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rehs (cor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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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Sat Apr 26 12:07:55 2014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cStC4 ]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Fri Apr 25 21:46:28 2014
給durden738
我也是創作者 但我覺得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是你
首先 你好像根本分不清楚
著作權有分
著作財產權 和
著作人格權的差別吧?
著作財產權是
雇主(公司)所享有可以用創作來賺錢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是
原作者所享有可以宣稱作品是自己創作
並且擁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權利
一般來說 當作品完成的那瞬間就產生了著作權
而
創作者本人天然擁有著作財產權 和 著作人格權
只是被雇用的創作者如果和雇主有簽約的話
一般會按照契約規定
將原本屬於自己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雇主盈利
(當然作者也可以選擇不轉讓財產權給別人 用自己的作品來賺錢
以現實的情況來形容 就是自己畫自己印書來賣的同人作者
他們就完整地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缺點是盈虧自負)
而現在的法案版本
早就已經保障了簽約雇主的著作財產權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甲案提到的著作財產權
(甲案只是把條文改得更含糊一點
讓創作者簽約時可能會忽略自己本來天然擁有的著作財產權)
真正的問題在
乙 案 會 侵 犯 到 著 作 人 格 權
(因為它只提著作權 沒有明定人格權和財產權的範圍
我懷疑這是故意的= =)
現在的法條是 沒有契約明文規定的
法律會自動默認
(受雇人)創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
但修正後 就變成沒有契約明文規定的
法律會自動默認
(雇主)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
也就是說 只要你簽契約時忘了爭取著作人格權
雇主不但可以任意修改你的作品 甚至可以把作者名字改成他
而你連出來說明自己才是作者的權利都沒有
所以原PO擔心的沒有錯 只是沒有說清楚
乙案通過後 只要作者沒發現這法律陷阱
老闆真的可以合法地說自己才是原作家/畫家
並且可以合法修改你的作品
(把哆拉A夢畫上耳朵 技安整形成大帥哥)
你也不能抗議
也許你會說 那記得爭取就好啦
但在22K和不簽拉倒的威脅下
雇主要你妥協 很難嗎?
現在22K的環境下 創作者實在很難賺到什麼錢
賺錢的著作財產權通常都簽給雇主
但擁有著作人格權 可以驕傲地說「這是我寫的/畫的」
這已是創作者最後的尊嚴
現在政府定的新法案連這個都企圖侵犯 你說叫人怎能不怒?
--------
P.S.
聽說公聽會上還有業者提出希望
受雇人在「非約定職務範圍」的創作著作權也自動歸雇主所有
理由是受雇人享用雇主資源(電腦 辦公室)
那他所創作的一切
哪怕不在契約內也要歸雇主才公平
說好聽點是你上班打混畫的圖也要歸他用
擴大解釋就是有可能只要雇用關係存在 下班後畫的圖也全部歸他
在台灣現在沒日沒夜的加班責任制之下
我替那些沒辦法回家 只好忙裡偷閒畫些東西娛樂自己的上班族默哀…
(而且政府說參考外國法條
但外國老闆提供的是世界頂尖的一流設備
台灣老闆提供的是什麼? 兩邊雇主付出的資源能比嗎)
這個夢實在可怕到嚇醒我
希望這個惡夢不會成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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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imshan:推這篇分析 04/25 21:50
2F:推 dragonsix:政府怎麼有辦法讓我們所有人累成這樣... 04/25 21:51
3F:→ Miule:哪有下班之後用自己的設備和資源創作都被雇主拿走的道理 04/25 21:52
4F:→ Miule:連下班之後創作原創作品拿去同人展發表,公司都能連版權 04/25 21:53
5F:→ Miule:都不買就通通拿走的意思? 04/25 21:53
6F:→ Miule:就算是集體創作(例:電玩軟體),著作人格權掛在公司名下 04/25 21:57
7F:→ ERIE34:因為「非約定職務範圍」的定義模糊 所以不能很肯定一定會發 04/25 21:57
8F:→ Miule:這樣搞的話連列名製作群的權利都沒了 04/25 21:58
9F:→ ERIE34:生 但如果有業者擴大解釋法律(只要還在他那邊工作) 04/25 21:58
10F:→ ERIE34:就有可能侵犯到下班後的創作著作權 04/25 21:58
