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ens (Echo and Narcisuss )
看板feminine_sex
標題Re: [代問] 八年前的性侵害
時間Mon May 9 07:24:54 2005
※ 引述《linhunk (alan)》之銘言:
: 幫忙網友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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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假如是八年前被男友強迫得逞,現在還可以告他嗎?他逍遙自在,而這八年來
: 我自殺多次,因為想到被他強暴,又無法控訴,精神飽受極大折磨..
: 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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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ome.kimo.com.tw/f0002333
本問題牽涉到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下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用
國家行為雖得為公益而於嗣後更改之,但不能損及人民因信賴該行為進而為事物安排的利益
"法律不溯及既往:乃一般法律原則,而在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其所著重的重點乃在於
國家不得用行為人行為後之法,劣化當事人地位.此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
刑法二二一條於民國88年改為非告論罪,其犯罪的追訴期間為十年
於本案中,當事人於八年前被男友強制性交,時間點應該在民國86年
此時應適用八十八修正前舊法的規定,此時刑法二二一條屬告訴乃論之罪
除追訴期間限制尚有刑訴二三七條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限制
告訴乃論之告訴同時兼具訴追條件及訴訟要件的性質,由於告訴期間經過
該當事人縱提出告訴,檢察官應為絕對不起訴處分
而在民法上,可以找到的請求權基礎有民法18,及195條,可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但是舉證可能極為不易,且侵權行為為短期時效兩年,這部分恕我想不到其他救濟途徑.
最後,刑法的目的之一雖在應報罪行,但並非所有罪行都能為國家發覺並且制裁
法律有事實上的極限存在,在法律力所未及的地方,只能靠我們自己的智慧去選擇如何處理
如果要說控訴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這毋寧是對法律寄予太高的期望
真心的希望妳朋友能夠走出來,不去想這些不堪回首的事情
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只有不想擺脫的心情
但願她能活得更好,更珍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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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35.222
※ 編輯: edens 來自: 218.167.35.222 (05/09 07:26)
1F:推 linhunk:謝謝你摟~ 140.114.201.62 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