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ens (Echo and Narcisuss )
看板feminine_sex
标题Re: [代问] 八年前的性侵害
时间Mon May 9 07:24:54 2005
※ 引述《linhunk (alan)》之铭言:
: 帮忙网友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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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假如是八年前被男友强迫得逞,现在还可以告他吗?他逍遥自在,而这八年来
: 我自杀多次,因为想到被他强暴,又无法控诉,精神饱受极大折磨..
: 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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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ome.kimo.com.tw/f0002333
本问题牵涉到刑法罪刑法定主义下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国家行为虽得为公益而於嗣後更改之,但不能损及人民因信赖该行为进而为事物安排的利益
"法律不溯及既往:乃一般法律原则,而在刑法罪刑法定主义之下,其所着重的重点乃在於
国家不得用行为人行为後之法,劣化当事人地位.此刑法第一条定有明文
刑法二二一条於民国88年改为非告论罪,其犯罪的追诉期间为十年
於本案中,当事人於八年前被男友强制性交,时间点应该在民国86年
此时应适用八十八修正前旧法的规定,此时刑法二二一条属告诉乃论之罪
除追诉期间限制尚有刑诉二三七条告诉期间六个月的限制
告诉乃论之告诉同时兼具诉追条件及诉讼要件的性质,由於告诉期间经过
该当事人纵提出告诉,检察官应为绝对不起诉处分
而在民法上,可以找到的请求权基础有民法18,及195条,可请求损害赔偿及精神慰抚金
但是举证可能极为不易,且侵权行为为短期时效两年,这部分恕我想不到其他救济途径.
最後,刑法的目的之一虽在应报罪行,但并非所有罪行都能为国家发觉并且制裁
法律有事实上的极限存在,在法律力所未及的地方,只能靠我们自己的智慧去选择如何处理
如果要说控诉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毋宁是对法律寄予太高的期望
真心的希望你朋友能够走出来,不去想这些不堪回首的事情
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情,只有不想摆脱的心情
但愿她能活得更好,更珍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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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35.222
※ 编辑: edens 来自: 218.167.35.222 (05/09 07:26)
1F:推 linhunk:谢谢你搂~ 140.114.201.62 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