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g (一点一点走)
看板eslite
标题Re: [讨论] 关於拍照限制
时间Mon Dec 10 01:39:5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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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18.170.145.179
: 推 angelgift:推这篇,以前我们店还会有抄书和来做作业的勒 冏 12/04 20:48
: → angelgift:有的学生说拍照是要做报告用 我还想说上网抓不是比较快 12/04 20:49
: 推 bag:嗯 谢谢你的回应 我想我比较能理解店长的想法了 :) 12/04 22:06
: 推 motogprossi:bag如果真的要封面的话就记下书名,去网路书店找吧 12/04 22:07
: → motogprossi:大部分的网路书店都会有封面图片的 12/04 22:08
: 推 bag:其实我只是懒得抄书名的懒虫 抄写的纸条不容易保存 12/04 22:09
: → bag:而如果是用照片的形式放在手机里 随时都可以取出来检视还有哪 12/04 22:09
: → bag:些想买的书还没买 而不需要去找不知道写在哪边的记录 12/04 22:10
: 推 bag:(不过 看来这个作法得做点调整了 XD) 12/04 22:16
: 推 nah:我都用手机的记事本功能 把书名输入进去 12/04 22:44
: → laizin:喔 我是很早以前就知道不能拍了 12/05 10:18
: 推 weipeng:我因为懒得打书名,通常都用手机输入ISBN, 12/05 15:40
: → weipeng:动作看起来跟打电话一样,而且ISBN比书名精确好找, 12/05 15:40
: → weipeng:外文书也同样适用。 12/05 15:41
: 推 myruby:如果ISBN可以用QR Code扫就好了 12/06 23:14
: 推 moonleft:诚品的门口的确有标示严禁拍照的,若是你真的觉得不清楚 12/07 13:30
: → moonleft:可以建议他标示清楚点.但是的确是严禁拍照的 12/07 13:31
: 推 torayaki:不过重点是,再清楚的标示,对某些人来说...来说... 12/08 07:40
: → torayaki:"一点效力都没有"喔,因为他们相信"法官"也这麽认为耶。 12/08 07:41
关於商家自订拍照规举的讨论,
在mobile0等摄影同好的网站上已经有相当大量的讨论。
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
在此节引部份讨论内容以为参考:
(援引网页: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84199&p=2)
关於拍摄范围的限制:
PELAN (63) 於 2007-06-13 12:20
其实只要不牵涉商业利益的拍摄都可以被接受的
在於店外的招牌或者是建筑除非有相政府申请
不然都属於公共景观
或是橱窗有申请智慧财产权
然後就是申请中
在这些已外市都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关於在书店内或是咖啡厅内摄影
店员会阻止的原因是因为会影响客人的阅读空间及心情
其实在室内有些人会开闪光灯是会引想到旁人的
但若店家是以智慧财产权为由
也是除非这家店的室内装潢有申请
或是有照到书的内页
然也都在可接受的范围
书皮外的封面通常是没有申请的
Dave5136 (12) 於 2007-06-13 13:06
着作权是不用申请的,唯一的可能是专利中的新型或新式样
(但可能性很小)。但全都不影响拍照,也就是说,拍照并不会构成侵权。
关於商业店家的自订拍照规则是否必需遵守:
Dave5136 (12) 於 2007-06-13 11:29
,「规定」只是店家自己定的,又不是法律,消费者可没有遵守的义
务。警卫拿老板的薪水,所以很听话,遵守老板指示去阻止大家照相
;你我可没拿什麽好处,干嘛这麽听话?
Dave5136 (12) 於 2007-06-13 13:06
事实上就算是商业摄影,也无权制止,是店家过份自我膨胀了。如果
是街拍(没进到店里),完全不必理什麽警卫之类的。
要比「不喜欢」,我也可以「不喜欢这家店开在这里」。不喜欢归不
喜欢,我还是不能拆了它;同样地,他「不喜欢我照相」,也不能拿
我怎麽样。
Dave5136 (12) 於 2007-06-13 16:42
拍照是你的自由。有一个大原则:在法治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事,
都是可以做的。想要阻止你拍照,店家才要设法搬法令出来,若是找
不出禁止的法令,意味着你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店家如果说:「先生
,请不要照相。」你可以回答:「先生,请不要妨碍别人照相。」
关於书店是否能主张「该书籍为书店所有物而禁止拍摄」:
lmh5107 (114) 於 2007-06-14 08:59
店家橱窗方面的我不予置评,不过书店内若就拍摄书籍内容来讲,应
该还是不妥。
虽然着作权不是书店的,但在客人还没购买之前,书本都是店家的东
西,可以说书店拥有书本的所有权。
打个比方,你邀请朋友来家里玩,朋友看到了你书架的藏书,想借几
本来翻拍,当然要是感情好是没问题,
不过这边我们要探讨的是,你觉得你有没有权力阻止你朋友翻拍书籍
,要知道,书是你自己花钱买的,是你的东西。
若你觉得你有权阻止朋友翻拍,那怎麽会觉得书店不可以阻止客人拍
摄书籍内容?
