人們對於窮、病者比較尊重
例如許多醫院的院規會明訂收入一個病人該如何清洗、打理這個病人
不僅是為了衛生考量,也要求以服侍基督的態度來服侍病人
這樣的態度到了宗教改革以後越來越少見
窮人、病人不再被視為基督的化身,反倒越來越被當成社會裡的麻煩製造者
結果當然是越來越以統治者、主流價值觀來規範、約束被照護者
而不是站在被照護者的立場來規劃照護方式
※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之銘言:
: po西方的
: 羊吃人
: 濟貧法1601年: 伊麗莎白女王
: 居住權法1662年: 居住權為救濟之條件與資格
: 新法1668, 1691: 居住權和教會
: 院內救濟與院外救濟--> 習藝所法案1696--> 政府由民間承包--> 院外安置
十七世紀英國的一系列立法是個很好的例子
到十四世紀中期為止,英國主要的慈善、救濟主要是透過宗教和民間力量進行
十四世紀中期以後,瘟疫、飢荒使貧窮的問題開始超越已有慈善機制的負荷能力
到了宗教改革時期,修道院的關閉更讓一個重要的慈善機構消失
十六世紀下半葉,貧窮在英國已經是個非常大的社會問題
中古時代支撐慈善事業的宗教善心幾乎被消耗殆盡
人們對於窮人避之惟恐不及,甚至不願意援助貧窮的親友
這才迫使國會立法,以國家的力量正式介入處理貧窮的問題
: 局部救濟--斯賓蘭漢法案1795
: 濟貧法改革法案( 新濟貧法)1834
: 考德維克公共衛生法案1840
: 1802健康與道德法案 ( 保護童工女工)
: 1833工廠法( 1847年修) ( 工時規定)
: ----
: 慈善組織COS
: ----
: 湯恩比館 ( 1884)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7.177.88
: 推 zoonead:有時候好像沒有法律 就直接來幹了:荷蘭的懲治場(Rasphuis) 03/21 22:48
: → hkh0003:還有美國的hull house跟德國的漢堡制度也可以順便一下 03/22 00:10
: 推 metsuan:我一直以為社福跟社保是從俾斯麥開始的 @_@ 03/22 08: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181.165.72
1F:推 testishard:專業推 03/22 21:53
2F:推 Geigemachen:大推!! 03/23 04:29
3F:推 zeuklie:羅馬共和國時代應有領取基本糧食 可解為保障生存權的制度 03/23 07:48
4F:推 DragonDeath:推 03/23 18:05
※ 編輯: clementia 來自: 69.181.165.72 (03/24 03:57)
5F:推 Hartmann:大推 03/28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