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fortis (ILoveFortis)
看板dog
標題Re: [心得] 真是一樣米養百種人
時間Sun May 10 23:23:12 2009
※ 引述《Furywind (天使)》之銘言:
: 對於這個話題,我想討論到此就好
: 我找了兩則因為飼主過失被判過失傷害罪的新聞
: 其內容我就不再多加討論了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4038733.shtml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4/today-so10.htm
: 其案例情節都與本案雷同(都是主人放任狗兒奔跑),
: 只差在本案並未發生咬傷或是意外。而且我想那些狗的主人一定也認為
: 自己的狗很乖,不可能會咬人或是撞倒路人吧。但是如同我之前所說的
: ,一旦發生意外,飼主通常得負大部份的責任!
果然正統法學都是用新聞就好,沒辦法我法律念的不好,我只有到這些資料
--------------------------基隆----------------------------------
【裁判字號】 98,易,160
【裁判日期】 980408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丙○○傷害;告訴人
丙○○告訴被告丁○○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乙○○
、丙○○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丁○○係
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
○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194號
被 告 丙○○ 女 36歲(民國61年5月1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一段197號3樓
居基隆市○○區○○街60巷3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女 66歲(民國32年1月28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77巷33號
居基隆市○○區○○街60巷3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32歲(民國65年5月26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60巷3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丙○○母女與乙○○係鄰居,因丁○○、丙○○所
飼養在家門口之狗隻繫繩太長,致乙○○一家在出入家門時
,常遭上開狗隻衝出吠叫而受驚嚇,兩家因而長期相處不睦
。民國97年7月27日12時15分許,乙○○欲騎機車出門,見
狗隻仍不停吠叫,遂在基隆巿寧靜街60巷35號前,要求丁○
○將狗隻繩索綁短,丁○○心生不悅,竟在上開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出手打乙○○臉部一巴掌(未成傷),以此方式侮
辱乙○○,乙○○因而心生憤怒,與丁○○發生口角,丙○
○見狀,走出家門加入爭吵,乙○○與丙○○一言不和,竟
均基於傷害故意,互相以雙手抓扯對方手臂,乙○○因而受
有右前臂腫痛瘀青及多處擦傷、左前臂多處小擦傷之傷害,
丙○○受有右前臂多處小擦傷、左前臂多處紅傷痕及腹痛等
傷害。
二、案經丙○○、乙○○訴由基隆巿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告訴人乙○○、丙○○│證明被告丙○○、乙○○相│
│ │於警偵訊之指訴 │互傷害及被告丁○○公然侮│
│ │ │辱之事實 │
├──┼──────────┼────────────┤
│2 │證人郭秀琴於偵訊之證│同上 │
│ │述 │ │
├──┼──────────┼────────────┤
│3 │臺灣礦工醫院診斷證明│證明告訴人乙○○、丙○○│
│ │書2紙 │受傷之事實 │
└──┴──────────┴────────────┘
二、核被告乙○○、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
三、至乙○○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丁○○於同時地與被告丙○
○共同毆打告訴人,及以「瘋子,不能生小孩」等語侮辱告
訴人,另涉有傷害及公然侮辱罪部分。然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300號有判例可資參照。而據告訴人乙○○到
庭指稱:丙○○先動手抓我的手,我也還手抓他;丁○○先
罵我瘋子、不能生,再打我一巴掌等情,是被告丁○○並非
與丙○○同時毆打告訴人,再則告訴人遭被告丁○○打巴掌
後,並未成明顯可見之傷勢,是告訴人驗傷診斷書並未書明
該項傷勢之情況。而證人郭秀琴則到庭結證稱:我忘記在場
有無人罵瘋女人、不會生,也沒有注意聽,因為時間有點久
了等語。是告訴人指稱被告丁○○該部分之公然侮辱罪,僅
有其個人片面指訴,實未能據為被告有罪之證。而告訴人遭
打巴掌部分既未成傷,尚難謂已構成傷害罪。惟被告丁○○
所涉上開公然侮辱與傷害部分,因與起訴之公然侮辱部分,
分別屬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台北的-------------------------
裁判字號】 94,簡,3160
