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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首宗P2P案件確定使用者侵權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Mon Nov 24 15:03:3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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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P2P案件確定使用者侵權
緩起訴給予被告小P自新機會
一、 台北市22歲鍾姓青年因使用EzPeer網站下載、重製,並提供其他EzPeer會員下載、上傳及交換,以致侵犯了台灣IFPI所屬十一家唱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經被害人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後,檢察官認定鍾姓青年違反著作權法,但因考量其年紀尚輕且屬初犯之情況,並在取
得IFPI同意給予其自新機會下,予以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處分是認定被告有罪,但在一定條件下,暫時緩予起訴,檢察官酌定一年至三年之緩起訴期間,如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提起公訴,或違背緩起訴處分書內附記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或緩起訴前故뜊N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檢察官會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二、 經IFPI與鍾姓青年及其家長溝通後,因鍾姓青年承認未經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之檔案交換係屬侵權違法行為,並同意於檢察官認定其侵犯著作權及同意緩起訴處分後登報道歉,IFPI乃願給予鍾姓青年自新之機會,該道歉啟示亦已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在中國時報北市C1版刊出。
三、 鍾姓青年承諾終止其EzPeer的會員資格,並保證不再犯同樣錯誤,即日起,不再加入國內外任何未經授權之點對點(P to P)或其他型態之網路音樂交換平台從事任何格式之檔案交換行為。
四、 鍾姓青年也同意,為維護上述著作權人的權益,將竭盡其個人的心力,協助IFPI宣導著作權觀念,亦避免本案事實被誤導及扭曲。
五、 IFPI呼籲,國內網友在使用音樂交換平台網站時,必須要先注意該平台網站所提供下載之音樂,是否已獲得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並且也要注意,如將任何形式之檔案,在網路上作上傳及交換之前,是否也已經獲得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以免觸法。
經綸法律事務所徐玉蘭律師認為本案之教育意義甚佳。網路音樂交換平台業者提供了交換檔案之服務,卻不向權利人取得授權,反而將責任推給使用人,要使用人自行就交換內容負責,甚至鼓勵使用人盡量交換而以合理使用抗辯。本案清楚的表明,使用人本身是有責任的,使用人不應갊陘F貪圖便宜而利用不法之網站下載音樂,平台業者也不應為了營利,大肆廣告,誤導消費者以為每月付費九十九元給平台就可合法無限下載。平台業者若真愛護其會員,就不應陷會員於罪,應向權利人取得必要之授權,使其服務合法,用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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