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tines (Jesus Inside)
看板e-Business
標題彌補一下不能出席討論的bud資料補充
時間Sun Nov 20 00:17:16 2005
台灣對Bud商標爭議的判決:
商標「Budejovicky Budvar」設計圖由外文Budejovicky Budvar設計而成,而
據以異議之商標為「BUDWEISER Label」、「BUD」、「BUD LIGHT」等商標,原
告BUDWEISER稱該商標「Budejovicky Budvar」為捷克文,其英譯即為BUDWEISER
BUDVAR,而BUDVAR一詞有「蒸釀、酒」的意思,因此主張據兩者觀念近似,且
基於BUDWEISER系列商標具有全球性之高知名度之事實,一般消費者更易直接認定
該商標同自同一來源或為同一系列商標之一,而限於混淆並致誤購之危險。台灣最
高行政法院指出,兩商標是否足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應以其國內消費者是否產生混
同誤認之虞為斷,何況各國國情各異,對特定外文之熟悉度亦不同,所認定結果自
亦有異。該商標與原告據以異議商標,雖均有BUD,惟多數字母不同,整體外觀給
人印象有別。且捷克文並非國人普遍認識、熟悉之外國語文,於國內一般消費者對捷克
文意義普遍未知悉現況下,尚難謂對兩造商標圖樣上之外文意義產生聯想而有發生混
淆誤認之虞。
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本件兩造商標整體外觀明顯有別,讀音亦有差異,致予一般商品購買
人感受之印象迥然不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尚無滋生混同誤認之虞,應非屬近似商標
。原告BUDWEISER起訴論旨,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自己的看法:
美國百威啤酒(Budweiber)既然無法與捷克Budvar取得共識 也只能在各個國家訴訟商標
使用權了 但此舉將耗費資金和時間 而啤酒就像食物 在各國會因文化和習慣差異需要做
一定程度的在地化口味 使用情境調整 可行的方法是與各國原有的啤酒商策略聯盟或合資
以品牌並列方式(如:xx-Budweier)進行銷售 減低商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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