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rehs (cor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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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文化] 智慧局公布着作权法修正草案
时间Sat Apr 26 12:07:55 2014
※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cStC4 ]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Re: [文化] 智慧局公布着作权法修正草案
时间: Fri Apr 25 21:46:28 2014
给durden738
我也是创作者 但我觉得搞不清楚状况的人是你
首先 你好像根本分不清楚
着作权有分
着作财产权 和
着作人格权的差别吧?
着作财产权是
雇主(公司)所享有可以用创作来赚钱的权利
着作人格权是
原作者所享有可以宣称作品是自己创作
并且拥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
一般来说 当作品完成的那瞬间就产生了着作权
而
创作者本人天然拥有着作财产权 和 着作人格权
只是被雇用的创作者如果和雇主有签约的话
一般会按照契约规定
将原本属於自己的着作财产权转让给雇主盈利
(当然作者也可以选择不转让财产权给别人 用自己的作品来赚钱
以现实的情况来形容 就是自己画自己印书来卖的同人作者
他们就完整地享有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 缺点是盈亏自负)
而现在的法案版本
早就已经保障了签约雇主的着作财产权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甲案提到的着作财产权
(甲案只是把条文改得更含糊一点
让创作者签约时可能会忽略自己本来天然拥有的着作财产权)
真正的问题在
乙 案 会 侵 犯 到 着 作 人 格 权
(因为它只提着作权 没有明定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范围
我怀疑这是故意的= =)
现在的法条是 没有契约明文规定的
法律会自动默认
(受雇人)创作者享有着作人格权
但修正後 就变成没有契约明文规定的
法律会自动默认
(雇主)公司享有着作人格权
也就是说 只要你签契约时忘了争取着作人格权
雇主不但可以任意修改你的作品 甚至可以把作者名字改成他
而你连出来说明自己才是作者的权利都没有
所以原PO担心的没有错 只是没有说清楚
乙案通过後 只要作者没发现这法律陷阱
老板真的可以合法地说自己才是原作家/画家
并且可以合法修改你的作品
(把哆拉A梦画上耳朵 技安整形成大帅哥)
你也不能抗议
也许你会说 那记得争取就好啦
但在22K和不签拉倒的威胁下
雇主要你妥协 很难吗?
现在22K的环境下 创作者实在很难赚到什麽钱
赚钱的着作财产权通常都签给雇主
但拥有着作人格权 可以骄傲地说「这是我写的/画的」
这已是创作者最後的尊严
现在政府定的新法案连这个都企图侵犯 你说叫人怎能不怒?
--------
P.S.
听说公听会上还有业者提出希望
受雇人在「非约定职务范围」的创作着作权也自动归雇主所有
理由是受雇人享用雇主资源(电脑 办公室)
那他所创作的一切
哪怕不在契约内也要归雇主才公平
说好听点是你上班打混画的图也要归他用
扩大解释就是有可能只要雇用关系存在 下班後画的图也全部归他
在台湾现在没日没夜的加班责任制之下
我替那些没办法回家 只好忙里偷闲画些东西娱乐自己的上班族默哀…
(而且政府说参考外国法条
但外国老板提供的是世界顶尖的一流设备
台湾老板提供的是什麽? 两边雇主付出的资源能比吗)
这个梦实在可怕到吓醒我
希望这个恶梦不会成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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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imshan:推这篇分析 04/25 21:50
2F:推 dragonsix:政府怎麽有办法让我们所有人累成这样... 04/25 21:51
3F:→ Miule:哪有下班之後用自己的设备和资源创作都被雇主拿走的道理 04/25 21:52
4F:→ Miule:连下班之後创作原创作品拿去同人展发表,公司都能连版权 04/25 21:53
5F:→ Miule:都不买就通通拿走的意思? 04/25 21:53
6F:→ Miule:就算是集体创作(例:电玩软体),着作人格权挂在公司名下 04/25 21:57
7F:→ ERIE34:因为「非约定职务范围」的定义模糊 所以不能很肯定一定会发 04/25 21:57
8F:→ Miule:这样搞的话连列名制作群的权利都没了 04/25 21:58
9F:→ ERIE34:生 但如果有业者扩大解释法律(只要还在他那边工作) 04/25 21:58
10F:→ ERIE34:就有可能侵犯到下班後的创作着作权 04/25 21:58
