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ku1228tw (古董)
看板csmumountain
標題[公告] 山難組規章(96學年度第一次幹部會議通過)
時間Sat Sep 22 02:39:35 2007
中山醫學大學登山社山難組規章
此規章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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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山難組以山社開隊申請之審核,山區受難之救援,協助辦理社內登
山活動,開設訓練課程,提升山社實力,確保登山安全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山難組設組長一人,由社長從具本社嚮導資格者中遴選資深者認命
之。
第三條 山難組下設組員數名,經由山難組長認命始得為其中成員。
第四條 山難組之組員需具本社嚮導資格。
第五條 山難組長提出之山難組名單須在學期出交由幹部大會認可通過
後升任之。
第三章 嚮導資格之取得
第六條 山難組長所需資格:
(一)需為本社社員
(二)參加本社舉辦的長程縱走一次以上,高山隔夜活動
五次以上,帶隊經驗三次以上者。
(三)需擔任至少一屆之山難組員。
第七條 嚮導所需資格:
(一)需為本社社員。
(二)參加本社舉辦的高山隔夜活動三次以上,並經山難組
長考核通過者。
第八條 經組長確認符合以上資格後于幹部會議中提名,然後由幹部
超過總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通過。
第四章 職責
第九條 組長之職責:
(一)每學年須舉辦幹部訓練課程。
(二)每學期舉辦嚮導考核,召開山難組會議至少二
次。
(三)每學期初審核該學期之活動計劃。
(四)每次活動前審核該次活動之計畫及人員組成。
第十條 山難組員之職責:
(一)出席山難組會議。
(二)協助並審核社上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每學期至少擔任一次活動留守。
第十一條 山難組長如有重大過失,將由幹部會議中表決與已處分,必要時取
消其山難組長資格,而後由社長重新認命。
第十二條 山難組員如有重大過失,將於山難組會議中表決通過予以處分,必
要時取消其山難組員資格。
第五章 山難組審隊權限
第十三條 審隊標準由山難組自行訂定之,後交由幹部會議表決通後方可實
施。
第十四條 所有隊伍均須通過出隊審核方可出隊。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每學期舉辦至少二次山難組會議,時間為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審
理該學期之活動計劃)以及結束前一個月內(檢討學期活動過失),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不論是否取得山難組資格,社長均須出席山難組會議。
第十七條 召開山難組會議時,山難組員之出席人數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
會。未達有效人數時,由組長宣佈流會並擇期再開。若第二次仍未
達開會有效人數,則由組長決定該次會議是否為正式會議,若為正
式會議,則會議中所通過之任何決議均屬有效。
第十八條 山難組長、組員均有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
第十九條 山難組員均須出席山難組會議,不得無故缺席。若連續兩次或累計
三次缺席,山難組長有權停止其權利一學期。
第二十條 會議中所提之議案,經表決超過出席之山難組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
為有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產生疑問時,由山難組會議解釋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幹部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山難組於山難組會議中提出,經出席之山難組
員表決通過始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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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arren11:推~~幹部們辛苦了, 這麼詳細:) 09/22 11:59
2F:推 jackku1228tw:學長回來爬山阿... 09/22 13:49