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fortis (ILoveFortis)
看板dog
标题Re: [心得] 真是一样米养百种人
时间Sun May 10 23:23:12 2009
※ 引述《Furywind (天使)》之铭言:
: 对於这个话题,我想讨论到此就好
: 我找了两则因为饲主过失被判过失伤害罪的新闻
: 其内容我就不再多加讨论了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4038733.shtml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4/today-so10.htm
: 其案例情节都与本案雷同(都是主人放任狗儿奔跑),
: 只差在本案并未发生咬伤或是意外。而且我想那些狗的主人一定也认为
: 自己的狗很乖,不可能会咬人或是撞倒路人吧。但是如同我之前所说的
: ,一旦发生意外,饲主通常得负大部份的责任!
果然正统法学都是用新闻就好,没办法我法律念的不好,我只有到这些资料
--------------------------基隆----------------------------------
【裁判字号】 98,易,160
【裁判日期】 980408
【裁判案由】 伤害等
【裁判全文】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8年度易字第160号
公 诉 人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被告等因伤害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8年度侦字第19
4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诉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诉意旨详如起诉书所载(如附件)。
二、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於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
,又告诉经撤回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3
8条第1项、第303条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诉人丁○○告诉被告乙○○、丙○○伤害;告诉人
丙○○告诉被告丁○○公然侮辱案件,公诉人认被告乙○○
、丙○○系触犯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被告丁○○系
触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条前段
、第314条之规定,须告诉乃论。兹据告诉人丁○○、丙○
○具状撤回告诉,有撤回告诉状在卷可稽,依照首开说明,
本件爰不经言词辩论,迳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四、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第307条,判决
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9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颖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收受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 (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迳送上级法院」。
中 华 民 国 98 年 4 月 8 日
书记官 郑梅君
附件: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98年度侦字第194号
被 告 丙○○ 女 36岁(民国61年5月10日生)
住基隆市○○区○○路一段197号3楼
居基隆市○○区○○街60巷37号
身分证统一编号:Z000000000号
丁○○ 女 66岁(民国32年1月28日生)
住基隆市○○区○○路177巷33号
居基隆市○○区○○街60巷37号
身分证统一编号:Z000000000号
乙○○ 女 32岁(民国65年5月26日生)
住基隆市○○区○○街60巷35号
身分证统一编号:Z000000000号
上列被告因伤害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诉,兹将犯
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丁○○、丙○○母女与乙○○系邻居,因丁○○、丙○○所
饲养在家门口之狗只系绳太长,致乙○○一家在出入家门时
,常遭上开狗只冲出吠叫而受惊吓,两家因而长期相处不睦
。民国97年7月27日12时15分许,乙○○欲骑机车出门,见
狗只仍不停吠叫,遂在基隆巿宁静街60巷35号前,要求丁○
○将狗只绳索绑短,丁○○心生不悦,竟在上开公众得出入
之场所,出手打乙○○脸部一巴掌(未成伤),以此方式侮
辱乙○○,乙○○因而心生愤怒,与丁○○发生口角,丙○
○见状,走出家门加入争吵,乙○○与丙○○一言不和,竟
均基於伤害故意,互相以双手抓扯对方手臂,乙○○因而受
有右前臂肿痛瘀青及多处擦伤、左前臂多处小擦伤之伤害,
丙○○受有右前臂多处小擦伤、左前臂多处红伤痕及腹痛等
伤害。
二、案经丙○○、乙○○诉由基隆巿警察局第三分局报告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证据清单
┌──┬──────────┬────────────┐
│编号│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
├──┼──────────┼────────────┤
│1 │告诉人乙○○、丙○○│证明被告丙○○、乙○○相│
│ │於警侦讯之指诉 │互伤害及被告丁○○公然侮│
│ │ │辱之事实 │
├──┼──────────┼────────────┤
│2 │证人郭秀琴於侦讯之证│同上 │
│ │述 │ │
├──┼──────────┼────────────┤
│3 │台湾矿工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告诉人乙○○、丙○○│
│ │书2纸 │受伤之事实 │
└──┴──────────┴────────────┘
二、核被告乙○○、丙○○所为,系犯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
罪嫌;被告丁○○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
罪嫌。
三、至乙○○告诉及报告意旨认被告丁○○於同时地与被告丙○
○共同殴打告诉人,及以「疯子,不能生小孩」等语侮辱告
诉人,另涉有伤害及公然侮辱罪部分。然告诉人之告诉,系
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仍
