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cdsee (良艾)
看板gallantry
標題Re: [問題] 有沒有古代告訴的八卦?
時間Sat Aug 15 10:22:27 2009
※ 引述《a7526746 (阿貓)》之銘言:
: 總不是像威龍闖天關一樣,
: 去敲鼓然後說要告,
: 有沒有一個規矩?
: 古代的父母官是什麼都要管嗎?
: 這樣會不會太辛苦了?
中國古代之聽訟斷獄,雖無特設之司法機關,但有辦理司法之專官,如唐虞之士,
夏之大理,殷之司寇,周之秋官,漢之廷尉,唐之卿、少卿、丞,宋之推勘官,
元之斷事官,皆中央之司法官;漢之賊曹椽、法曹吏,唐之司法、司法參軍、法曹參軍
、宋之司寇參軍或司理參軍,元之推官,皆為地方之司法官,明、清兩代,司法權之行使
,類皆委之行政機關,上有三法司、九卿,下自州縣以至巡撫,均兼有審理民事與刑事訴
訟之權,是司法與行政不分。
自漢至清,各朝代原則上均不許越級而訴,違者罰之,是為「越訴必罰」,例如唐律
鬥訟篇規定:「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疏議云:「凡諸辭訟,皆從下始,從下而上
,令有明文,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
,訴者亦無罪。」惟唐律亦許攔天子之車駕而申訴之,是為「邀車駕」,亦許有冤者
登帝闕,撾登聞鼓直訴,由有司錄奏之,是為「撾登聞鼓」,以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奇冤,
是越訴仍非全然不許。
戊戌政變後,清廷乃設修訂法律館,由沈家本、伍廷芳主其事,創辦法律學堂,培
養司法人才,並編纂法典,定有法律五部。其第一部民刑章程,因有陪審制度之規定,人
民詫為異聞,遂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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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221.136
1F:→ zoonead:現在我們還是會用大理院的解釋作為參考喔 堪稱司法考古 08/15 21:42
2F:→ aacdsee:明清以前司法某種程度上獨立,還有審級制度和非常上訴, 08/16 00:03
3F:→ aacdsee:令人欽佩。明清行政立法合一,大走倒車。 08/16 00:06
4F:→ aacdsee:大理院的解釋有些以現代的眼光來看依舊歷久彌新。 08/16 00:08
5F:推 Eressea:能否舉些大理院解釋在現代仍然合用的例子呢? 好奇 08/16 00:40
6F:→ aacdsee:大理院雖在清末設立,然中華民國建國後仍沿用至民國十六年 08/16 09:20
7F:→ aacdsee:方將其改制為最高法院。大理院解釋就是這段期間的產物。 08/16 09:21
8F:→ aacdsee:大多是基本法理,自然可用。不過也有很歡樂的,例如: 08/16 09:34
9F:→ aacdsee:本夫殺死姦夫姦婦如係排除現時侵害者以緊急防衛論。 08/16 09:35
10F:推 ERAJIer:譯;抓姦在床殺姦夫無罪? 08/16 10:08
11F:推 kea:參考大理院解釋有何稀奇 英國還會參考十四世紀的判決咧 08/25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