11F:→ ERIE34:目前听说也只是提案而已 但如果没人注意到的话 04/25 21:59
12F:推 coolda:专业推 04/25 21:59
13F:→ ERIE34:提案默默通过就可能发生这种可怕的事 04/25 22:00
14F:→ ERIE34:但目前已经肯定的是 乙案一定会侵犯到着作人格权 04/25 22:01
15F:→ ERIE34:请大家多加监督(写信抗议之类) 不然以後可能连 04/25 22:02
16F:→ ERIE34:主张自己是作者的权利都没有了 04/25 22:02
17F:推 Miule:我会想到的是这样一搞,大量独立创作的幼苗会全部摧毁 04/25 22:03
18F:→ ERIE34:听说就是有业主觉得要改还要一一问过制作群的意见太麻烦 04/25 22:05
19F:→ ERIE34:而希望直接把着作人格权拿过来 04/25 22:06
20F:→ ERIE34:所以同人是否会影响还不确定 但列制作群的权利是肯定会的 04/25 22:07
21F:→ Miule:像是电玩和电影,现在早就是财产权人格权都归公司名义了吧 04/25 22:09
22F:→ ERIE34:而业主是否会扩大解释到同人 就要看业主的人品了 04/25 22:09
23F:→ ERIE34:大家觉得台湾老板的人品可信赖吗? 04/25 22:09
24F:→ Miule:我指的是上班族在不使用业主资源的情形下自行创作原创作品 04/25 22:10
25F:→ ERIE34:所以除了电玩电影 这次会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出版相关(+同人?) 04/25 22:11
26F:→ ERIE34:而且就算是电玩电影 作者也应该有权利列在制作群名单内啊 04/25 22:13
27F:→ ERIE34:Miule担心的是同人吧 就如上所列因为「非约定职务范围」 04/25 22:14
28F:→ ERIE34:有解释空间 又还只是业者提案未通过 所以现在还不能确定 04/25 22:15
29F:→ ERIE34:但如果没人关心的话 政府可能审一审就准了 04/25 22:16
30F:→ Miule:还有集体创作的具名权(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书籍写稿的版权 04/25 22:17
31F:→ ERIE34:而且这个提案实行起来完全看业主的自由心证(相信他人品) 04/25 22:17
32F:→ ERIE34:所以也许平常没事 但老板看中你的同人作品想卖钱 04/25 22:18
33F:→ Miule:我很担心根本没有付出买断该有的代价就坑走以後翻版的权利 04/25 22:18
34F:→ ERIE34:你就得乖乖交出来 因为有个恶法支持老板履行「他应有权力」 04/25 22:19
35F:→ Miule:本来应该是公司和作者做版权交涉,重新签约才开始上一般通路 04/25 22:20
36F:→ ERIE34:集体创作的具名权和书籍版权正是业主支持乙案的最大理由 04/25 22:20
37F:→ ERIE34:这样对他们又方便又便宜又不用负责作者的授权费用 04/25 22:21
38F:→ Miule:的计画,但是修成这样,没有约明业外时间创作的着作权归作者 04/25 22:21
39F:推 HwangTW:帮高调 04/25 22:21
40F:→ Miule:那老板就可以随意合法侵占受雇者的任何作品了 04/25 22:23
41F:→ Miule:这样搞根本是彻底开倒车,文创的根本是人不是钱 04/25 22:26
42F:推 Miule:独立创作也是经济弱者和强者交涉的筹码,怎麽能允许这样抢 04/25 22:56
43F:推 drymartini:真的是吃人不吐骨头 04/26 00:48
44F:推 m7basara:扯!!现在还有人想乱搞,把提法案的人肉出来吧,官商勾结 04/26 02:17
45F:推 Miule: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就是写这草案的人根本没搞清楚 04/26 02:48
46F:→ Miule:台湾的着作权法有着作人格权这回事,前面有人提的 04/26 02:49
47F:→ Miule:本来根据柏恩公约却抄美国着作权法修法,两方原则不同而矛盾 04/26 02:50
48F:推 nora99:高调 04/26 08:11
49F:推 corehs:借转eWriter,谢谢。 04/26 12:07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corehs (122.117.223.106), 04/26/2014 12:07:55
50F:推 bm200300127:这篇清楚 04/26 12:45
51F:推 leedan777: 04/26 18:52
52F:→ petestar:推 04/26 20:36
53F:→ cathendral:推这篇,清楚很多。 04/27 01:06
54F:推 third2013:高调 04/27 04:47
55F:推 Shinpachi:推 04/29 08:01
56F:推 white07:太恐怖了吧 04/29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