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sound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N)
看板fightforland
標題Re: 公聽會
時間Fri Jun 20 19:54:09 2003
Dear All,
基本上環評法除了環境相關法部分是實體法外,涉及其他法部分是程序法,但 環評程序瑕疵最嚴重處在於許多實體上違反其他法部分,竟被環評委員越權以『有條件通過』。按實體法一般原則,違法即是違法(ex.如水源區不得...),連法條主管單位亦不能違法,故有條件通過,逾越法律授權。建議應提大法官解釋,或修法去除『有條件通過』。
林聖崇 wrote: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包括公聽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初審會,最終的環評委員會議,
過去的經驗:
[1].有同意給你發言權,沒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環評Report;
[2].反對or不利於執政單位的與會者,不被同意發言or不被同意參加;
[3].反對or不利於執政單位的環評委員,常是不被聘用or永不錄用;
[4].與會者的言論,包括環評委員,開會的主席,通常是故意忽略這一些反對or不利於執政
單位的意見,故意不列入紀錄;
[5].環評委員沒有提出抗議,與會者常是忽視有權利提出抗議的機制;
[6].開發單位提出的說明,沒有被與會者評定,是否滿意的機制;
我的建議:環評都應該有這2個程序,
[1].開會的紀錄,包括最後定稿本,應該硬性規定,最後要與會者的簽名認定,會議記錄沒有
錯誤,列表持續追蹤;
[2].開發單位提出的說明,包括最後定稿本,應該硬性規定,被與會者評定,是否滿意的機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6.176
※ 編輯: godsound 來自: 140.112.246.176 (06/20 19:54)
※ 編輯: godsound 來自: 140.112.246.176 (06/20 20:00)
1F:→ sheng3476:推第1個建議 有些會議記錄會被篡改...... 推 61.228.43.112 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