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Sil (Ryhpez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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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網路作品相關問題 - 創用 CC
時間Tue Jul 5 12:49:05 2011
※ 引述《monomorium (門外漢)》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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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最後我仍要強調一點,創用 CC 在台灣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 因此網路文章走法律途徑告別人侵權,提出創用 CC 當證據
: 就會是法官的自由心證,那就是法官個人對創用 CC 授權的法律見解咧
爭點應在創用CC是否屬於授權方式之一種。
把創用CC解讀為著作人對其著作的授權契約,就比較好理解
著作財產權可以一部或全部讓與,或得授權他人利用,
而授權方式與範圍視"當事人之間約定",授權不明確推定為未授權
最簡單取得授權就是著作人同意,除非著作人另有專屬授權他人。
著作人在網路上刊載著作,並附註採用創用CC授權,
應可解為,著作人同意依其所採之創用CC方式授權,賦予利用人利用。
反面解釋,利用人若未依該創用CC授權範圍利用,推定為未授權。
利用人若依照著作人之創用CC授權範圍利用著作,走訴訟勞心勞力、
所費不貲,乖乖依照創用CC利用,應該著作人也不會想告吧=_=...
若真有訴訟發生(以下假設為民事訴訟),這時候原告著作人A,被告侵權行為人B,
A 提出為證明為著作人與B侵害著作權之本證,法院形成暫時確性,
B 則提出依創用CC授權取得著作利用之反證,若成功則動搖法院暫時確性,
這時候 A可以: 1.創用CC非授權方式 2.並非A授權 3.逾越授權範圍之非合理利用
1.
在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 >> 著作權教育宣導 >> 授權資訊
可以發現創用CC 羅列其中,將其視為授權方式之一種
若個案法官如果認為創用CC非授權方式一種,應該會引起實務上爭議
到時候拭目以待XD
2.
這就比較有爭議點了,這時候就是證據攻防戰了
3.
逾越授權範圍,代表承認創用CC為授權方式一種,惟利用人逾越授權範圍,
並亦非合理利用,這時候是回歸著作權法攻防
本文淺見以為創用CC屬於當事人之間授權方式之一種,
有錯誤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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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77.198
1F:推 yasachi:雖然不知道對不對 但覺得很清楚呢 0.0> 07/05 13:14
2F:→ yasachi:謝謝你喔 07/05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