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sound (止)
看板fightforland
標題[TAIA] 10/29(三)批判環保署換湯不換藥的零廢棄連署說帖
時間Wed Oct 29 23:34:03 2003
大家好
由於明天(三)下午行政院永續會將審理
環保署提出換湯不換藥的零廢棄草案
因此由綠盟與看守台灣等團體緊急發起的連署說帖(請見附件)
希望邀請全國關心環境與子孫將來的前輩先進
團體
能共同參與這個連署
(當然也歡迎大家就說帖草案提出修正)
提出對此一繼續興建完成30座焚化爐的政策提出批判
請回寄意見或參與連署的聲明到看守台灣協會的信箱
[email protected]@ms31.hinet.net
讓我們共同要求行政院在審理此一政策檢討時應翻修與轉向政策以鼓勵減量回收及部分掩
埋等的新政策
謝謝大家百忙之中的配合!
綠盟&看守台灣協會敬上2003.10.28
聯絡人:02-2389-8183謝和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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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哪門子的零廢棄?
去年年底,120餘個民間團體連署建請立法院刪除環保署的焚化爐相關預算,要求環保署立
即停止錯誤的焚化政策;今年3-4月間,更透過立法院永續會主辦的廢棄物政策高峰會,表
達垃圾政策應翻轉的六大訴求,再次重申停止焚化爐興建,並儘速朝向零廢棄的目標前行
。環保署在經過了半年的檢討,最近提出了一份「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草案,並將
於今日下午兩點半送至行政院永續會審查。該草案中雖然高舉零廢棄的大旗,然究其內容,
實令民間團體大為失望。簡言之,環保署欲以零廢棄之名,維持垃圾焚化政策之不墜。
在該草案中,環保署對零廢棄之定義為:「生垃圾不直接以掩埋為最終處理之方式,而應
以源頭減量及資源利用方式進行資源再循環」。這裡所謂的「生垃圾」,即相對經過焚化的
「熟垃圾」,
所以環保署的零廢棄,頂多只是「零掩埋」而已,而不包括「零焚化」,這點
實不符合國際潮流。真正的零廢棄,是體認資源之有限,而以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再利用、
廚餘堆肥等方式,讓被拋棄的資源可以盡量循環利用,以減少自然資源的使用,同時避免以
焚化與掩埋等破壞或埋沒資源的方式來處理廢棄物。
在該草案中,環保署迴避了目前營運中焚化爐餘裕量已過多的現況,而不停止未完成焚化
爐之興建,並預計到96年底完成目前招標中或興建中之11座焚化爐,加上目前營運中的19座
焚化爐,屆時將有30座大型垃圾焚化爐遍布在小小的台灣國上。環保署不僅沒有體認到地球
上的自然資源是有限的,更沒有體認到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也是有限的,而且我們的耐心更
是有限的。今天,我們民間團體明確要求,環保署應儘速宣佈停止興建花蓮、南投、竹北、
竹南、與澎湖等5座焚化爐,並檢討台東、林內、宜蘭、基隆、永康等5座焚化爐停建賠款事
宜與鼓勵各地政府朝向零廢棄目標之具體獎勵政策。
廚餘堆肥是推動零廢棄政策的立即可行且見效極速的方案之一。然而,在該草案中,環保
署對廚餘堆肥的推動仍然步履蹣跚,目標設定異常保守,17年後(109年)廚餘回收量才設定為
17%,僅相當於廚餘產生量(約佔總垃圾產生量之30%)之56%強,令人對環保署之能力感到失
望。環保署於80年起開始推動大型垃圾焚化爐興建,至90年焚化爐設計處理容量就已超過
垃圾產生量;對於技術較簡單,成本較低的廚餘堆肥設施,我們要求環保署應於民國100年前
就達到廚餘全面回收的目標。
至於焚化灰渣,環保署欲在96年前興建完成兩座「焚化底渣分選廠」與一座「焚化飛灰熔
融場」,為下一階段的灰渣處理設施興建計劃鋪路。我們認為,上述兩種技術皆未成熟,且
要解決灰渣問題,首重灰渣減毒與減量,才能談到「資源化」。因此在環保署還未確實做好
焚化廠垃圾進場管制前、還未禁止廚餘、PVC等不適燃物質之焚化處理前,底渣應一律視同有
害事業廢棄物來予以處理,此即預警原則。否則以目前之規劃,將來之風險恐難以承擔。
另外,灰渣處理設施之規劃,應考量灰渣減量計劃之目標時程,並配合適當之暫存設施,讓
灰渣處理設施之設計處理容量不會抑制到垃圾減量回收再利用之推動。
我們期盼環保署能夠真心誠意放棄焚化政策,並朝向真正的零廢棄目標來努力,莫再玩文
字遊戲,欺愚百姓。當環保署能夠真心誠意為環境來努力時,我們是不會吝於鼓勵的;否則
,我們只好依民主原則,開除執政黨!
