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morium (門外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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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網路作品相關問題 - 創用 CC
時間Tue Jul 5 12:47:34 2011
※ 引述《yasachi (明明)》之銘言:
: : 但,最後我仍要強調一點,創用 CC 在台灣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 對於法律上的東西雖然有點害怕
: 不過還是蠻有興趣的XD
: 趁這時有人提出來順便問問~
: @@/ 我有問題
: 所謂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意思
: 是指作者和讀者之間,不受這個授權的拘束嗎?
: 或者說,是否受此約束,要看個案(就是作者和特定讀者間)?
: 好吧,我想問的是,作者的授權不是單方面的普遍對不特定人有效嗎?
這裡講沒有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指相關法條沒有「創用 CC」的字眼
因此使用「創用 CC」可以有什麼法律保障,目前不清楚
大體上有「授權」就得受到「授權」的規範,可是這個...
著作權法授權的相關條文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
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
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
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
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
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
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
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
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所以要用創用 CC 的授權,必須先了解創用 CC 的基本精神與實際內容
創用 CC 既然允許「重製、散布、傳輸」
光是這個「重製」,嗯,要釐清範圍就不是很容易
還可以「散布」,那,這個...
說真的要有人自告奮勇當台灣第一個判例的犧牲者才會有各方的法律解讀
社會上才有可能有定見,然後創用 CC 的法律效力才會明朗
: : 因此網路文章走法律途徑告別人侵權,提出創用 CC 當證據
: : 就會是法官的自由心證,那就是法官個人對創用 CC 授權的法律見解咧
: 第二個問題,
: 假如說,因為別人不願接受CC條款而擅自轉載或盜用
: 而作者和這人之間,又沒有其他約定
: 那麼,就是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轉載盜用
: 除了舉證證明自己確實是著作權人,
: 「沒有授權給對方」這點是需要自己舉證的嗎?
: (一直很好奇,沒有的東西要怎麼舉證@@/)
: 如果說,今天是要告對方未在CC授權範圍內使用
: 假設兩人之間根本不受此授權約束的話
: 只要對方不能證明自己的使用經過你的同意
: 法律上還是保護著作權人呀?
: 畢竟CC授權還是同意讓別人使用,只是加上限制,
: 如果連同意都沒有,自然就是推定為不同意了吧?
這個問題呀!還是等判例出現,才有辦法論定說
況且創用 CC 的基本精神就是分享,允許別人轉載
所以... 嗯... 這個... 有創用 CC 的標示就表示同意,不會有「不同意」的問題
至於對方有沒有按照創用 CC 的授權方式轉載
光是創用 CC 算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
恐怕還會吵很久說......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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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nomorium 來自: 118.169.138.73 (07/05 12:51)
1F:推 zeSil:重製、散布、傳輸,在著作權法第三條都有名詞解釋喔 07/05 12:51
2F:→ zeSil:專屬授權有著作財產權的排他性,所以創用CC應屬於非專屬授權 07/05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