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g (一點一點走)
看板eslite
標題Re: [討論] 關於拍照限制
時間Mon Dec 10 01:39:5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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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8.170.145.179
: 推 angelgift:推這篇,以前我們店還會有抄書和來做作業的勒 冏 12/04 20:48
: → angelgift:有的學生說拍照是要做報告用 我還想說上網抓不是比較快 12/04 20:49
: 推 bag:嗯 謝謝你的回應 我想我比較能理解店長的想法了 :) 12/04 22:06
: 推 motogprossi:bag如果真的要封面的話就記下書名,去網路書店找吧 12/04 22:07
: → motogprossi:大部分的網路書店都會有封面圖片的 12/04 22:08
: 推 bag:其實我只是懶得抄書名的懶蟲 抄寫的紙條不容易保存 12/04 22:09
: → bag:而如果是用照片的形式放在手機裡 隨時都可以取出來檢視還有哪 12/04 22:09
: → bag:些想買的書還沒買 而不需要去找不知道寫在哪邊的記錄 12/04 22:10
: 推 bag:(不過 看來這個作法得做點調整了 XD) 12/04 22:16
: 推 nah:我都用手機的記事本功能 把書名輸入進去 12/04 22:44
: → laizin:喔 我是很早以前就知道不能拍了 12/05 10:18
: 推 weipeng:我因為懶得打書名,通常都用手機輸入ISBN, 12/05 15:40
: → weipeng:動作看起來跟打電話一樣,而且ISBN比書名精確好找, 12/05 15:40
: → weipeng:外文書也同樣適用。 12/05 15:41
: 推 myruby:如果ISBN可以用QR Code掃就好了 12/06 23:14
: 推 moonleft:誠品的門口的確有標示嚴禁拍照的,若是你真的覺得不清楚 12/07 13:30
: → moonleft:可以建議他標示清楚點.但是的確是嚴禁拍照的 12/07 13:31
: 推 torayaki:不過重點是,再清楚的標示,對某些人來說...來說... 12/08 07:40
: → torayaki:"一點效力都沒有"喔,因為他們相信"法官"也這麼認為耶。 12/08 07:41
關於商家自訂拍照規舉的討論,
在mobile0等攝影同好的網站上已經有相當大量的討論。
我不是學法律專業的,
在此節引部份討論內容以為參考:
(援引網頁: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84199&p=2)
關於拍攝範圍的限制:
PELAN (63) 於 2007-06-13 12:20
其實只要不牽涉商業利益的拍攝都可以被接受的
在於店外的招牌或者是建築除非有相政府申請
不然都屬於公共景觀
或是櫥窗有申請智慧財產權
然後就是申請中
在這些已外市都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關於在書店內或是咖啡廳內攝影
店員會阻止的原因是因為會影響客人的閱讀空間及心情
其實在室內有些人會開閃光燈是會引想到旁人的
但若店家是以智慧財產權為由
也是除非這家店的室內裝潢有申請
或是有照到書的內頁
然也都在可接受的範圍
書皮外的封面通常是沒有申請的
Dave5136 (12) 於 2007-06-13 13:06
著作權是不用申請的,唯一的可能是專利中的新型或新式樣
(但可能性很小)。但全都不影響拍照,也就是說,拍照並不會構成侵權。
關於商業店家的自訂拍照規則是否必需遵守:
Dave5136 (12) 於 2007-06-13 11:29
,「規定」只是店家自己定的,又不是法律,消費者可沒有遵守的義
務。警衛拿老闆的薪水,所以很聽話,遵守老闆指示去阻止大家照相
;你我可沒拿什麼好處,幹嘛這麼聽話?
Dave5136 (12) 於 2007-06-13 13:06
事實上就算是商業攝影,也無權制止,是店家過份自我膨脹了。如果
是街拍(沒進到店裏),完全不必理什麼警衛之類的。
要比「不喜歡」,我也可以「不喜歡這家店開在這裏」。不喜歡歸不
喜歡,我還是不能拆了它;同樣地,他「不喜歡我照相」,也不能拿
我怎麼樣。
Dave5136 (12) 於 2007-06-13 16:42
拍照是你的自由。有一個大原則:在法治國家,法律沒有禁止的事,
都是可以做的。想要阻止你拍照,店家才要設法搬法令出來,若是找
不出禁止的法令,意味著你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店家如果說:「先生
,請不要照相。」你可以回答:「先生,請不要妨礙別人照相。」
關於書店是否能主張「該書籍為書店所有物而禁止拍攝」:
lmh5107 (114) 於 2007-06-14 08:59
店家櫥窗方面的我不予置評,不過書店內若就拍攝書籍內容來講,應
該還是不妥。
雖然著作權不是書店的,但在客人還沒購買之前,書本都是店家的東
西,可以說書店擁有書本的所有權。
打個比方,你邀請朋友來家裡玩,朋友看到了你書架的藏書,想借幾
本來翻拍,當然要是感情好是沒問題,
不過這邊我們要探討的是,你覺得你有沒有權力阻止你朋友翻拍書籍
,要知道,書是你自己花錢買的,是你的東西。
若你覺得你有權阻止朋友翻拍,那怎麼會覺得書店不可以阻止客人拍
攝書籍內容?