【裁判日期】 941226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15070、20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或安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
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鏈繩牽引寵物或
以箱、籠攜帶,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亦可參照。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亦對疏縱或牽繫禽、
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對於所有人或行為人科處罰鍰
,足認被告對於告訴人所受傷害,顯然未盡其應有之注意義
務,具有過失,而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乙○○之受傷間確有
相當因果關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本件過失情節、告訴人所
受之傷害,被告飼養之動物亦因本次車禍死亡,被告因而受
到之心理上之衝擊及目前精神狀況不佳,但被告事後不知坦
承犯行,雖有誠意和解,卻因與告訴人要求之賠償金額差距
過大而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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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可以嗎?原來正統法律是找聯合報跟自由時報,失敬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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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evanhsu:原PO的狗似乎並沒有被列為具有攻擊性的狗吧... 05/11 02:48
31F:→ evanhsu:會怕狗的老伯看到狗過來不先有閃的動作...就自發性的攻擊 05/11 02:49
32F:→ evanhsu:狗,不曉得是誰有攻擊性咧...... 05/11 02:50
33F:→ evanhsu:我不相信短暫兩三秒的反應就只能攻擊...不能閃... 05/11 02:51
34F:→ Yvonne70:e板友在這說服(教育?)我們這些狗主人"狗奔過來不會攻擊" 05/11 02:56
35F:→ Yvonne70:這件事其實沒啥意義 重點是"目前整體社會的普遍認知"為何 05/11 02:57
36F:→ Yvonne70:所以 盡力去教育和說服身邊沒養狗的人比較實在 05/11 02:58
37F:→ Yvonne70:(p.s. 但是連狗板大部分板友都無法認同"瑪爾濟斯能咬傷人 05/11 03:00
38F:→ Yvonne70:也算新奇的事了"這句話 要說服沒養狗的人 大概很困難@@) 05/11 03:00
39F:→ evanhsu:你與我對於這部分認知的不同我能尊重,但是你們認為老伯 05/11 03:08
40F:→ evanhsu:因為怕狗的原故,所以〝未受到攻擊〞而是去先攻擊狗,而 05/11 03:08
41F:→ evanhsu:不是因害怕而閃躲,這種行為你們覺得合理....我就無法理解 05/11 03:09
42F:→ evanhsu:..請注意我是無法理解....我沒有說我就是對的! 05/11 03:09
43F:→ evanhsu:一頭獅子走過來,別跟我說你想踹他...而不是想趕快躲避... 05/11 03:11
44F:→ evanhsu:前提是你怕獅子..... 05/11 03:11
45F:→ Yvonne70:在社會上"合理與否" 是和普遍認知有關的 而普遍認知表現 05/11 03:12
46F:→ Yvonne70:最實在之處為"法律"(法規不合普遍認知時 會推動修法) 05/11 03:14
47F:→ Yvonne70:所以在這裡"合理與否" 我覺得要回歸法律面討論 05/11 03:15
48F:→ evanhsu:請問原PO犯了哪條法律??讓老伯攻擊狗的行為站得住腳? 05/11 03:15
49F:→ Yvonne70:法律問題F板友和n板友討論很多了 你看他們的討論吧 05/11 03:16
50F:→ Yvonne70:如果要說怕不怕的事 社會普遍對狗和獅子的認知不同 05/11 03:17
51F:→ evanhsu:我看了阿...我只想請問...鬆繩有犯法嗎?? 05/11 03:17
52F:→ Yvonne70:自然有不同的應對方式 05/11 03:18
53F:→ evanhsu:我們鼓勵繫繩是美意,但原PO在當時的心情環境和暫時四下無 05/11 03:18
54F:→ evanhsu:人的情況下暫時鬆繩.....並無犯法!! 05/11 03:18
55F:→ evanhsu:當下你們認為老伯就是因為怕狗會攻擊才會出腳不是嗎?? 05/11 03:19
56F:→ evanhsu:與怕獅子攻擊何異?? 怕獅子就要閃...怕狗就可以踹?? 05/11 03:20
57F:→ evanhsu:看到獅子都能反應要閃..看到狗就會反應不過來只好用踹的?? 05/11 03:25
58F:→ Yvonne70:對我來說 踢獅子沒辦法把獅子嚇跑 我反而會被咬到 (我的 05/11 03:27
59F:→ Yvonne70:獅子知識可能是錯誤的 我不確定@@) 05/11 03:27
