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ns (kons)
看板fastfood
標題Re: [轉錄][請問] 麥當勞吃東西為什麼要自己收拾
時間Sun Jun 29 18:48:43 2008
這只是很簡單的買賣契約履行義務而已
事實上,我們今天就算去7-11買一瓶飲料,都算一種買賣契約的實現
照正常方式,應該是雙方定契約
甲方:消費者王XX 乙方:店家711
於6/29日十八點三十分,甲方支付十五元新台幣,購得乙方純喫茶紅茶一瓶,
銀貨兩訖,乙方對該產品之品質衛生需負責任,並提供吸管一根....甲方保證
所使用貨幣為台灣地區合法流通之新台幣,非偽造、作假.....OOXX...
然則日常生活中,圖求交易方便迅速,皆以社會共同之默契,省略此一立約行為
但基於彼此買賣雙方的消費默契,亦為一種無形之契約
回過頭來看,我們今日用餐於麥當勞,也等同接受該自助式的用餐規則
當然,消費者也可以主張,本身並無此立約默契
但是此類速食餐,引進台灣行之有年,社會上早已熟知
同時餐廳內皆有標示,用餐之後請自行回收餐盤廚餘與丟棄垃圾
故以無默契為不履行主張,個人認為並不適當
再者,若要忽視買賣契約之默契,無限擴大消費者之權益
爾後,是否可以呼朋引伴購買一杯小可樂,然後攜帶大量外食於速食店內開寵物PARTY
因為我也可以忽視不得攜帶外食與拒絕寵物進入之消費默契。
所以諸君今後用餐於麥當勞,請將自行收拾餐盤,列入消費契約的默契之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45.144
※ 編輯: kons 來自: 220.139.45.144 (06/29 18:51)
1F:推 magickevin:反串? 06/29 19:52
2F:→ poqwer:中肯~ 06/29 20:18
3F:→ poqwer:其實不只麥當勞,我吃過很多自助餐也都要求自己丟餐盤~~ 06/29 20:18
4F:→ kons:反串?!如果1F妳修過商業概論,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06/29 20:27
5F:推 lovecat3317:這關反串屁事...1樓多唸點書吧 06/29 21:20
6F:推 chikai:原po專業 06/29 21:27
7F:噓 minivanilla:不同意本說法 契約義務必須要明訂 06/29 21:47
一般市民生活在平常消費購物的時候,都是用共同之社會默契來取代實際明訂之契約
今日閣下去夜市買個麵線和蚵仔煎,也要路邊攤老闆拿個契約出來與你簽訂,
如此耗時費力,實非民之所意。
另舉例,於夜市用餐時,老闆需要免費提供碗筷與湯匙,甚至提供場地桌椅予以使用
以上服務皆伴隨契約成立而有之,並無另外收費之情事,
此皆亦為大眾社會共同默契之契約。
若依閣下之前言,爾後於夜市用膳,是否願為彼此之義務而明訂契約?
否之則不取碗筷亦不就地喫之?
異哉,實乃閣下之所願耶?
8F:→ koroson:默契是要決大多數人認可,但這個討論串爭論這麼大,可見 06/29 21:58
9F:→ koroson:不構成契約之默契。 06/29 21:59
速食公司此作為行之有年,吾觀登門消費者,亦多依此舉行之
棄餐盤於案而不整者,鮮少矣。
另所謂共同默契之成立,在於便利雙方交易簡便迅速
吾等應視為已有一制式化之隱形契約置於櫃臺,
其制式化契約內容,已明載餐後需自行整理餐盤於廚餘,購買薯條則送蕃茄醬等..
同時當消費成立則默認雙方認可此契約並成立。
余信此規早為全國周之,若君不認可其契約,選擇不前往消費則可。
而如今君擇消費之,再訴無默契不認同其契約者,實為本末倒置矣。
※ 編輯: kons 來自: 220.139.45.144 (06/29 22:15)
10F:推 archimonde:這篇寫的很文言文...好像在看古文觀止..文筆不錯 06/29 22:18
11F:→ kons:因為剛看完國文....3天後上要戰場 06/29 22:21
12F:噓 jesusgod:自以為 麥當勞一開始提出本來就不用收拾的 06/29 22:35
13F:→ jesusgod:很明顯是個井底之蛙 06/29 22:36
14F:→ jesusgod:國外也不缺乏"不能"自己收拾的M 06/29 22:36
15F:→ jesusgod:不是外國人不收喔 是"不能"收 否則會被服務生講話 06/29 22:37
16F:→ jesusgod:混淆視聽 謠言止於智者 你會因你的言論而成為一顆毒瘤 06/29 22:38
料想台端誤我所言意旨
我的文章在於就經濟學探討無形之契約,與台灣麥當勞要消費者自行收餐盤之關連
無意於追究其歷史淵源與外國之行為
若套用閣下之所言,國外之麥當勞不予消費者自行收拾餐盤
可視為契約內容為「請交由服務生收拾餐盤」
而台灣現行多數之麥當勞契約內容為「請消費者自行處理餐盤」
本無規定要求各國乃至各店之消費契約需為一致,端視兩造之默契
就台灣現存之麥當勞,存於賣場型之店家,亦為交由賣場服務人員處理
此一論述於我所提出之觀點,並無相抵觸,更甚者為替我補充而更完備。
感謝閣下的意見。
※ 編輯: kons 來自: 220.139.45.144 (06/29 23:00)
17F:噓 skybearson:又一個走火入魔的 06/30 00:44
18F:噓 winglos:誰管你呀 我就不是想收 叫我收 我就客訴服務態度 06/30 01:03
19F:→ aalittle:你忽略了客人不收店員也會收的默契 06/30 01:09
20F:噓 yunhan:麥當勞很明顯不是契約而只是道德勸說吧 不然他幹嘛不主張 06/30 01:22
21F:噓 litwit:你不內行... 樓下比較強~ 06/30 01:49
22F:噓 winglos:你好弱 哭哭 06/30 02:22
23F:推 victoriameow:法律用語等到法院或法庭再說吧 這裡是現實社會= = 06/30 04:17
24F:→ victoriameow:同為修習法律人 所以不噓 但是 你走火入魔了~~XD 06/30 04:17
25F:噓 koroson:昨天的推文都被修掉了,虧你還好意思說[虛心求教] 06/30 08:14
26F:推 koroson:糟~自己眼殘 06/30 08:16
27F:→ chtomea:舉路邊小吃的東西誰要理你啊? 吃壞肚子上法院都沒人理 06/30 12:17
28F:→ chtomea:簽不簽契約有差嗎? 想清楚一點 路邊的小吃是合法的嗎?!? 06/30 12:18
29F:噓 wellwel:你手不痠嗎? 06/30 12:32
30F:噓 kkkk123123:反串 06/30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