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pH98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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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情報] 海嘯事蹟整理
時間Fri Sep 11 09:37: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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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pH98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看板: NTU_BOTDorm2
標題: [情報] 海嘯事蹟整理
時間: Fri Sep 11 09:33:56 2015
海嘯事蹟整理如下所示
1.海嘯鬧臺大宿舍、騷擾女同學
【裁判字號】 104,北小,732
【裁判日期】 10405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原 告
黃○傑
被 告 許○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
原告長期騷擾臺灣大學阮姓女學生,多次侵入學生宿舍滋事等情,業據被告提出
臺灣大學長興學舍102年1月4日、3月28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影本、102年1月3
日、3月28日台大駐衛警工作紀錄影本為證,足為信為真實。102年3月28日駐衛警
於原告在該男七宿內滋事時,欲盤查原告身分,為原告所拒,駐警報警處理,原告又
以其非現行犯拒絕警員盤查,並與警察發生言語衝突,警員為執行公權力,呼叫巡邏
車前來支援,擬將原告帶回派出所釐清身分時,原告才出示其為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
台大教職員工證,期間住宿之學生進出眾多,引發學生不安,而在網路媒體 PTT上發
文。因其係
以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身分,多次非法侵入學生宿舍,阮姓女學生受其騷
擾,並造成其他學生不安。依該 102年1月4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所載,原告另於
101年12月29日至該宿舍與阮女發生激烈言語衝突,阮女要求校警驅離原告,嗣校警
與派出所警員共同驅離原告。1
02年 1月3日原告未經換證,無故侵入該宿舍B427號
阮女房間(房門未上鎖),躲在B427房內,經櫃檯人員五次敲門未回應而通知輔導員
以備份鑰匙進入,見原告在內而發生言語衝突,原告實已涉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
宅罪。雖阮姓女學生不願多生事端,未對原告提告,然被告為避免原告繼續以其台大
光電中心助理之台大職員證繼續侵入台大女學生宿舍,危害住宿女學生之安全,而依
據臺灣大學校內行政程序知會其單位主管協助處理,實有其必要,其過程亦無何不法
2.海嘯告記者失敗
台大
黃○傑告記者誹謗 檢座神回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519/612906
新聞內文節錄
"士林地檢署認定吳姓記者並無誹謗犯意,將全案不起訴後,黃男聲請再議,檢方二度偵辦
,仍認定
黃男確實傳送手淫照給學妹,報導與事實相符,記者已善盡調查義務,且報導具
有
社會教育意義,屬
可受公評之事,今再度將吳姓記者不起訴。(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3.海嘯被記過
104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傑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04年度
全字第6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國立臺灣大學
記兩大過一小
過兩懲戒之前後兩處分將影響學期末操性成績,提出假處分
聲請,由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63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提
出104 年度個人所得低收入戶之資歷,並檢附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以證每月繳納
刑事案件新台幣(下同)11,000-12,000 元之罰金,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證103 年全年所得為
1XX,XXX 元,故聲請人顯無資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
、第10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4.海嘯鬧烏來區公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21406
新聞內文節錄
台北市1名
40歲黃姓男子,因多個PTT帳號先後遭到擔任站方管理的19歲李姓男子停權,黃男
認為遭到針對,於是在網路上謾罵李男,李男提出告訴。黃男查出李男在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打工後,上周五前往找李男理論,並在公所內大聲對李男叫罵,完全不理會在場員警制止,
並動手抓傷員警,被依
妨害公務罪法辦。
5.海嘯闖臺大系所辦公室咆嘯真相
http://i.imgur.com/JuoNuA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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