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Sil (Ryhpezlis)
看板eWriter
标题Re: [闲聊] 网路作品相关问题 - 创用 CC
时间Tue Jul 5 12:49:05 2011
※ 引述《monomorium (门外汉)》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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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最後我仍要强调一点,创用 CC 在台湾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 因此网路文章走法律途径告别人侵权,提出创用 CC 当证据
: 就会是法官的自由心证,那就是法官个人对创用 CC 授权的法律见解咧
争点应在创用CC是否属於授权方式之一种。
把创用CC解读为着作人对其着作的授权契约,就比较好理解
着作财产权可以一部或全部让与,或得授权他人利用,
而授权方式与范围视"当事人之间约定",授权不明确推定为未授权
最简单取得授权就是着作人同意,除非着作人另有专属授权他人。
着作人在网路上刊载着作,并附注采用创用CC授权,
应可解为,着作人同意依其所采之创用CC方式授权,赋予利用人利用。
反面解释,利用人若未依该创用CC授权范围利用,推定为未授权。
利用人若依照着作人之创用CC授权范围利用着作,走诉讼劳心劳力、
所费不赀,乖乖依照创用CC利用,应该着作人也不会想告吧=_=...
若真有诉讼发生(以下假设为民事诉讼),这时候原告着作人A,被告侵权行为人B,
A 提出为证明为着作人与B侵害着作权之本证,法院形成暂时确性,
B 则提出依创用CC授权取得着作利用之反证,若成功则动摇法院暂时确性,
这时候 A可以: 1.创用CC非授权方式 2.并非A授权 3.逾越授权范围之非合理利用
1.
在经济部智慧局,着作权 >> 着作权教育宣导 >> 授权资讯
可以发现创用CC 罗列其中,将其视为授权方式之一种
若个案法官如果认为创用CC非授权方式一种,应该会引起实务上争议
到时候拭目以待XD
2.
这就比较有争议点了,这时候就是证据攻防战了
3.
逾越授权范围,代表承认创用CC为授权方式一种,惟利用人逾越授权范围,
并亦非合理利用,这时候是回归着作权法攻防
本文浅见以为创用CC属於当事人之间授权方式之一种,
有错误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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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77.198
1F:推 yasachi:虽然不知道对不对 但觉得很清楚呢 0.0> 07/05 13:14
2F:→ yasachi:谢谢你喔 07/05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