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rywind (天使)
看板dog
標題Re: [請問] 朋友的臘腸狗被車撞死了
時間Wed May 6 20:23:51 2009
幫你解決一下這件法律糾紛的案子好了
這件事可以從民法及刑法兩方面來探討
刑法方面,根據刑法第第354條(告訴乃論之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此條要成立,
故意是一個很大的因素,你無法證明對方故意撞死你朋友的狗,所以刑事上
無責任。
民法方面,從民法損害賠償角度而言,必需對方有侵權行為,你才能向他求償
;問題是,今天是你朋友的狗跑到馬路上才被撞死,所以對方無侵權行為;
況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84條明確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
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綜合以上分析,你朋友不但無權向對方索求賠償,反而面臨被罰鍰的
命運。
附帶一提的是,該司機有權利向你朋友求償精神慰問金喔;所以算了吧,就讓
這個悲劇到此結束,也藉這個機會提醒所有愛狗的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狗
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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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1.33.182
1F:推 jonsauwi:原來那麼嚴重... 05/06 20:25
2F:推 tombear20:長知識 05/06 20:29
3F:推 june0204:推~不管怎樣寵物在我國法律只被視為是"物",今天你讓你家 05/06 20:57
4F:→ june0204:狗狗在馬路上不管是奔走,大小便,只要發生事故,飼主是要付 05/06 21:00
5F:→ june0204:法律責任的 05/06 21:00
6F:→ Yvonne70:(亂入 F大有借那本獸醫內科聖經來看了嗎? 想知道心得^^) 05/06 21:06
7F:→ helen0624:那個~本案還是可能有侵權行為,如果有辦法舉證駕駛有故 05/06 22:03
8F:→ helen0624:意過失的主觀要件的話。只是可能會有過失相抵的問題。 05/06 22:04
9F:推 newcandy:我認為就算該司機沒有故意,但顯然也會構成過失,所以依據 05/07 01:52
10F:→ newcandy: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仍然有可能可以向司機主張侵權 05/07 01:53
11F:→ newcandy:行為的損害賠償,只是在舉證上比較困難,再者,因為飼主疏於 05/07 01:54
12F:→ newcandy:牽繩,所以根據第兩百一十七條有與有過失滌暋D,法院會減 05/07 01:55
13F:→ newcandy:輕或免除司機的損害賠償,只是有關上述飼主違反道交條例的 05/07 01:56
14F:→ newcandy:罰鍰是屬於行政罰,據此不一定不行向司機請求,只是會有與 05/07 01:57
15F:→ newcandy:有過失的問題罷了~ 05/07 01:57
16F:→ newcandy:另外補充一下,因為寵物在法律上被視為是"物",所以是主張 05/07 02:00
17F:→ newcandy:所有權被侵害的侵權行為損賠,因為屬於財產上的損害,所以 05/07 02:02
18F:→ newcandy:並沒有請求慰撫金的可能,只能請求金錢賠償~給大家參考囉 05/07 02:03
我來解決一下你的疑慮好了
關於你所說的民法第184條,我們得先瞭解它的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
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
但是學界通說認為本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客體限於權利,即法律所賦予享受一
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而「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包含在內,因此,若行為致生他人
「純粹經濟上損失」時,須加害行為係出於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方法 (同條第1
項後段),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同條第2項) 時,被害人始得請求損害賠償,
我認為此司機並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以應不須負賠償責任
此外,由於司機開的是瓦斯車,屬於一種高度危險的車種,我認為司機可以根據民
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免除賠償之責,需特別注意的是"狗本來就不應該在馬路上
奔走",所以司機本來就無注意馬路上是否有狗的責任
同時根據民法第217條,此條的確是用來釐清民事賠償問題,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
他朋友今天放任狗狗在馬上路上大便,明顯已經違法,相對於司機來說其過失明顯高
很多,所以我認為司機根本不需要賠償!!!
