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sound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N)
看板fightforland
标题Re: 公听会
时间Fri Jun 20 19:54:09 2003
Dear All,
基本上环评法除了环境相关法部分是实体法外,涉及其他法部分是程序法,但 环评程序瑕疵最严重处在於许多实体上违反其他法部分,竟被环评委员越权以『有条件通过』。按实体法一般原则,违法即是违法(ex.如水源区不得...),连法条主管单位亦不能违法,故有条件通过,逾越法律授权。建议应提大法官解释,或修法去除『有条件通过』。
林圣崇 wrote:
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包括公听会,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初审会,最终的环评委员会议,
过去的经验:
[1].有同意给你发言权,没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环评Report;
[2].反对or不利於执政单位的与会者,不被同意发言or不被同意参加;
[3].反对or不利於执政单位的环评委员,常是不被聘用or永不录用;
[4].与会者的言论,包括环评委员,开会的主席,通常是故意忽略这一些反对or不利於执政
单位的意见,故意不列入纪录;
[5].环评委员没有提出抗议,与会者常是忽视有权利提出抗议的机制;
[6].开发单位提出的说明,没有被与会者评定,是否满意的机制;
我的建议:环评都应该有这2个程序,
[1].开会的纪录,包括最後定稿本,应该硬性规定,最後要与会者的签名认定,会议记录没有
错误,列表持续追踪;
[2].开发单位提出的说明,包括最後定稿本,应该硬性规定,被与会者评定,是否满意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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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6.176
※ 编辑: godsound 来自: 140.112.246.176 (06/20 19:54)
※ 编辑: godsound 来自: 140.112.246.176 (06/20 20:00)
1F:→ sheng3476:推第1个建议 有些会议记录会被篡改...... 推 61.228.43.112 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