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cdsee (良艾)
看板gallantry
标题Re: [问题] 有没有古代告诉的八卦?
时间Sat Aug 15 10:22:27 2009
※ 引述《a7526746 (阿猫)》之铭言:
: 总不是像威龙闯天关一样,
: 去敲鼓然後说要告,
: 有没有一个规矩?
: 古代的父母官是什麽都要管吗?
: 这样会不会太辛苦了?
中国古代之听讼断狱,虽无特设之司法机关,但有办理司法之专官,如唐虞之士,
夏之大理,殷之司寇,周之秋官,汉之廷尉,唐之卿、少卿、丞,宋之推勘官,
元之断事官,皆中央之司法官;汉之贼曹椽、法曹吏,唐之司法、司法参军、法曹参军
、宋之司寇参军或司理参军,元之推官,皆为地方之司法官,明、清两代,司法权之行使
,类皆委之行政机关,上有三法司、九卿,下自州县以至巡抚,均兼有审理民事与刑事诉
讼之权,是司法与行政不分。
自汉至清,各朝代原则上均不许越级而诉,违者罚之,是为「越诉必罚」,例如唐律
斗讼篇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疏议云:「凡诸辞讼,皆从下始,从下而上
,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
,诉者亦无罪。」惟唐律亦许拦天子之车驾而申诉之,是为「邀车驾」,亦许有冤者
登帝阙,挝登闻鼓直诉,由有司录奏之,是为「挝登闻鼓」,以非常上诉程序救济奇冤,
是越诉仍非全然不许。
戊戌政变後,清廷乃设修订法律馆,由沈家本、伍廷芳主其事,创办法律学堂,培
养司法人才,并编纂法典,定有法律五部。其第一部民刑章程,因有陪审制度之规定,人
民诧为异闻,遂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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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221.136
1F:→ zoonead:现在我们还是会用大理院的解释作为参考喔 堪称司法考古 08/15 21:42
2F:→ aacdsee:明清以前司法某种程度上独立,还有审级制度和非常上诉, 08/16 00:03
3F:→ aacdsee:令人钦佩。明清行政立法合一,大走倒车。 08/16 00:06
4F:→ aacdsee:大理院的解释有些以现代的眼光来看依旧历久弥新。 08/16 00:08
5F:推 Eressea:能否举些大理院解释在现代仍然合用的例子呢? 好奇 08/16 00:40
6F:→ aacdsee:大理院虽在清末设立,然中华民国建国後仍沿用至民国十六年 08/16 09:20
7F:→ aacdsee:方将其改制为最高法院。大理院解释就是这段期间的产物。 08/16 09:21
8F:→ aacdsee:大多是基本法理,自然可用。不过也有很欢乐的,例如: 08/16 09:34
9F:→ aacdsee:本夫杀死奸夫奸妇如系排除现时侵害者以紧急防卫论。 08/16 09:35
10F:推 ERAJIer:译;抓奸在床杀奸夫无罪? 08/16 10:08
11F:推 kea:参考大理院解释有何稀奇 英国还会参考十四世纪的判决咧 08/25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