※ 編輯: Furywind 來自: 220.141.33.182 (05/07 07:24)
※ 編輯: Furywind 來自: 220.141.33.182 (05/07 07:31)
19F:推 newcandy:F大,您說的沒錯,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的權利非以有形 05/07 09:28
20F:推 newcandy:體或無形體作為分別,而係以作為分別,以第一項前段為例 05/07 09:34
21F:→ newcandy:通說認為不包含「債權」,也的確不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05/07 09:35
22F:→ newcandy: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範圍是指物之瑕疵、商品自傷、金錢 05/07 09:35
23F:→ newcandy:以及責任損害,而我認為狗被撞死乃是屬於所有權被侵害 05/07 09:36
24F:→ newcandy:所以飼主是可以主張侵權行為的,只是在司機主觀過失上舉 05/07 09:36
25F:→ newcandy:舉證可能有難度罷了。 05/07 09:37
26F:→ newcandy:至於您所謂的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因為我認為司機並無受有 05/07 09:38
27F:→ newcandy:任何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再者, 05/07 09:38
28F:→ newcandy:緊急避難行為三要件:適當性、必要性以及狹義比例性方面 05/07 09:38
29F:→ newcandy:光就必要性方面就有所失衡。退萬步言,司機就算可以主張 05/07 09:39
30F:→ newcandy:緊急避難,但其當時顯然可以剎車阻止意外的發生卻沒這麼 05/07 09:39
31F:→ newcandy:做,也不符合第一五十條但書的規定而不得主張。這是我的 05/07 09:40
32F:→ newcandy:想法啦,交流交流~ 05/07 09:40
33F:推 makoto520:今天要那司機賠償必須建立在司機有 "不法" 的情況發生, 05/07 10:29
34F:→ makoto520:但是依照現在文字的敘述,看不出來司機有違法現象.所以 05/07 10:30
35F:→ makoto520:這樣是沒有侵權的情況. 05/07 10:31
我個人認為有其急迫性,就必要性而言,該司機如果緊急煞車可能導致衝力過大而使瓦斯
桶散落,如果轉方向亦可能釀成大災害(他開的是瓦斯車),所以減速已經做到其適當性的
處置。
另外關於侵權行為,我認為該司機並無侵權行為,其主張如下:
根據民法第184條前段應得符合下面兩個客觀要件
1、需有自己的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是指自己有意識的身體動作-->過失責任原則
2、行為必須不法:
所以就整件事情來分析,該司機並無過失的行為,他已經做到減速的必要動作;此外,
該司機的行為並無不法;所以主張該司機無侵權行為;但是,換個角度來想
他朋友不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84條,而且違反民法第148條第一項規定,所以
就算他朋友想要提告,我個人認為勝訴的機率微乎其微
ps:歡迎一起討論喔
※ 編輯: Furywind 來自: 220.141.33.182 (05/07 11:30)
36F:推 newcandy:「不法」有結果不法與行為不法的爭議,一般係採結果不法 05/07 11:31
37F:→ newcandy:即行為侵害權利造成損害,即認為有不法性,除非有阻卻違 05/07 11:32
38F:→ newcandy:法事由,至於本例究竟能不能主張緊急避難,我想可能還是 05/07 11:32
39F:→ newcandy:要看具體的情形而定,比如說在市區內型車車速本不得超過 05/07 11:33
40F:→ newcandy:時速四十,所以假設該瓦斯車因為行車速度過快超越時速四 05/07 11:33
41F:→ newcandy:十而導致”緩慢剎車不及”,那可能就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05/07 11:33
42F:→ newcandy:反之,倘若在郊區行車可能因為時速限制的不同而會有不同 05/07 11:34
43F:→ newcandy:如此或許會有主張緊急避難得以阻卻的可能~呵~畢竟法律見 05/07 11:34
44F:→ newcandy:解本來就會有不同,所以就交流意見囉^^ 05/07 11:35
46F:→ makoto520:樂樂的主人先行違反動物保護法寵物管理法規,因為樂樂主 05/07 12:25
47F:→ makoto520:人違法在先,所以想要告那名司機並且勝訴是非常難的事. 05/07 12:27
48F:→ Furywind:有違反動保法嗎?? 我個人是覺得沒有耶 05/07 13:34
49F:推 makoto520:妳看最後一段,以前有公告過.說飼主攜帶寵物到公共場合時 05/07 13:47
50F:→ makoto520:是要使用牽繩或是運輸籠.= ="現在我找不到那公告~真麻煩 05/07 13:48
51F:→ Furywind:我知道你說的 可是那是大型犬隻才有規定吧?? 05/07 13:51
53F:→ makoto520:看第四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 05/07 13:53
54F:→ makoto520: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05/07 13:53
55F:推 teatea:嗯.細則的部份.是指動保法20條中.具攻擊性之寵物 05/07 13:55
57F:→ teatea: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 05/07 13:57
58F:→ teatea: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 05/07 13:57
59F:→ teatea:後來又修訂改成有攻擊紀錄和具攻擊性品種要戴口罩 05/07 13:59
60F:推 makoto520:T大的法案是補強法規,是爲了那3種犬種特定多補充的. 05/07 14:03
61F:推 teatea:你注意看.動保法20條.一般寵物的部份.只寫要7歲以上陪同 05/07 14:07
62F:→ teatea:印象中我之前查.修法前有寫,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但修法 05/07 14:08
63F:→ teatea:後這條就修成這樣...我晚點去翻翻舊的小六法看看 05/07 14:09
64F:→ teatea:這條是97.1.16修的...我很難理解為什麼要把那句刪掉 05/07 14:14
65F:推 makoto520:我剛剛也打電話給農委會了= ="我還被她們酸~說這是屬於 05/07 14:14
66F:→ makoto520:民法~不屬於動保法.機車~ 被公家機關酸有點不爽ˋ.ˊ 05/07 14:16
67F:→ teatea:其實他們說的沒錯啊.這條修成這樣.沒牽繩就不是動保法管 05/07 14:17
68F:→ teatea:只能用民法解決.頂多另外依據交通法則開單 05/07 14:18
69F:→ makoto520:那這樣駕駛人不就很倒楣!!那天自己規規矩矩的在車道上開 05/07 14:21
70F:→ makoto520:車~~然後就因為狗飼主管理不當,造成狗的傷殘跟死亡.還要 05/07 14:22
71F:→ makoto520:駕駛人負單罰鍰與民事責任,這怎麼都說不過去啊~ 05/07 14:22
72F:→ teatea:駕駛規矩駕車沒有罰鍰吧.民事責任要有過失.法律沒強制牽繩 05/07 14:24
73F:→ teatea:不代表飼主不用負責顧好狗.這就是上面講的過失相抵(民法我 05/07 14:26
74F:→ teatea:很不熟) 05/07 14:26
75F:→ teatea:反正現在變成沒牽繩.沒出事就沒責任.有出事就有責任 05/07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