零廢棄垃圾政策應落實,我們民間對本次「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提出下列訴求:
1.立即停止錯誤的焚化政策:
立即終止所有焚化爐相關興建計畫(包括未興建及興建中),改以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廚
餘回收等具經濟效益與創造就業機會之替代方案作為台灣主要的廢棄物處理政策,並將推動
焚化政策的鉅額經費,轉為減量、回收政策的推動經費。
BOO/BOT概述如下:
經費之分攤分20年進行,第一年全由中央出資,而後逐年地方出資,每年以5%增加,總
計20年中央地方分攤如下,其餘興建不足金額部分,方由BOT/BOO廠商負責。
焚化廠規模20年總補助金額中央負擔地方負擔300噸/日47億2602萬24億8116萬22億焚化廠
規模 20年總補助金額 中央負擔 地方負擔
300噸/日 47億2602萬 24億8116萬 22億4486萬
600噸/日 82億3002萬 43億2076萬 39億0926萬
900噸/日 112億6755萬 59億1546萬 53億5209萬
1200噸/日 140億0724萬 73億5380萬 66億5344萬
由上表可知,焚化爐BOO/BOT之興建業者,所付出的成本微乎其微,營運時政府給予20年
之垃圾量保證量,隨著資源回收率增加,家戶垃圾減少,此類廠商屆時將以焚燒事業廢棄物
為主,賺取事業廢棄物處理之更高利潤,並較其餘合法興建之民營事業廢棄物焚化爐享極大
差距之優勢。
以一規模900噸/日所興建的焚化廠而言,其建設總經費根據環保署提供之資料為31.5 -36
億之間,按照環保署目前合約,環保署與地方政府逐年(20年)所給予的補助達112億6755
萬(其中中央負擔52.5%,地方政府負擔47.5%)。相當於存款年利率6-7%之間,此還不
包括業者營運所收取之費用及發電收益。
2.加強現有焚化爐、掩埋場進廠管制:
(1) 建請修法增訂禁止PVC製品、不可燃物質、金屬、輪胎、電池、燈管、玻璃、陶瓷…
…等焚化後會產生重大污染之廢棄物進入現有焚化爐及有害家戶垃圾、營建廢棄物與可資
源回收物禁止進入掩埋場。本會議結束後,應儘速召開公聽會,重新認定「不應進入焚化爐
及掩埋場之物質」清單列表,納入法律規範,並明確訂定違規進廠的罰則。
(2) 比照南韓政策目標於2005年底,禁止廚餘與市場有機物禁止進入現有焚化爐、掩埋
場,政府應訂定執行計畫,包含宣導、勸導與懲罰的時程及鼓勵回收再利用的相關補助計畫
。
(3) 建立「政府、民間抽查雙軌並行」制度。所有進廠之事業廢棄物,政府應逐車檢查
,家戶廢棄物則按一定比例抽查。民間團體有權隨時進廠稽查,並有權要求焚化爐操作單位
出示一切相關營運資料、文件,操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3.立法保障民間主動發動焚化爐戴奧辛檢測之權利與檢測結果之法律效力:
由政府提撥一定經費成立基金,供給民間團體委託獨立客觀的單位進行採樣分析。民間委
託所得結果與官方抽測結果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超過管制標準,民間得以據此類檢測結果要
求政府確實執法勒令關廠。
4.環境協約公證化
所有營運中的焚化爐均應與周邊社區居民簽訂「環境協約」,以公聽會的方式邀集官方、
民間與焚化爐營運機構共同訂出焚化爐營運機構應遵守的污染防制規範,並制訂未達標準的
罰則,情節嚴重時民間可要求官方勒令其關廠。
5.重新檢討灰渣再利用政策:
目前世界各地對於焚化灰渣之再利用仍抱持很大的疑慮,官方亦無法保證再利用物質永遠
不會毀壞,再次釋出有害物質。應於本會議後召開公聽會重新檢討此政策。
6.以「零垃圾」為最優先的廢棄物政策目標,由官方、立院、民間共同規劃與推動:
(1)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時間可以再討論)內,建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之「零垃圾政策推動
委員會」,並廣納民間意見,以零垃圾為最終廢棄物處理目標,其任務應包含規劃明訂相
關政策計畫並負有計畫推動督導之責。
(2)政府應積極提倡清潔生產,對於使用毒性物質製造的產品以及無法回收或堆肥處理的物
質,是地球永遠的負擔,應立法禁止生產與使用。
(3)1~3年內全國垃圾減量30%,4~6年內減量50%,10年內減量50~100%,達到「零垃
圾」的目標,並於每年考核減量進度,地方執行單位若能達到既定目標,中央政府應在每年
統籌地方配合款上給予優先及較多的補助,以資鼓勵。
提案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看守台灣協會 (持續邀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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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dsound 來自: 140.112.246.175 (10/29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