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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解决一下这件法律纠纷的案子好了 这件事可以从民法及刑法两方面来探讨 刑法方面,根据刑法第第354条(告诉乃论之罪):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 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但是此条要成立, 故意是一个很大的因素,你无法证明对方故意撞死你朋友的狗,所以刑事上 无责任。 民法方面,从民法损害赔偿角度而言,必需对方有侵权行为,你才能向他求偿 ;问题是,今天是你朋友的狗跑到马路上才被撞死,所以对方无侵权行为; 况且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第84条明确规定:疏纵或牵系禽、畜、宠物在 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你朋友不但无权向对方索求赔偿,反而面临被罚锾的 命运。 附带一提的是,该司机有权利向你朋友求偿精神慰问金喔;所以算了吧,就让 这个悲剧到此结束,也藉这个机会提醒所有爱狗的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狗 狗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1.33.182
1F:推 jonsauwi:原来那麽严重... 05/06 20:25
2F:推 tombear20:长知识 05/06 20:29
3F:推 june0204:推~不管怎样宠物在我国法律只被视为是"物",今天你让你家 05/06 20:57
4F:→ june0204:狗狗在马路上不管是奔走,大小便,只要发生事故,饲主是要付 05/06 21:00
5F:→ june0204:法律责任的 05/06 21:00
6F:→ Yvonne70:(乱入 F大有借那本兽医内科圣经来看了吗? 想知道心得^^) 05/06 21:06
7F:→ helen0624:那个~本案还是可能有侵权行为,如果有办法举证驾驶有故 05/06 22:03
8F:→ helen0624:意过失的主观要件的话。只是可能会有过失相抵的问题。 05/06 22:04
9F:推 newcandy:我认为就算该司机没有故意,但显然也会构成过失,所以依据 05/07 01:52
10F:→ newcandy: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仍然有可能可以向司机主张侵权 05/07 01:53
11F:→ newcandy:行为的损害赔偿,只是在举证上比较困难,再者,因为饲主疏於 05/07 01:54
12F:→ newcandy:牵绳,所以根据第两百一十七条有与有过失涤暋D,法院会减 05/07 01:55
13F:→ newcandy:轻或免除司机的损害赔偿,只是有关上述饲主违反道交条例的 05/07 01:56
14F:→ newcandy:罚锾是属於行政罚,据此不一定不行向司机请求,只是会有与 05/07 01:57
15F:→ newcandy:有过失的问题罢了~ 05/07 01:57
16F:→ newcandy:另外补充一下,因为宠物在法律上被视为是"物",所以是主张 05/07 02:00
17F:→ newcandy:所有权被侵害的侵权行为损赔,因为属於财产上的损害,所以 05/07 02:02
18F:→ newcandy:并没有请求慰抚金的可能,只能请求金钱赔偿~给大家参考罗 05/07 02:03
我来解决一下你的疑虑好了 关於你所说的民法第184条,我们得先了解它的法条 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 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 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 此限。」 但是学界通说认为本条第1项前段所保护客体限於权利,即法律所赋予享受一 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而「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包含在内,因此,若行为致生他人 「纯粹经济上损失」时,须加害行为系出於故意背於善良风俗方法 (同条第1 项後段),或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同条第2项) 时,被害人始得请求损害赔偿, 我认为此司机并无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所以应不须负赔偿责任 此外,由於司机开的是瓦斯车,属於一种高度危险的车种,我认为司机可以根据民 法第150条第1项规定,免除赔偿之责,需特别注意的是"狗本来就不应该在马路上 奔走",所以司机本来就无注意马路上是否有狗的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第217条,此条的确是用来厘清民事赔偿问题,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 他朋友今天放任狗狗在马上路上大便,明显已经违法,相对於司机来说其过失明显高 很多,所以我认为司机根本不需要赔偿!!! ※ 编辑: Furywind 来自: 220.141.33.182 (05/07 07:24) ※ 编辑: Furywind 来自: 220.141.33.182 (05/07 07:31)
19F:推 newcandy:F大,您说的没错,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的权利非以有形 05/07 09:28
20F:推 newcandy:体或无形体作为分别,而系以作为分别,以第一项前段为例 05/07 09:34
21F:→ newcandy:通说认为不包含「债权」,也的确不包含「纯粹经济上损失 05/07 09:35
22F:→ newcandy: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范围是指物之瑕疵、商品自伤、金钱 05/07 09:35
23F:→ newcandy:以及责任损害,而我认为狗被撞死乃是属於所有权被侵害 05/07 09:36
24F:→ newcandy:所以饲主是可以主张侵权行为的,只是在司机主观过失上举 05/07 09:36
25F:→ newcandy:举证可能有难度罢了。 05/07 09:37
26F:→ newcandy:至於您所谓的可以主张紧急避难,因为我认为司机并无受有 05/07 09:38
27F:→ newcandy:任何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再者, 05/07 09:38
28F:→ newcandy:紧急避难行为三要件: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狭义比例性方面 05/07 09:38