11F:→ ERIE34:目前聽說也只是提案而已 但如果沒人注意到的話 04/25 21:59
12F:推 coolda:專業推 04/25 21:59
13F:→ ERIE34:提案默默通過就可能發生這種可怕的事 04/25 22:00
14F:→ ERIE34:但目前已經肯定的是 乙案一定會侵犯到著作人格權 04/25 22:01
15F:→ ERIE34:請大家多加監督(寫信抗議之類) 不然以後可能連 04/25 22:02
16F:→ ERIE34:主張自己是作者的權利都沒有了 04/25 22:02
17F:推 Miule:我會想到的是這樣一搞,大量獨立創作的幼苗會全部摧毀 04/25 22:03
18F:→ ERIE34:聽說就是有業主覺得要改還要一一問過製作群的意見太麻煩 04/25 22:05
19F:→ ERIE34:而希望直接把著作人格權拿過來 04/25 22:06
20F:→ ERIE34:所以同人是否會影響還不確定 但列製作群的權利是肯定會的 04/25 22:07
21F:→ Miule:像是電玩和電影,現在早就是財產權人格權都歸公司名義了吧 04/25 22:09
22F:→ ERIE34:而業主是否會擴大解釋到同人 就要看業主的人品了 04/25 22:09
23F:→ ERIE34:大家覺得台灣老闆的人品可信賴嗎? 04/25 22:09
24F:→ Miule:我指的是上班族在不使用業主資源的情形下自行創作原創作品 04/25 22:10
25F:→ ERIE34:所以除了電玩電影 這次會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出版相關(+同人?) 04/25 22:11
26F:→ ERIE34:而且就算是電玩電影 作者也應該有權利列在製作群名單內啊 04/25 22:13
27F:→ ERIE34:Miule擔心的是同人吧 就如上所列因為「非約定職務範圍」 04/25 22:14
28F:→ ERIE34:有解釋空間 又還只是業者提案未通過 所以現在還不能確定 04/25 22:15
29F:→ ERIE34:但如果沒人關心的話 政府可能審一審就准了 04/25 22:16
30F:→ Miule:還有集體創作的具名權(人格權的一部分),一般書籍寫稿的版權 04/25 22:17
31F:→ ERIE34:而且這個提案實行起來完全看業主的自由心證(相信他人品) 04/25 22:17
32F:→ ERIE34:所以也許平常沒事 但老闆看中你的同人作品想賣錢 04/25 22:18
33F:→ Miule:我很擔心根本沒有付出買斷該有的代價就坑走以後翻版的權利 04/25 22:18
34F:→ ERIE34:你就得乖乖交出來 因為有個惡法支持老闆履行「他應有權力」 04/25 22:19
35F:→ Miule:本來應該是公司和作者做版權交涉,重新簽約才開始上一般通路 04/25 22:20
36F:→ ERIE34:集體創作的具名權和書籍版權正是業主支持乙案的最大理由 04/25 22:20
37F:→ ERIE34:這樣對他們又方便又便宜又不用負責作者的授權費用 04/25 22:21
38F:→ Miule:的計畫,但是修成這樣,沒有約明業外時間創作的著作權歸作者 04/25 22:21
39F:推 HwangTW:幫高調 04/25 22:21
40F:→ Miule:那老闆就可以隨意合法侵占受雇者的任何作品了 04/25 22:23
41F:→ Miule:這樣搞根本是徹底開倒車,文創的根本是人不是錢 04/25 22:26
42F:推 Miule:獨立創作也是經濟弱者和強者交涉的籌碼,怎麼能允許這樣搶 04/25 22:56
43F:推 drymartini:真的是吃人不吐骨頭 04/26 00:48
44F:推 m7basara:扯!!現在還有人想亂搞,把提法案的人肉出來吧,官商勾結 04/26 02:17
45F:推 Miule: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就是寫這草案的人根本沒搞清楚 04/26 02:48
46F:→ Miule:台灣的著作權法有著作人格權這回事,前面有人提的 04/26 02:49
47F:→ Miule:本來根據柏恩公約卻抄美國著作權法修法,兩方原則不同而矛盾 04/26 02:50
48F:推 nora99:高調 04/26 08:11
49F:推 corehs:借轉eWriter,謝謝。 04/2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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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orehs (122.117.223.106), 04/26/2014 12:07:55
50F:推 bm200300127:這篇清楚 04/26 12:45
51F:推 leedan777: 04/2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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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F:→ cathendral:推這篇,清楚很多。 04/2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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