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rehs (cor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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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Sat Apr 26 12:06:01 2014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G_PrT ]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確定這邊有多少的圖文創作者,
不過這個修正草案對創作者非常不利。
公聽會在昨天開的。
第二節 著作人
第十一條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修正條目)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A是畫家,B是老闆。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兩者的契約內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第三方C甚至D、E。
老闆簽約的時候可以將智慧財產權給予相關企業C,另作它用。
===
乙案部分,A畫好一張圖之後,交給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闆是著作人。
只要契約沒特別註明屬於受雇者本人,那麼以後花錢就可以當畫家了(X)
個人見解,非法學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麻煩協助指正,
以免誤導他人,感謝。
經濟部的網站在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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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lx54461:這看來是要出賣現有廣大文創者的權益啊 04/24 21:30
2F:推 HermesKing: 04/24 21:31
3F:推 timshan:又一個對財團示好的政策....塞拎娘.... 04/24 21:33
4F:→ Miule:......太離譜了吧 04/24 21:34
5F:→ Miule:哪有這樣可以免約拿走著作權的 04/24 21:35
6F:推 sufferp:台灣快變成資方天堂了嗎?這樣文創者有競爭力也只是當奴隸 04/24 21:35
7F:推 timshan: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政府對財團友善會造成貧富差距擴大.... 04/24 21:37
8F:→ timshan:現在財團可以無條件接受勞工所創造出來的價值 員工要怎樣 04/24 21:38
9F:→ timshan:翻身?做夢吧! 04/24 21:38
10F:→ THOMASL417:誇張 04/24 21:40
11F:推 newPipe:著作權法要變成沒著作權法了嗎..... 04/24 21:42
12F:推 Imbufo:這太誇張了,最後一定演變成「你不給我著作權,我就不給你 04/24 21:48
13F:→ Imbufo:合約」的情形,這樣實質上著作權的精神就崩壞了啊,搞什麼 04/24 21:48
14F:推 lyu0001:哪門子的契約自由,受雇者要工作還不是得乖乖吞下去 04/24 21:49
15F:推 metra: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04/24 22:00
16F:→ giraffer9:................................. 04/24 22:11
17F:推 ying0502:...... 04/24 22:20
18F:推 ying0502:貼到一些作家的fb去?這需要他們發起反對 04/24 22:22
19F:推 timshan:同樣內容 貼到西洽得到完全不同的反應XD 04/24 22:26
20F:推 Imbufo:西洽的文在哪? 04/24 22:43
22F:推 patty1920:著作權法要變為財團專用的著作權法了嗎 04/24 22:47
23F:推 nagano933:大概只有署名權了吧 04/24 22:52
24F:推 shizukuasn:這可以轉一下八卦版吧? 04/24 23:43
25F:推 timshan:告知原PO一下 然後標頭要改[爆掛] 04/24 23:45
26F:推 plains:當台灣文創業被壓詐的還不夠就對了 04/25 00:01
27F:推 bboy0223:可以轉嗎??? 04/25 01:13
28F:→ reccaX:我自己轉吧,感謝各位 04/25 01:42
29F:推 laughingfish:幹!! 04/25 16:44
30F:推 corehs:借轉eWriter,謝謝。 04/26 12:0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orehs (122.117.223.106), 04/26/2014 12:06:01
31F:推 cathendral:你真的不是法律專業人士耶。 04/27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