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dorm
标 题首宗P2P案件确定使用者侵权
发信站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Mon Nov 24 15:03:36 2003)
转信站ptt!news.ntu!Palmarama
首宗P2P案件确定使用者侵权
缓起诉给予被告小P自新机会
一、 台北市22岁锺姓青年因使用EzPeer网站下载、重制,并提供其他EzPeer会员下载、上传及交换,以致侵犯了台湾IFPI所属十一家唱片公司之着作财产权,经被害人向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告诉後,检察官认定锺姓青年违反着作权法,但因考量其年纪尚轻且属初犯之情况,并在取
得IFPI同意给予其自新机会下,予以缓起诉之处分。缓起诉处分是认定被告有罪,但在一定条件下,暂时缓予起诉,检察官酌定一年至三年之缓起诉期间,如被告在缓起诉期间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提起公诉,或违背缓起诉处分书内附记应遵守或履行之事项,或缓起诉前故뜊N犯他罪,而在缓起诉期间内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检察官会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起诉。
二、 经IFPI与锺姓青年及其家长沟通後,因锺姓青年承认未经录音着作权人授权之档案交换系属侵权违法行为,并同意於检察官认定其侵犯着作权及同意缓起诉处分後登报道歉,IFPI乃愿给予锺姓青年自新之机会,该道歉启示亦已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在中国时报北市C1版刊出。
三、 锺姓青年承诺终止其EzPeer的会员资格,并保证不再犯同样错误,即日起,不再加入国内外任何未经授权之点对点(P to P)或其他型态之网路音乐交换平台从事任何格式之档案交换行为。
四、 锺姓青年也同意,为维护上述着作权人的权益,将竭尽其个人的心力,协助IFPI宣导着作权观念,亦避免本案事实被误导及扭曲。
五、 IFPI呼吁,国内网友在使用音乐交换平台网站时,必须要先注意该平台网站所提供下载之音乐,是否已获得权利人之合法授权;并且也要注意,如将任何形式之档案,在网路上作上传及交换之前,是否也已经获得权利人之合法授权,以免触法。
经纶法律事务所徐玉兰律师认为本案之教育意义甚佳。网路音乐交换平台业者提供了交换档案之服务,却不向权利人取得授权,反而将责任推给使用人,要使用人自行就交换内容负责,甚至鼓励使用人尽量交换而以合理使用抗辩。本案清楚的表明,使用人本身是有责任的,使用人不应갊陉F贪图便宜而利用不法之网站下载音乐,平台业者也不应为了营利,大肆广告,误导消费者以为每月付费九十九元给平台就可合法无限下载。平台业者若真爱护其会员,就不应陷会员於罪,应向权利人取得必要之授权,使其服务合法,用者安心。
--
☆ [Origin:椰林风情] [From: mis.im.tku.edu.tw] [Login: 4] [Post: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