60F:→ Yvonne70:不牽繩有無犯法 我找到法規沿革了 會新po文章貼上 05/11 03:28
61F:→ evanhsu:所以你認為第一反應就要踹...踹不到再跑嗎??? 05/11 03:28
62F:→ Yvonne70:原po鬆繩也許不犯法 但未盡管理之責 使狗奔向老伯 若老伯 05/11 03:29
63F:→ Yvonne70:被咬到就肯定犯法了 05/11 03:30
64F:→ Yvonne70:e板友 你開始在跳針了 我說了 我有狗知識 所以我不一定 05/11 03:30
65F:→ Yvonne70:會踹狗 所以你問我的做法沒有意義 我不能代表普遍認知 05/11 03:31
66F:→ evanhsu:這是當然的...問題是狗沒有咬人...連攻擊的表徵或許都沒有 05/11 03:31
67F:→ Yvonne70:你在討論這些問題的前提是 必須要考量到整體社會的認知 05/11 03:31
68F:→ Yvonne70:這樣討論下去才有意義 05/11 03:31
69F:→ Yvonne70:最後一次說明 沒有狗知識的人 不會懂什麼"攻擊表徵" 05/11 03:32
70F:→ evanhsu:所以你認為瑪爾濟斯跑向路人就是代表要攻擊..這是整體社會 05/11 03:33
71F:→ evanhsu:的認知? 05/11 03:33
72F:→ Yvonne70:所以重點是 盡力推廣狗知識吧 (能夠直接推廣教育和修法 05/11 03:33
73F:→ Yvonne70:當然最好^^) 05/11 03:34
74F:→ evanhsu:我想我與你看這件事的角度完全不同...我仍替原PO與原PO的 05/11 03:35
75F:→ evanhsu:狗抱不平..我也尊重你們對老伯抱不平..但是我無法理解就是 05/11 03:35
76F:→ Yvonne70:我認為 若老伯事後說:"我覺得狗跑來就是要攻擊我" 老伯的 05/11 03:37
77F:→ Yvonne70:說法是會被社會大多數人所接受的 05/11 03:37
78F:→ Yvonne70:e板友從頭到尾沒有搞清楚我的立場 我其實沒有在為老伯抱 05/11 03:38
79F:→ Yvonne70:不平 我一直在說的都是"我很無奈現況對狗不夠好 但這是 05/11 03:39
80F:→ evanhsu:如果老伯這樣說,我會回他:阿他還沒咬到你之前你幹嘛不閃 05/11 03:39
81F:→ Yvonne70:現實 想改善現實 狗主人(或瞭解狗的人) 就多盡點心力吧!" 05/11 03:40
82F:→ evanhsu:你幹嘛就這樣踹下去...也許狗是看到你背後有吸引他的事物? 05/11 03:40
83F:→ evanhsu:目標也許不是老伯您。 05/11 03:41
84F:→ evanhsu:您說的這句我非常同意... 05/11 03:41
85F:→ Yvonne70:你的回應很好啊 這樣就對老伯做了一次機會教育了--> 這就 05/11 03:42
86F:→ evanhsu:所以我是鼓勵繫繩的..... 05/11 03:42
87F:→ Yvonne70:是我一直在說的 05/11 03:42
88F:→ evanhsu:只不過針對這件事...我是替原PO抱不平罷了 05/11 03:43
89F:→ Yvonne70:如果是我的話 我可能會選擇老伯更能接受的話來說 05/11 03:43
90F:→ Yvonne70:例如:"伯伯 狗狗來找你是想來玩啦 你不想跟牠玩不要理牠 05/11 03:44
91F:→ Yvonne70:就好了 你踢牠 牠很痛可能會真的生氣 咬到你就不好了"... 05/11 03:44
92F:→ evanhsu:你講這些話的背後...是不是也認為也認為他踹下去就不對?? 05/11 03:46
93F:→ evanhsu:(良心請問) 05/11 03:46
94F:→ Yvonne70:我不認為(我前篇回文裡面有提到自己的例子 就是想表示 05/11 03:57
95F:→ Yvonne70:我覺得對對方很愧疚 但是鍊球如果砸死我的狗 我就會覺得 05/11 03:58
96F:→ Yvonne70:很過分 我會覺得不符合比例原則--砸死狗的手段太過分) 05/11 03:59
97F:→ Yvonne70:我今天也拿同樣的問題問我男友 我說:"噹噹跑去找人家 結 05/11 04:00
98F:→ Yvonne70:果被踹了 你會怎樣?" 他說:"不能怎樣啊 對方也沒錯" 05/11 04:01
99F:→ evanhsu:我想我們根本的想法就不同了...你的例子...我是替你抱不 05/11 04:02
100F:→ evanhsu:平的,除了不該遛狗的地方你帶狗去這件事之外..... 05/11 04:02
101F:→ evanhsu:就這樣吧...我尊重你們的看法...我就單純的以我個人的立場 05/11 04:03
102F:→ evanhsu:替原PO抱不平罷了..... 05/11 04:03
103F:→ evanhsu:強調我沒有認為你們是錯的...只是我〝無法理解〞 05/11 04:04
104F:→ hoyushen:我有說不能PO自hi文嗎? 真妙 05/11 09:38
105F:→ hoyushen:我只是說比起自hi文 別人提供的資訊來的有用的多 05/11 09:38
106F:→ hoyushen:鬆繩有犯法嗎 <-- 從你這句就知道你根本就搞不清楚狀況 05/11 09:39
107F:→ hoyushen:只能說你跟c版友這種單純從情感面出發的立論 05/11 09:41
108F:→ hoyushen:對照版面上其他版友的闡述 實在是相當虛弱 05/11 09:41
109F:→ evanhsu:呵....那你跟我講阿..原PO在當時鬆繩犯了哪條法律?講阿... 05/11 12:23
110F:→ evanhsu:我看你才是搞不清楚狀況... 05/11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