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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ntislin (終明)》之銘言: : 話說上星期日的時候,帶家裡小瑪去嘉義著名的仁義潭散步, : 那邊有一條寬廣的走道橫跨整個仁義潭,本來一路都是牽著 : 他散步,但走到走道中段的時候,因會前後都沒有人了,我就 : 放慢步伐,解開了他的拉繩,讓小瑪可跟著我的步調,隨意奔 : 走,看到小瑪可以快樂的奔跑真的很開心,但我沒注意到有一 : 對老夫妻已經從後頭走了過來,我家的小瑪看到有人靠進了, : 就天真的跑了過去,沒想到那老頭看到我家的狗跑向他,竟然 : 惡狠狠的就踹向小瑪,雖然沒真踹到,但看到那一幕,感覺真 : 的很糟,當下我竟然還向他們說"對不起",因為我覺得解開拉 : 繩是我不對,但後來想想,我真不該向他道歉,唉~總之,我終於 : 了解到,不是所有人看到小狗都開心地摸摸小狗的頭,什麼人都 : 有. 刑法 (一)狗主人L大是否故意放狗去咬傷老伯,構成刑法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罪。 狗主人L大對於老伯並不相識,也無任何冤仇,因此主觀上並無故意放狗 傷害之情狀發生。L大之狗根據文中所述,並無攻擊之情勢,亦無造成老伯受 傷害之結果,因此因果關係不成立。此外,該狗在文中亦無表現攻擊之行為, 也無構成傷害著手之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時 ,又無危險時,不罰。」,因此L大並無構成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罪。 (二)狗主人L大是否過失放狗去咬傷老伯,構成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 狗主人L大對於該犬有管理之義務,若該犬有攻擊老伯造成之傷害情勢, 應負相關之罪責。如上述所言,老伯並無發生受傷之情勢,因此根據刑法第 二十六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時,又無危險時,不罰。」,因此L大 並無構成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 (三)老伯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而攻擊L大之狗,阻卻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器物罪。 就緊急避難是屬於阻卻違法性之討論,所謂之違法性就在於行為違反社會上 整體所維護的利益或價值觀。就通說而言,緊急避難是衡量利益權重下,當保全 利益大於犧牲的利益,則可阻卻不法。而L大之狗若攻擊老伯之行為則屬於損害他 人的狀況,並且社會一般大眾認為人受動物之攻擊屬於侵害一種,非屬利益之範 疇。因此老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之行為,但老伯亦無攻擊到L大之狗,因此不構 成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器物罪。 (四)老伯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而攻擊L大之狗,阻卻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器物罪。 我國通說認為正當防衛是在不法之侵害的產生,防衛者與有責任,所以應先 採取迴避之方式,不能迴避時,才能主張正當防衛,並且正當防衛應該顧及適當 性及衡平性。若L大之狗若有攻擊老伯之行為發生,亦屬現在不法侵害之範疇,但 根據我國通說,老伯應先迴避。但如文所言,L大之狗並無攻擊之行為,老伯並沒 有主動迴避,相反並有主動攻擊之行為,以屬濫用防衛權,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但 老伯並無攻擊到L大之狗,而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器物罪亦無處罰未遂,因此不此 成立。 ------------------------------------------------------------------------- 小弟才疏學淺,如有錯誤請多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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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164.32
1F:→ noopybaby:怎不轉到法律版去以文會友 05/10 02:57
2F:推 lantislin:大大好專業喔 老實說 我比較贊同你的論點 05/10 03:21
3F:推 teatea:單就個案.其實人狗未成傷.兩方行為都用不到刑民法.成傷就要 05/10 08:18
4F:→ teatea:看誰成傷.只是兩方都成傷的狀況下.飼主要擔心以刑逼民.畢竟 05/10 08:20
5F:→ teatea:毀損跟過失傷害刑責差很多 05/10 08:21
6F:→ teatea:另外.我印象中迴避義務是緊急避難才有吧.不過原po的狀況應 05/10 08:25
7F:→ teatea:該討論的是緊急避難.故意放狗咬人才是討論正當防衛 05/10 08:26
8F:→ teatea:有看到狗友會的一篇法律討論.列舉有關寵物的民刑事及社維法 05/10 11:04
9F:→ teatea:和動保法的相關條文及舉例.貼給大家看看 05/10 11:04
10F:→ teatea:http://tinyurl.com/ootgr8 05/10 11:05
11F:→ teatea:http://tinyurl.com/qgos8q 05/10 11:06
12F:推 lanzhi:清流 05/10 12:42
13F:→ Furywind:已經於回文中 討論你所提出的論點了 有誤請指正 05/10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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