希望大家不要双重标准啊~
Dave5136 (12) 於 2007-06-14 10:58
没有双重标准。是您举的例子不适当。
原来的文章讲的是「拍到」书的内页,跟蓄意「拿书来翻拍」有点不
一样。而且您举的例子在家里,有隐私权的问题,如果例子换成我把
我买的书带到公共场所,朋友在该公共场所拍照,「拍到」书的内页
或封面(书的封面跟内页一样,都有着作权,书有没有翻开不是重点
),情况就一样了。我或书店(书的所有人)都一样「无权」阻止他
人对书拍照。至於礼貌或道德的问题,在此不讨论。
就算是蓄意翻拍的情形好了,我可以把书收起来让别人「拍不到」,
但不能阻止别人「操作相机」的行为。如果我已经同意借他翻阅了,
除非我把书拿回来,不然是没办法阻止别人拍摄的,因为我只拥有书
的「所有权」,不拥有「着作权」。何况翻拍不一定会侵害着作权,
有可能是「合理使用」,还有很大的灰色地带。
假如您觉得「把书收起来让客人拍不到」,也算是「阻止客人拍摄」
的话,那店家的确是可以做到这一点。但这跟把店关起来让人拍不到
橱窗是同样的道理,我认为「使人拍不到」跟「阻止他人拍照」是不
太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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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一开始确实是来发泄情绪的,
完全没有想要讨论法律问题,
有人推文说我奥客,我想某个程度上我也确实是。
但既然有人质疑我的做法是否为法官支持,那就让让这件事多一点讨论空间吧!
另外,感谢wfsuhuo、 motogprossi、weipeng等的分享,
我已经决定改变我找寻书籍的方式,
希望在店家想法与我的做法之间找到平衡点。
关於moonleft大大的提议,我确实有向该店长反映,
而他也相当善意回应,但更改店内标示的做法,
并不全是他的权限,这点彼此都有所了解。
关於futher的回应,事实上,
当时该店长的口气确实让我感到不快,
事後猜测很可能是因为他正忙於公务,
而事实上,在事後的沟通他也如此承认。
(就这点而言,我认为他是一个有勇气的人)
我不认为指明店家有什麽额外的意涵,
毕竟缺乏论述能力是台湾人的普遍情形,
若要针对他个人来发挥,实在太不公平。
关於"缺乏论述能力"这件事,一个显然的例子是,
本版版友的回应皆为基於"日常生活"的认知,
而无人能够提出任何的案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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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希望,我却不想让这一些希望成为我软弱的理由
我总是要坚强,并且设法独当一面
无欲则刚
是不是要放下这些希望,才能变的坚强?
我不知道……
from SolomonK 20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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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70
※ 编辑: bag 来自: 140.112.212.170 (12/10 01:42)
1F:推 torayaki:所有人在乎的都是礼貌。总之,多谢自己把法律搬出来, 12/10 01:57
2F:→ torayaki:也多谢自己又解释一番。啊ㄋㄟ无都谢谢呐。 12/10 02:00
3F:推 torayaki:您原先的论点一直都是"图示有无明确说明", 12/10 02:36
4F:→ torayaki:在您引述的讨论中,显见「说明」与否不是重点。 12/10 02:36
5F:→ torayaki:您并且相当讨厌人云亦云,现在来个复制、贴上, 12/10 02:37
6F:→ torayaki:好有论述能力,好有涵养。大家一定都相当佩服。 12/10 02:38
7F:推 torayaki:非要处理「法条」才叫做论述?那显然班雅明从不曾论述。 12/10 16:11
8F:→ torayaki:很在乎「论述」的话,想清楚什麽是论述吧。 12/10 16:13
9F:推 torayaki:又,需不需要给您举几个关於日常生活的论述的例子? 12/10 16:24
10F:推 newdestroyer:b大口口声声论述论述,念书念太多头脑烧坏了吗? 12/10 23:33
11F:→ newdestroyer:以上的文章亦有提到禁止消费者在一般商店内拍照是怕 12/10 23:36
12F:→ newdestroyer:侵权,b大说只是因为个人兴趣而拍,那店家要您提出个人 12/10 23:37
13F:→ newdestroyer:兴趣不涉及商业行为时,您要如何举证? 12/10 23:37
14F:→ newdestroyer:依照b大的逻辑,拍封面是个人自由,那拍书里的内容也是 12/10 23:38
15F:→ newdestroyer:也是个人自由罗?创作者的心血就这样被践踏了! 12/10 23:39
16F:→ newdestroyer:再说,即使只是封面,也是创作者的成果,怎麽能够说 12/10 23:40
17F:→ newdestroyer::『只是拍封面而已』? 12/10 23:41
18F:推 coldfirecf:即使没有违反法律(虽然我对贴文内的说法完全无法苟同) 12/11 23:58
19F:→ coldfirecf:任何店家内都不能算是公众场合,所以最直接的做法,店 12/12 00:00
20F:→ coldfirecf:家可以请你离开。我想对应曲解法律的顾客,这是不错的 12/12 00:01
21F:→ coldfirecf:做法 12/12 00:05
22F:推 imc:他是怕你拍书的内容...我都用打字的存在手机简讯里 01/09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