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rehs (cor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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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文化] 智慧局公布着作权法修正草案
时间Sat Apr 26 12:06:01 2014
※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G_PrT ]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义)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文化] 智慧局公布着作权法修正草案
时间: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确定这边有多少的图文创作者,
不过这个修正草案对创作者非常不利。
公听会在昨天开的。
第二节 着作人
第十一条
甲案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
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修正条目)
甲案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
以雇用人为着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A是画家,B是老板。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两者的契约内将着作财产权转移给第三方C甚至D、E。
老板签约的时候可以将智慧财产权给予相关企业C,另作它用。
===
乙案部分,A画好一张图之後,交给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着作人,新的法案B老板是着作人。
只要契约没特别注明属於受雇者本人,那麽以後花钱就可以当画家了(X)
个人见解,非法学专业人士,如有错误麻烦协助指正,
以免误导他人,感谢。
经济部的网站在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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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lx54461:这看来是要出卖现有广大文创者的权益啊 04/24 21:30
2F:推 HermesKing: 04/24 21:31
3F:推 timshan:又一个对财团示好的政策....塞拎娘.... 04/24 21:33
4F:→ Miule:......太离谱了吧 04/24 21:34
5F:→ Miule:哪有这样可以免约拿走着作权的 04/24 21:35
6F:推 sufferp:台湾快变成资方天堂了吗?这样文创者有竞争力也只是当奴隶 04/24 21:35
7F:推 timshan:这就是为什麽我说政府对财团友善会造成贫富差距扩大.... 04/24 21:37
8F:→ timshan:现在财团可以无条件接受劳工所创造出来的价值 员工要怎样 04/24 21:38
9F:→ timshan:翻身?做梦吧! 04/24 21:38
10F:→ THOMASL417:夸张 04/24 21:40
11F:推 newPipe:着作权法要变成没着作权法了吗..... 04/24 21:42
12F:推 Imbufo:这太夸张了,最後一定演变成「你不给我着作权,我就不给你 04/24 21:48
13F:→ Imbufo:合约」的情形,这样实质上着作权的精神就崩坏了啊,搞什麽 04/24 21:48
14F:推 lyu0001:哪门子的契约自由,受雇者要工作还不是得乖乖吞下去 04/24 21:49
15F:推 metra:以雇用人为着作人... 04/24 22:00
16F:→ giraffer9:................................. 04/24 22:11
17F:推 ying0502:...... 04/24 22:20
18F:推 ying0502:贴到一些作家的fb去?这需要他们发起反对 04/24 22:22
19F:推 timshan:同样内容 贴到西洽得到完全不同的反应XD 04/24 22:26
20F:推 Imbufo:西洽的文在哪? 04/24 22:43
22F:推 patty1920:着作权法要变为财团专用的着作权法了吗 04/24 22:47
23F:推 nagano933:大概只有署名权了吧 04/24 22:52
24F:推 shizukuasn:这可以转一下八卦版吧? 04/24 23:43
25F:推 timshan:告知原PO一下 然後标头要改[爆挂] 04/24 23:45
26F:推 plains:当台湾文创业被压诈的还不够就对了 04/25 00:01
27F:推 bboy0223:可以转吗??? 04/25 01:13
28F:→ reccaX:我自己转吧,感谢各位 04/25 01:42
29F:推 laughingfish:干!! 04/25 16:44
30F:推 corehs:借转eWriter,谢谢。 04/2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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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corehs (122.117.223.106), 04/26/2014 12:06:01
31F:推 cathendral:你真的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耶。 04/27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