希望大家不要雙重標準啊~
Dave5136 (12) 於 2007-06-14 10:58
沒有雙重標準。是您舉的例子不適當。
原來的文章講的是「拍到」書的內頁,跟蓄意「拿書來翻拍」有點不
一樣。而且您舉的例子在家裏,有隱私權的問題,如果例子換成我把
我買的書帶到公共場所,朋友在該公共場所拍照,「拍到」書的內頁
或封面(書的封面跟內頁一樣,都有著作權,書有沒有翻開不是重點
),情況就一樣了。我或書店(書的所有人)都一樣「無權」阻止他
人對書拍照。至於禮貌或道德的問題,在此不討論。
就算是蓄意翻拍的情形好了,我可以把書收起來讓別人「拍不到」,
但不能阻止別人「操作相機」的行為。如果我已經同意借他翻閱了,
除非我把書拿回來,不然是沒辦法阻止別人拍攝的,因為我只擁有書
的「所有權」,不擁有「著作權」。何況翻拍不一定會侵害著作權,
有可能是「合理使用」,還有很大的灰色地帶。
假如您覺得「把書收起來讓客人拍不到」,也算是「阻止客人拍攝」
的話,那店家的確是可以做到這一點。但這跟把店關起來讓人拍不到
櫥窗是同樣的道理,我認為「使人拍不到」跟「阻止他人拍照」是不
太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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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一開始確實是來發洩情緒的,
完全沒有想要討論法律問題,
有人推文說我奧客,我想某個程度上我也確實是。
但既然有人質疑我的做法是否為法官支持,那就讓讓這件事多一點討論空間吧!
另外,感謝wfsuhuo、 motogprossi、weipeng等的分享,
我已經決定改變我找尋書籍的方式,
希望在店家想法與我的做法之間找到平衡點。
關於moonleft大大的提議,我確實有向該店長反映,
而他也相當善意回應,但更改店內標示的做法,
並不全是他的權限,這點彼此都有所瞭解。
關於futher的回應,事實上,
當時該店長的口氣確實讓我感到不快,
事後猜測很可能是因為他正忙於公務,
而事實上,在事後的溝通他也如此承認。
(就這點而言,我認為他是一個有勇氣的人)
我不認為指明店家有什麼額外的意涵,
畢竟缺乏論述能力是臺灣人的普遍情形,
若要針對他個人來發揮,實在太不公平。
關於"缺乏論述能力"這件事,一個顯然的例子是,
本版版友的回應皆為基於"日常生活"的認知,
而無人能夠提出任何的案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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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希望,我卻不想讓這一些希望成為我軟弱的理由
我總是要堅強,並且設法獨當一面
無欲則剛
是不是要放下這些希望,才能變的堅強?
我不知道……
from SolomonK 20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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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2.170
※ 編輯: bag 來自: 140.112.212.170 (12/10 01:42)
1F:推 torayaki:所有人在乎的都是禮貌。總之,多謝自己把法律搬出來, 12/10 01:57
2F:→ torayaki:也多謝自己又解釋一番。啊ㄋㄟ無都謝謝吶。 12/10 02:00
3F:推 torayaki:您原先的論點一直都是"圖示有無明確說明", 12/10 02:36
4F:→ torayaki:在您引述的討論中,顯見「說明」與否不是重點。 12/10 02:36
5F:→ torayaki:您並且相當討厭人云亦云,現在來個複製、貼上, 12/10 02:37
6F:→ torayaki:好有論述能力,好有涵養。大家一定都相當佩服。 12/10 02:38
7F:推 torayaki:非要處理「法條」才叫做論述?那顯然班雅明從不曾論述。 12/10 16:11
8F:→ torayaki:很在乎「論述」的話,想清楚什麼是論述吧。 12/10 16:13
9F:推 torayaki:又,需不需要給您舉幾個關於日常生活的論述的例子? 12/10 16:24
10F:推 newdestroyer:b大口口聲聲論述論述,唸書念太多頭腦燒壞了嗎? 12/10 23:33
11F:→ newdestroyer:以上的文章亦有提到禁止消費者在一般商店內拍照是怕 12/10 23:36
12F:→ newdestroyer:侵權,b大說只是因為個人興趣而拍,那店家要您提出個人 12/10 23:37
13F:→ newdestroyer:興趣不涉及商業行為時,您要如何舉證? 12/10 23:37
14F:→ newdestroyer:依照b大的邏輯,拍封面是個人自由,那拍書裡的內容也是 12/10 23:38
15F:→ newdestroyer:也是個人自由囉?創作者的心血就這樣被踐踏了! 12/10 23:39
16F:→ newdestroyer:再說,即使只是封面,也是創作者的成果,怎麼能夠說 12/10 23:40
17F:→ newdestroyer::『只是拍封面而已』? 12/10 23:41
18F:推 coldfirecf:即使沒有違反法律(雖然我對貼文內的說法完全無法茍同) 12/11 23:58
19F:→ coldfirecf:任何店家內都不能算是公眾場合,所以最直接的做法,店 12/12 00:00
20F:→ coldfirecf:家可以請你離開。我想對應曲解法律的顧客,這是不錯的 12/12 00:01
21F:→ coldfirecf:做法 12/12 00:05
22F:推 imc:他是怕你拍書的內容...我都用打字的存在手機簡訊裡 01/09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