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tines (Jesus Inside)
看板e-Business
标题弥补一下不能出席讨论的bud资料补充
时间Sun Nov 20 00:17:16 2005
台湾对Bud商标争议的判决:
商标「Budejovicky Budvar」设计图由外文Budejovicky Budvar设计而成,而
据以异议之商标为「BUDWEISER Label」、「BUD」、「BUD LIGHT」等商标,原
告BUDWEISER称该商标「Budejovicky Budvar」为捷克文,其英译即为BUDWEISER
BUDVAR,而BUDVAR一词有「蒸酿、酒」的意思,因此主张据两者观念近似,且
基於BUDWEISER系列商标具有全球性之高知名度之事实,一般消费者更易直接认定
该商标同自同一来源或为同一系列商标之一,而限於混淆并致误购之危险。台湾最
高行政法院指出,两商标是否足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应以其国内消费者是否产生混
同误认之虞为断,何况各国国情各异,对特定外文之熟悉度亦不同,所认定结果自
亦有异。该商标与原告据以异议商标,虽均有BUD,惟多数字母不同,整体外观给
人印象有别。且捷克文并非国人普遍认识、熟悉之外国语文,於国内一般消费者对捷克
文意义普遍未知悉现况下,尚难谓对两造商标图样上之外文意义产生联想而有发生混
淆误认之虞。
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本件两造商标整体外观明显有别,读音亦有差异,致予一般商品购买
人感受之印象迥然不同,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尚无滋生混同误认之虞,应非属近似商标
。原告BUDWEISER起诉论旨,难认为有理由,应予驳回。
自己的看法:
美国百威啤酒(Budweiber)既然无法与捷克Budvar取得共识 也只能在各个国家诉讼商标
使用权了 但此举将耗费资金和时间 而啤酒就像食物 在各国会因文化和习惯差异需要做
一定程度的在地化口味 使用情境调整 可行的方法是与各国原有的啤酒商策略联盟或合资
以品牌并列方式(如:xx-Budweier)进行销售 减低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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