29F:→ newcandy:光就必要性方面就有所失衡。退万步言,司机就算可以主张 05/07 09:39
30F:→ newcandy:紧急避难,但其当时显然可以刹车阻止意外的发生却没这麽 05/07 09:39
31F:→ newcandy:做,也不符合第一五十条但书的规定而不得主张。这是我的 05/07 09:40
32F:→ newcandy:想法啦,交流交流~ 05/07 09:40
33F:推 makoto520:今天要那司机赔偿必须建立在司机有 "不法" 的情况发生, 05/07 10:29
34F:→ makoto520:但是依照现在文字的叙述,看不出来司机有违法现象.所以 05/07 10:30
35F:→ makoto520:这样是没有侵权的情况. 05/07 10:31
我个人认为有其急迫性,就必要性而言,该司机如果紧急煞车可能导致冲力过大而使瓦斯 桶散落,如果转方向亦可能酿成大灾害(他开的是瓦斯车),所以减速已经做到其适当性的 处置。 另外关於侵权行为,我认为该司机并无侵权行为,其主张如下: 根据民法第184条前段应得符合下面两个客观要件 1、需有自己的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自己有意识的身体动作-->过失责任原则 2、行为必须不法: 所以就整件事情来分析,该司机并无过失的行为,他已经做到减速的必要动作;此外, 该司机的行为并无不法;所以主张该司机无侵权行为;但是,换个角度来想 他朋友不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第84条,而且违反民法第148条第一项规定,所以 就算他朋友想要提告,我个人认为胜诉的机率微乎其微 ps:欢迎一起讨论喔 ※ 编辑: Furywind 来自: 220.141.33.182 (05/07 11:30)
36F:推 newcandy:「不法」有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的争议,一般系采结果不法 05/07 11:31
37F:→ newcandy:即行为侵害权利造成损害,即认为有不法性,除非有阻却违 05/07 11:32
38F:→ newcandy:法事由,至於本例究竟能不能主张紧急避难,我想可能还是 05/07 11:32
39F:→ newcandy:要看具体的情形而定,比如说在市区内型车车速本不得超过 05/07 11:33
40F:→ newcandy:时速四十,所以假设该瓦斯车因为行车速度过快超越时速四 05/07 11:33
41F:→ newcandy:十而导致”缓慢刹车不及”,那可能就无法主张紧急避难, 05/07 11:33
42F:→ newcandy:反之,倘若在郊区行车可能因为时速限制的不同而会有不同 05/07 11:34
43F:→ newcandy:如此或许会有主张紧急避难得以阻却的可能~呵~毕竟法律见 05/07 11:34
44F:→ newcandy:解本来就会有不同,所以就交流意见罗^^ 05/07 11:35
45F:推 makoto520:刚刚有查到 原文网址http://tinyurl.com/csv22k 05/07 12:24
46F:→ makoto520:乐乐的主人先行违反动物保护法宠物管理法规,因为乐乐主 05/07 12:25
47F:→ makoto520:人违法在先,所以想要告那名司机并且胜诉是非常难的事. 05/07 12:27
48F:→ Furywind:有违反动保法吗?? 我个人是觉得没有耶 05/07 13:34
49F:推 makoto520:你看最後一段,以前有公告过.说饲主携带宠物到公共场合时 05/07 13:47
50F:→ makoto520:是要使用牵绳或是运输笼.= ="现在我找不到那公告~真麻烦 05/07 13:48
51F:→ Furywind:我知道你说的 可是那是大型犬只才有规定吧?? 05/07 13:51
52F:推 makoto520:http://tinyurl.com/ctcjda <~~~~我找到啦>"<~ 05/07 13:52
53F:→ makoto520:看第四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适当防护措施,指伴同之人 05/07 13:53
54F:→ makoto520:应以链绳牵引宠物或以箱、笼携带。 05/07 13:53
55F:推 teatea:嗯.细则的部份.是指动保法20条中.具攻击性之宠物 05/07 13:55
56F:→ teatea: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3950 05/07 13:56
57F:→ teatea:规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击纪录之犬只,应戴口罩,并应由成年 05/07 13:57
58F:→ teatea:人伴同,及以长度不超过1.5公尺之链绳 05/07 13:57
59F:→ teatea:後来又修订改成有攻击纪录和具攻击性品种要戴口罩 05/07 13:59
60F:推 makoto520:T大的法案是补强法规,是爲了那3种犬种特定多补充的. 05/07 14:03
61F:推 teatea:你注意看.动保法20条.一般宠物的部份.只写要7岁以上陪同 05/07 14:07
62F:→ teatea:印象中我之前查.修法前有写,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但修法 05/07 14:08
63F:→ teatea:後这条就修成这样...我晚点去翻翻旧的小六法看看 05/07 14:09
64F:→ teatea:这条是97.1.16修的...我很难理解为什麽要把那句删掉 05/07 14:14
65F:推 makoto520:我刚刚也打电话给农委会了= ="我还被她们酸~说这是属於 05/07 14:14
66F:→ makoto520:民法~不属於动保法.机车~ 被公家机关酸有点不爽ˋ.ˊ 05/07 14:16
67F:→ teatea:其实他们说的没错啊.这条修成这样.没牵绳就不是动保法管 05/07 14:17
68F:→ teatea:只能用民法解决.顶多另外依据交通法则开单 05/07 14:18
69F:→ makoto520:那这样驾驶人不就很倒楣!!那天自己规规矩矩的在车道上开 05/07 14:21
70F:→ makoto520:车~~然後就因为狗饲主管理不当,造成狗的伤残跟死亡.还要 05/07 14:22
71F:→ makoto520:驾驶人负单罚锾与民事责任,这怎麽都说不过去啊~ 05/07 14:22
72F:→ teatea:驾驶规矩驾车没有罚锾吧.民事责任要有过失.法律没强制牵绳 05/07 14:24
73F:→ teatea:不代表饲主不用负责顾好狗.这就是上面讲的过失相抵(民法我 05/07 14:26
74F:→ teatea:很不熟) 05/07 14:26
75F:→ teatea:反正现在变成没牵绳.没出事就没责任.有出事就有责任 05/07 14:36
76F:→ dkaa:希望对您有帮助 http://go2.tw/goz 05/1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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