应调查其他事实以资审认,始得不利被告之认定,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300号有判例可资参照。而据告诉人乙○○到
庭指称:丙○○先动手抓我的手,我也还手抓他;丁○○先
骂我疯子、不能生,再打我一巴掌等情,是被告丁○○并非
与丙○○同时殴打告诉人,再则告诉人遭被告丁○○打巴掌
後,并未成明显可见之伤势,是告诉人验伤诊断书并未书明
该项伤势之情况。而证人郭秀琴则到庭结证称:我忘记在场
有无人骂疯女人、不会生,也没有注意听,因为时间有点久
了等语。是告诉人指称被告丁○○该部分之公然侮辱罪,仅
有其个人片面指诉,实未能据为被告有罪之证。而告诉人遭
打巴掌部分既未成伤,尚难谓已构成伤害罪。惟被告丁○○
所涉上开公然侮辱与伤害部分,因与起诉之公然侮辱部分,
分别属接续犯及想像竞合犯关系,为裁判上一罪,应为起诉
效力所及,爰不另为不起诉处分,并此叙明。
四、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
此 致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中 华 民 国 98 年 3 月 19 日
检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 华 民 国 98 年 3 月 20 日
书记官 林 敬 展
附录所犯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277条
(普通伤害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罚金。
-----------------------------台北的-------------------------
裁判字号】 94,简,3160
【裁判日期】 941226
【裁判案由】 过失伤害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94年度简字第3160号
声 请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过失伤害案件,经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94年度
侦字第15070、20130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甲○○○因过失伤害人,处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罚金,以参佰元
折算壹日。
事实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实、证据均引用附件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之记载。
二、按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
由、财产或安宁;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项定有明文。且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所称适当防护措施,指伴同之人应以链绳牵引宠物或
以箱、笼携带,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亦可参照。
参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四条亦对疏纵或牵系禽、
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对於所有人或行为人科处罚锾
,足认被告对於告诉人所受伤害,显然未尽其应有之注意义
务,具有过失,而被告之过失与告诉人乙○○之受伤间确有
相当因果关系。故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
一项之过失伤害罪。爰审酌被告之素行尚佳,有台湾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纪录表一纸在卷可凭,本件过失情节、告诉人所
受之伤害,被告饲养之动物亦因本次车祸死亡,被告因而受
到之心理上之冲击及目前精神状况不佳,但被告事後不知坦
承犯行,虽有诚意和解,却因与告诉人要求之赔偿金额差距
过大而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
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三、依刑事诉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百五十四
条第二项,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前段,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一条前段、第二条,迳以简
易判决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决,得自收受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 华 民 国 9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纪文惠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刘新怡
中 华 民 国 94 年 12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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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可以吗?原来正统法律是找联合报跟自由时报,失敬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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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F:→ evanhsu:因为怕狗的原故,所以〝未受到攻击〞而是去先攻击狗,而 05/11 03:08
41F:→ evanhsu:不是因害怕而闪躲,这种行为你们觉得合理....我就无法理解 05/11 03:09
42F:→ evanhsu:..请注意我是无法理解....我没有说我就是对的! 05/11 03:09
43F:→ evanhsu:一头狮子走过来,别跟我说你想踹他...而不是想赶快躲避... 05/11 03:11
44F:→ evanhsu:前提是你怕狮子..... 05/11 03:11
45F:→ Yvonne70:在社会上"合理与否" 是和普遍认知有关的 而普遍认知表现 05/11 03:12
46F:→ Yvonne70:最实在之处为"法律"(法规不合普遍认知时 会推动修法) 05/11 03:14
47F:→ Yvonne70:所以在这里"合理与否" 我觉得要回归法律面讨论 05/11 03:15
