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morium (门外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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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网路作品相关问题 - 创用 CC
时间Tue Jul 5 12:47:34 2011
※ 引述《yasachi (明明)》之铭言:
: : 但,最後我仍要强调一点,创用 CC 在台湾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 对於法律上的东西虽然有点害怕
: 不过还是蛮有兴趣的XD
: 趁这时有人提出来顺便问问~
: @@/ 我有问题
: 所谓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意思
: 是指作者和读者之间,不受这个授权的拘束吗?
: 或者说,是否受此约束,要看个案(就是作者和特定读者间)?
: 好吧,我想问的是,作者的授权不是单方面的普遍对不特定人有效吗?
这里讲没有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指相关法条没有「创用 CC」的字眼
因此使用「创用 CC」可以有什麽法律保障,目前不清楚
大体上有「授权」就得受到「授权」的规范,可是这个...
着作权法授权的相关条文
第 37 条
着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着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
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
前项授权不因着作财产权人嗣後将其着作财产权让与或再为授权而受影响。
非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非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
第三人利用。
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着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利,并
得以自己名义为诉讼上之行为。着作财产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行使权
利。
第二项至前项规定,於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为之授
权,不适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第七章规定。但属於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管理之着
作,不在此限:
一、音乐着作经授权重制於电脑伴唱机者,利用人利用该电脑伴唱机公开演
出该着作。
二、将原播送之着作再公开播送。
三、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
四、着作经授权重制於广告後,由广告播送人就该广告为公开播送或同步公
开传输,向公众传达。
所以要用创用 CC 的授权,必须先了解创用 CC 的基本精神与实际内容
创用 CC 既然允许「重制、散布、传输」
光是这个「重制」,嗯,要厘清范围就不是很容易
还可以「散布」,那,这个...
说真的要有人自告奋勇当台湾第一个判例的牺牲者才会有各方的法律解读
社会上才有可能有定见,然後创用 CC 的法律效力才会明朗
: : 因此网路文章走法律途径告别人侵权,提出创用 CC 当证据
: : 就会是法官的自由心证,那就是法官个人对创用 CC 授权的法律见解咧
: 第二个问题,
: 假如说,因为别人不愿接受CC条款而擅自转载或盗用
: 而作者和这人之间,又没有其他约定
: 那麽,就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转载盗用
: 除了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是着作权人,
: 「没有授权给对方」这点是需要自己举证的吗?
: (一直很好奇,没有的东西要怎麽举证@@/)
: 如果说,今天是要告对方未在CC授权范围内使用
: 假设两人之间根本不受此授权约束的话
: 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自己的使用经过你的同意
: 法律上还是保护着作权人呀?
: 毕竟CC授权还是同意让别人使用,只是加上限制,
: 如果连同意都没有,自然就是推定为不同意了吧?
这个问题呀!还是等判例出现,才有办法论定说
况且创用 CC 的基本精神就是分享,允许别人转载
所以... 嗯... 这个... 有创用 CC 的标示就表示同意,不会有「不同意」的问题
至於对方有没有按照创用 CC 的授权方式转载
光是创用 CC 算是「专属授权」还是「非专属授权」
恐怕还会吵很久说......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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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38.73
※ 编辑: monomorium 来自: 118.169.138.73 (07/05 12:51)
1F:推 zeSil:重制、散布、传输,在着作权法第三条都有名词解释喔 07/05 12:51
2F:→ zeSil:专属授权有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所以创用CC应属於非专属授权 07/05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