48F:→ evanhsu:请问原PO犯了哪条法律??让老伯攻击狗的行为站得住脚? 05/11 03:15
49F:→ Yvonne70:法律问题F板友和n板友讨论很多了 你看他们的讨论吧 05/11 03:16
50F:→ Yvonne70:如果要说怕不怕的事 社会普遍对狗和狮子的认知不同 05/11 03:17
51F:→ evanhsu:我看了阿...我只想请问...松绳有犯法吗?? 05/11 03:17
52F:→ Yvonne70:自然有不同的应对方式 05/11 03:18
53F:→ evanhsu:我们鼓励系绳是美意,但原PO在当时的心情环境和暂时四下无 05/11 03:18
54F:→ evanhsu:人的情况下暂时松绳.....并无犯法!! 05/11 03:18
55F:→ evanhsu:当下你们认为老伯就是因为怕狗会攻击才会出脚不是吗?? 05/11 03:19
56F:→ evanhsu:与怕狮子攻击何异?? 怕狮子就要闪...怕狗就可以踹?? 05/11 03:20
57F:→ evanhsu:看到狮子都能反应要闪..看到狗就会反应不过来只好用踹的?? 05/11 03:25
58F:→ Yvonne70:对我来说 踢狮子没办法把狮子吓跑 我反而会被咬到 (我的 05/11 03:27
59F:→ Yvonne70:狮子知识可能是错误的 我不确定@@) 05/11 03:27
60F:→ Yvonne70:不牵绳有无犯法 我找到法规沿革了 会新po文章贴上 05/11 03:28
61F:→ evanhsu:所以你认为第一反应就要踹...踹不到再跑吗??? 05/11 03:28
62F:→ Yvonne70:原po松绳也许不犯法 但未尽管理之责 使狗奔向老伯 若老伯 05/11 03:29
63F:→ Yvonne70:被咬到就肯定犯法了 05/11 03:30
64F:→ Yvonne70:e板友 你开始在跳针了 我说了 我有狗知识 所以我不一定 05/11 03:30
65F:→ Yvonne70:会踹狗 所以你问我的做法没有意义 我不能代表普遍认知 05/11 03:31
66F:→ evanhsu:这是当然的...问题是狗没有咬人...连攻击的表徵或许都没有 05/11 03:31
67F:→ Yvonne70:你在讨论这些问题的前提是 必须要考量到整体社会的认知 05/11 03:31
68F:→ Yvonne70:这样讨论下去才有意义 05/11 03:31
69F:→ Yvonne70:最後一次说明 没有狗知识的人 不会懂什麽"攻击表徵" 05/11 03:32
70F:→ evanhsu:所以你认为玛尔济斯跑向路人就是代表要攻击..这是整体社会 05/11 03:33
71F:→ evanhsu:的认知? 05/11 03:33
72F:→ Yvonne70:所以重点是 尽力推广狗知识吧 (能够直接推广教育和修法 05/11 03:33
73F:→ Yvonne70:当然最好^^) 05/11 03:34
74F:→ evanhsu:我想我与你看这件事的角度完全不同...我仍替原PO与原PO的 05/11 03:35
75F:→ evanhsu:狗抱不平..我也尊重你们对老伯抱不平..但是我无法理解就是 05/11 03:35
76F:→ Yvonne70:我认为 若老伯事後说:"我觉得狗跑来就是要攻击我" 老伯的 05/11 03:37
77F:→ Yvonne70:说法是会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 05/11 03:37
78F:→ Yvonne70:e板友从头到尾没有搞清楚我的立场 我其实没有在为老伯抱 05/11 03:38
79F:→ Yvonne70:不平 我一直在说的都是"我很无奈现况对狗不够好 但这是 05/11 03:39
80F:→ evanhsu:如果老伯这样说,我会回他:阿他还没咬到你之前你干嘛不闪 05/11 03:39
81F:→ Yvonne70:现实 想改善现实 狗主人(或了解狗的人) 就多尽点心力吧!" 05/11 03:40
82F:→ evanhsu:你干嘛就这样踹下去...也许狗是看到你背後有吸引他的事物? 05/11 03:40
83F:→ evanhsu:目标也许不是老伯您。 05/11 03:41
84F:→ evanhsu:您说的这句我非常同意... 05/11 03:41
85F:→ Yvonne70:你的回应很好啊 这样就对老伯做了一次机会教育了--> 这就 05/11 03:42
86F:→ evanhsu:所以我是鼓励系绳的..... 05/11 03:42
87F:→ Yvonne70:是我一直在说的 05/11 03:42
88F:→ evanhsu:只不过针对这件事...我是替原PO抱不平罢了 05/11 03:43
89F:→ Yvonne70:如果是我的话 我可能会选择老伯更能接受的话来说 05/11 03:43
90F:→ Yvonne70:例如:"伯伯 狗狗来找你是想来玩啦 你不想跟牠玩不要理牠 05/11 03:44
91F:→ Yvonne70:就好了 你踢牠 牠很痛可能会真的生气 咬到你就不好了"... 05/11 03:44
92F:→ evanhsu:你讲这些话的背後...是不是也认为也认为他踹下去就不对?? 05/11 03:46
93F:→ evanhsu:(良心请问) 05/11 03:46
94F:→ Yvonne70:我不认为(我前篇回文里面有提到自己的例子 就是想表示 05/11 03:57
95F:→ Yvonne70:我觉得对对方很愧疚 但是链球如果砸死我的狗 我就会觉得 05/11 03:58
96F:→ Yvonne70:很过分 我会觉得不符合比例原则--砸死狗的手段太过分) 05/11 03:59
97F:→ Yvonne70:我今天也拿同样的问题问我男友 我说:"当当跑去找人家 结 05/11 04:00
98F:→ Yvonne70:果被踹了 你会怎样?" 他说:"不能怎样啊 对方也没错" 05/11 04:01
99F:→ evanhsu:我想我们根本的想法就不同了...你的例子...我是替你抱不 05/11 04:02
100F:→ evanhsu:平的,除了不该遛狗的地方你带狗去这件事之外..... 05/11 04:02
101F:→ evanhsu:就这样吧...我尊重你们的看法...我就单纯的以我个人的立场 05/11 04:03
102F:→ evanhsu:替原PO抱不平罢了..... 05/11 04:03
103F:→ evanhsu:强调我没有认为你们是错的...只是我〝无法理解〞 05/11 04:04
104F:→ hoyushen:我有说不能PO自hi文吗? 真妙 05/11 09:38
105F:→ hoyushen:我只是说比起自hi文 别人提供的资讯来的有用的多 05/11 09:38
106F:→ hoyushen:松绳有犯法吗 <-- 从你这句就知道你根本就搞不清楚状况 05/11 09:39
107F:→ hoyushen:只能说你跟c版友这种单纯从情感面出发的立论 05/11 09:41
108F:→ hoyushen:对照版面上其他版友的阐述 实在是相当虚弱 05/11 09:41
109F:→ evanhsu:呵....那你跟我讲阿..原PO在当时松绳犯了哪条法律?讲阿... 05/11 12:23
110F:→ evanhsu:我看你才是搞不清楚状况... 05/11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